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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农可分享林地升值收益
2008-12-10 22:09:38 本文共阅读:[]


    12月6日,在第四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贺东航向与会代表介绍,我国有些地方林改步伐非常大,林地可以几次流转,甚至可以租赁、抵押、入股、拍卖,这为我国的土地流转提供了借鉴。但资本大量且非常迅速进入山林的巨大威慑力也十分惊人,如何兼顾效率和公平,也是当前林改工作的一大难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贺东航,从2006年开始就与厦门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朱冬亮合作,在福建、江西、湖北、云南等地做了关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田野调查。
   “三农研究创新奖”论文获奖者、安徽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官员汪恭礼则认为,林改应该采取“先易后难,先个人后集体,先无争议后有争议”的步骤进行,以防止山林权属纠纷激化。而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徐俊忠呼吁各位“三农”专家,应高度关注林权改革,因为它将是农村一个新的热点,应该允许各个地方进行不同的试验、试点和探索。
林改就要还山、还地、还林
    贺东航向大家介绍,中国的耕地有18亿亩,林地有43亿亩,林地是耕地面积的2.4倍,覆盖了中国人口的56%左右。改革开放后,各地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林权改革的探索,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19)80年代的林业山地阶段、(19)90年代的集体林权主体多元化阶段,以及新世纪的集体林改阶段。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试图把农业上取得的经验引到林业上,林业生产也采取类似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做法,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国家想提高效率,但是林业承载着生态问题,所以停止了分山到户的改革。
    上世纪90年代之后出现了多种产权的模式,大部分是集体经营,而一些村委会作为法人代表,逐步通过林地租赁,合作经营、划拨,改变森林用途等方式转移到个人或组织手中。这个时期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产权不清、利益分配不明确、政府对集体林权制度安排干预过多等问题,很多林地流转不规划,签订的合同也不规划。
    针对这一情况,中央2003年在福建、江西、辽宁和浙江实施林权改革,这场改革的目的有四个方面:重换经营权、开展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建立有序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深化林业配套改革;落实林木经营者对林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内容。概括来说就是还山、还地、还林的“三还”政策。到2007年6月份,很多省已经完成了主体改革。据了解,全国共完成承包林地约5亿多亩,占集体林地的20%左右。
    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标志着直接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始全面推开。
实现“耕者有其山”有困难
    贺东航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专访时介绍,目前林改模式非常多,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但真正能做到“分山到户”的情况比较少。
    福建武平县万安乡捷文村实现了“分山到户”,成为目前观察到的唯一实现“耕者有其山”的村庄。
    经过开展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公告、签订合同、发证等几个步骤,捷文共有集体林20135亩,被分成313块,村委与164户农户均签订了《捷文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产权转让合同》,同时1990年村委会承包给外地人经营的2807亩山林的合同也得到完善,使全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转让到户率达100%。
    湖北阳新县则实行“大产权”制度,就是一座山头几户人所有,林权证上打上几户人的名字。而经营权则通过竞标取得,可以出售,这种“大化小”的做法可操作性也比较强。
    而有些地方搞“分股不分山”,就是拿山权入股,这被人质疑是打折扣执行中央的政策。
把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
    贺东航告诉记者,在“分山到户”的具体操作中,凡是山界不清晰、村民内部有争议、政府在之前植树造林时有利益关系、外来资本有经济利益、远山近山标准难断等有纠纷的山地,都不能分,否则会加深矛盾。
    “三农研究创新奖”论文获奖者、安徽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汪恭礼给记者介绍了他在安徽处理一件山林纠纷的经验。宣州区水东镇的东胜村和七岭村有700多亩山地,因山界石桩不见,引起了山界不清的纠纷。镇政府发现有矛盾苗头,便组织两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涉及纠纷的两个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共同开会,商讨解决办法。
    于是,在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东胜村先在自己认定的山界上撒下石灰,七岭也在其认定的山界上撒石灰,这样,两条石灰中间的重叠空间就是有争议山地。
    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每个村找两三个比较了解当时划界情况的老人到现场指认,这样,两条争议线就缩小了。经过不断调查、争论,把争议面积缩小到20亩。最后,在镇政府的协商之下,20亩一分为二,大家都同意之后签名,发证。
   “其实最后划的线也就是中线,谁也没占便宜,但关键是大家能心平气和地协商。”汪恭礼认为,政府应把矛盾控制在萌芽阶段,从中起协调牵头作用,如果等双方都情绪失控了,问题就比较棘手了。
林农应分享林地升值收益
    林农最关心分山之后的收益问题。贺东航认为林权改革比现在的土地改革步伐大,因为在福建有些地区,山林可以二次流转,林权还可以抵押贷款,这样山林的财产权就被盘活了。但这也造成林地被迅速集中到了一些大公司或者私人手里,这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时候,造成过多的失山林农,因此流转需要慎重。      山林规模化之后,收益就大幅度提高了吗?
    贺东航在调查中发现,二者之间不成正比。因为林地规模化并不一定能采用更多的新技术,最多是更换新树种。林农可以引入“公司+农户”模式实现林地的规模化经营,同时利用公司的采伐指标来获得收益。但规模化要防止公司和村民的利益冲突。比如在江西铜鼓县,某公司2004年买了山,林木接着大幅涨价。失山林农觉得吃了亏,便索要补偿。公司拿出合同,说这是经过村民自己签名同意的,不予补偿,愤怒的村民便把公司的厂房砸了。
    “其实在社会学上讲,时间和情感都是有独占性的,可以说也是有产权的。”贺东航说村民祖祖辈辈在当地生活,付出了时间和情感,公司应该尊重这种情感,处理好和当地政府、林农的关系。
    公司可以在村里建希望小学、修公路、建敬老院、发养老金,做一些公益慈善事业,和失山林农分享收益。不然的话,矛盾恶化后买卖也做不成,很多地方的公司就是因为和当地失山林农搞不好关系,导致盗伐现象严重,最后终止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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