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侗族社会传统人工营林业是在山地村寨家族共有基础上展开的。近五个世纪以来, 侗族人工营林业有了规模性的发展, 形成了林粮兼作以林为主的经济生活方式, 并孕育出一批具有商业资本性质的巨富。但从20世纪50年代以后, 在国家的主导下,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五次变更, 这些政策的变更基本上是立足于农业生产而进行的, 但这对林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以贵州锦平林区为个案, 通过田野调查, 对土地制度的变迁与人工营林业的兴替进行了分析, 指出建国以来的我国农业用地政策的多次变更, 不仅给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而且也给林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关键词】 土地制度; 人工营林业; 政策变化;锦平林区
中国幅员辽阔, 民族众多, 各民族社会背景千差万别, 要在短期内对各民族的经济活动方式或是经济生活状况做到全面深入的了解与认识, 客观上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建国以来, 对侗族林区政策若有偏颇的话, 大多是由于这种客观原因所造成的。我国中原地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 从全国的经济建设着眼不能不优先考虑中原地区的经济运行特点。因而在宏观上进行调控时忽视了我国周边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特点, 也是难免和情理中的事。也正是由于这一系列的主客观原因的存在, 使得我国建国后的立足于中原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在侗族林区生搬硬套, 甚至强制执行, 这就不可避免地遭致了众多的失误。如在制定政策时忽视了侗族的人工营林业本身是一个社会集团性的商业性生产, 却把从事这种产业的林农视为从事农业的自耕农。因而建国以来, 在侗族林区实行政策时, 把林农与中原地区的个体农民等量齐观, 把林业用地与农业用地不加区别地实行了一刀切。这种失误,从表面上看来是一种政策上的失误, 但从深层来看, 是一种文化认识中的差异所导致的一个后果。在中原地区对农业用地的改革政策也套搬到锦平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中, 建国以来的中原地区农业用地政策的多次变更, 不仅也给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而且给林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本文以锦平侗族林区为例加以说明。
锦屏县位于贵州省东缘, 东临湖南省靖州县, 西靠剑河县, 南与黎平县接壤, 北与天柱县为界。总面积有1600.85平方公里。全县辖15个乡镇, 213个村, 1491村民小组, 人口22万人, 东经108°48′37″~109°24′35″, 北纬26°23′29″~26°16′49″。境内一般海拔高度400- 800米, 最高海拔1344.7米,最低海拔282米, 锦屏县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侯区。因境内植被条件较好, 对气候的分配有了相应的调节, 故气侯温和, 雨量充沛。由于受到境内复杂的地形和植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具有明显的山地主体气侯和林区气侯的特点。气侯温和: 境内冬无严寒, 夏无酷热。年均气温16.4℃, 气温年21.4℃, 全年温度大于或等于30℃的94天, 小于或等于0℃的17天。雨最充沛, 干湿分明。境内常年降水量在1250- 1400毫米之间。4- 9月为一年中的温湿季, 降水量占全年70%, 10- 3月为一年中的干季, 降水量占全年的30%。水热同季, 温暖共节。境内4- 9月平均降水量均大于年平均数, 气温升高, 降水量也随之增多, 反之减少。光照偏少, 但较集中。锦屏地区光照资源是全国最低值区第一, 年日照数为1086.3小时, 占全年可照数的25%, 但日照比较集中, 75%集中于农作物生长旺盛期的4- 9月。山区凉, 河谷坝区热, 局部小气明显。境内由于地形复杂多样, 地势起伏不平, 相对高差大, 高低两地农事季节相差达15- 30天, 水稻收获是: 平坝收白露, 山上打秋分, 故有"山下桃花山上雪, 山前山后两重天"之说。境内以杉木、马尾松、竹林、油茶林、常绿、落叶阔、叶林、灌木林、草坡等8种植被为主, 总面积15910公顷, 林业林地115892公顷, 森林覆盖率为51.72%。
从15世纪开始, 生息于该区域的侗族民众开始了人工营林业, 经过近5个世纪的发展, 该区域形成了“林粮间作, 以粮为食, 以林为用”的生计模式, 随着木材贸易的不断扩大, 形成了林农- 木行- 木商的生产贸易格局, 使区域得到合理开发, 经济获得稳定发展。[1]解放后, 锦平侗族地区人工营林业的山林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集体化、山林“三定”和分户经营五次变更。这五次变动对侗族地区的人工营林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50―1953年, 为土地改革时期。这一时期, 锦平侗族林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央林垦部《林权划分办法》和西南军政策委员会《西南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办法》规定, 将官僚资本的全部及山主占有面积500亩以上山林收归国有; 500亩以下山林平均分给贫苦农民, 同时保留小部分供山主维持生活, 中农山林基本不动。农村各阶层山林拥有量基本与人口分布相持平。土地改革后的山林, 除渡船山、耕牛山等原有公山为集体山林, 没收的500亩以上山林归国有外, 其余均为私有山林。在侗族林区开始出现了林地国有、集体和私人占有三种形式。
1954―1956年为合作化时期。1954年在侗族地区兴起了造林合作社。实行合作化的山林土地仍属农户, 由互助组或合作社组织造林, 有的林农还制定了《造林合作社章程》, 对荒山、种苗、劳力投入等各权益分配作了规定: 荒山股(又称土地股) 占一成, 种苗股一成, 劳动投入股八成; 劳动力以每个工日为一股, 均在总股份额的八成劳动股内参加收益分配。{#PageCon#}
1957―1979年集体化时期, 前后23年。在林地集体化初期, 林农所分山林随之折价入社, 经过评价造册登记的山林归高级社所有。在折价过程中, 各村社的办法不一, 如同是距地面2米围径在2.5- 3市尺, 长5丈, 有的村社折价0.8元, 有的折价0.4元。到1961年6月, 按规定有把人民公社所有的山林下放到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在归社入队和下放过程中, 都没有明确划分山界, 山价不兑现, 宣布无偿入社, 对林木也不折价, 有的林农不承认山林已经折价入社, 对人工营林业的生产造成了诸多的混乱。于是毁林开荒、乱砍滥伐、山林火灾十分严重。1962年为了制止这种毁林现象, 政府强调人民公社以来和今后新造的林木均须坚持“谁种谁有”的原则, 即国家归国家所有, 社归社有, 对归队有, 社员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同时规定, 林木的所有权必须长期固定, 划清界限, 树立标记; 在高级社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未偿还的以及未还清的由生产大队负责偿还, 折价入社后划为生产队所有的由生产队偿付, 这即是林农所说的“以山还山”。而到1968年时, 政府宣布山林全部无偿入社, 上半年时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到下半年统统归人民公社所有。此后直至1980 年底, 全县山林权属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时期, 未有大的变更。
1980―1984年为山林“三定”时期。山林“三定”, 即“稳定山林权, 划定自留山,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如1984年锦平县对全县的1053个生产队确定了山林权属, 其中136个生产队划定了自留山,有21894户农户共划获自留山10361亩, 每户平均0. 47亩; 955个生产队制定了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度, 涉及集体山林320615亩。其中有207个生产队自己管理96278亩, 105个队将129135亩山林交给林场管理, 501个生产队将11111亩交由生产小组管理, 67个生产队将26500亩山林由联户管理, 61个生产队的53782亩山林落实到户管理, 5个生产队的3800亩分有专人管理。在侗族林区出现了生产队、林场、生产小组、联户、单户和专人管理6种形式。
1985直到目前为山林分户经营时期。从1984年冬季就开始对集体山林采取山分山, 树分树, 成熟林、中幼林、荒山搭配, 远近好坏搭配划分到户。这样一来, 林农们分到的林地是东一块来西一块,南一块来北一块。如锦平县巨寨乡马村杨通金一家四口人, 分获山林20亩, 但分散在8处, 最大的只有3 亩, 最小的只有半分。而该县启蒙镇华洞村姜于贵一家分到的山林, 散布于30余处。[2]林农担心国家政策的不稳定,而将分给自己的林木大肆砍伐, 甚至连国有林场的林木也不能幸免。1986年, 为了安定人心, 开始对已经分户经营的山林核实发证, 强调对尚未分户经营的山林, 山林仍归集体所有, 巩固集体林场和山林谁造谁有的原则。
建国以来的侗族林区林地所有权所经历的五次变更, 每一次变动都是对人工营林业的沉重打击。因为每次产权变动都带来两个明显的后果: 一是林地面积被不断地分割; 二是林地所有权在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
林地面积被分割就意味着林农经营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小, 而这种小规模小面积的林业经营与人工营林业发展的规律背道而驰。关于这一点, 我们在对侗族人工营林业得以形成与发展的前提与条件的分析中, 提出的人工营林业必须具备的四大要素, 其最基本的就是要保证营林面积的规模化, 而侗族家族或家族- 村寨对林地共有制, 以及后来所演变的家族共有山林家庭股份占有, 甚至林地私有化过程中的山主对山林的集中占有都适应了人工营林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才使得侗族人工营林业得以不断发展壮大, 最终发展成为我国南方最大的人工营林区。但是半个世纪以来的林地所有权变动所引起的林地分割, 使得已具规模的侗族人工营林业趋于萎缩。
所有权的模糊与混乱也成为侗族人工营林业发展的障碍。在侗族林地产权的历次变更中, 一直没有分清林地资源和林木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者的权力与义务。在国家政权过程中的每一次林地产权变更, 就使得林地资源与林木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更加模糊与混乱。在50年代初期, 在延续过去“公山”作为集体所有外, 其余的均为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其实这里的“公山”归集体所有, 实质上仍然归家族或家族- 村寨所有。但到国家政权在基层确立了“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的制度后, 使得产权更加模糊不清, 具体来说这种三级所有的制度带来两个方面的弊病: 首先, 三级所有就是使人民公社内部存在同一资产的产权有三个所有者主体(公社、大队、生产队) 的现象。公社可以用一级所有和一级政权组织的名义无偿使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生产资料, 大队也可以用一级所有者和上级行政组织的名义无偿调拨生产队的资金与劳动力。公社与大队两级所有的生产资料, 名义上还属于该公社与大队的社员所有, 但社员却无法从这两级经济组织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其次, 人民公社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而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 使其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 这样就使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在产权关系中基本处于无权地位。由于生产队没有自主权, 实行集中经营、集体劳动, 以及对社员其他方面的种种约束, 使得社员群众更加处于无权的地位。森林产权虽然法律上规定为国家所有, 但实际的森林资源支配权却在各级地方行政机构手中。由此使得林区的森林资源成为一块“唐僧肉”, 有权的各级地方行政机构都可以伸手获取。因此, 随着林农对森林资源支配权的丧失, 林农对森林资源也就不再那么关心, 甚至开始森林资源的破坏, 加上历次政治运动, 使得林区的森林资源遭到了巨大的破坏。在50年代末期的“三面红旗”浪潮中, 为了大炼钢铁, 连片的森林资源成为了炼钢铁的燃料。其后, 由于人民公社所有权几经调整, 从县联社到以队为基础, 森林产权随之变换主管理人, 以致在大炼钢铁中劫余后生的森林, 也由于森林主管人的几经变化而耗尽至极。在这一时期, 由于林农原有的林地不经过折价而被宣布无偿入社, 林农产生了强大的抵抗情绪与行为, 从1958年到1961发生森林火灾119起, 烧山面积49384亩。从1961年冬到1962年春有90%的农户进砍山林种小米, 将成片林木砍倒烧毁, 山林火灾也此起彼伏。从1963年到1968年森林火灾开始下降, 但从1969开始, 山林火灾又开始上升, 从1980年到2000年, 共发生森林火灾329起, 受灾面积达64524亩。从1952年到2000年间发生森林火灾有1660起, 林地受损面积631128亩, 毁坏林木17200871株。人工林原先的业主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之下已不可能再行驶其经营权, 以至于在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 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各级行政命令动用森林资源, 既不付任何代价, 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大面积的森林破坏由此开始。{#PageCon#}
从整体上来说, 进入20世纪50年代之后, 锦平林区的侗族和中国的其他民族一样, 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 废除了传统的家庭农业经营体制, 而改变为以合作社和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营体制。从家庭个体经营变为社队集体经营, 从私有制到公有制, 可以说是一场内容深刻、涉及面很广的革命。别的不谈, 只说利益谋取方式, 就和以前完全不同了。如前所述, 在传统的家庭经营体制下, 人们每年获取农作物的多少, 主要取决于耕种土地的好坏, 即人们生活的好坏与土地生态的好坏是息息相关的。而实行集体经营体制之后, 情况便不是那样了。在合作社和生产队的集体经营体制下, 人们每年所获粮食的多少, 与土地生态的好坏不能说没有关系, 然而主要的影响因素, 则是每个家庭劳动力(劳动人口)的多少和工分(劳动的天数)的数量。劳动力多, 工分多, 这个家庭的粮食和现金的分配额就多; 劳动力少, 工分少, 粮食和现金的分配额就少。这种体制实行之后, 很快便暴露出严重的弊病: 第一, 按人头和工分平均分配劳动成果, 完全不能体现每个人在体能、技能、智能和劳动态度等方面的差别, 势必挫伤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由此带来的结果是, 大家都消极地对待生产, 消极地对待生产资料, 出工不出力, 混日子吃“大锅饭”。第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主要与劳动力和工分挂钩,而与土地资源的好坏关系不大, 这样便容易导致人们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第三, 人们对如何搞好生产和资源保护没有积极性, 生产率必然很低, 农业产量必然下降, 粮食不足的问题必然出现。[3]而为了多产粮食, 为了吃饱肚子, 在没有其他办法可行的情况下, 只有毁林开荒,扩大耕地利用面积。这样一来, 又必然打乱正常的人工营林业的正常运作秩序, 使土地和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加剧水土流失和土地砂化, 结果陷于更加困难的恶性循环的境地。
在1980年代实行的林地“三定”和山林分户经营也并从根本上否定高级社与人民公社的土地产权制度。这只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林农可以凭借自己占有的土地使用权, 重新优化资源配置。“家庭联产承包制”实行之后, 仅仅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内, 中国广大农村便奇迹般地从死气沉沉、奄奄一息、贫穷饥饿的状态中走了出来, 显示出蓬勃发展的生机。然而, 正是在这一历史的转折点上, 锦平侗族林区竟然又意外地出现了一股大规模砍伐森林、破坏生态环境的逆流。这一奇怪的历史现象, 其原因并不在于家庭个体经营体制的重建, 却是出于人们对于这种体制是否会长久确立的怀疑而产生的结果。经过20多年几乎是连续不断的革命和政治运动暴风雨的冲击和折腾, 即便是大山中的林农, 也练就了敏锐的政治嗅觉, 积累了丰富的应变经验。长期以来, 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讲抓路线斗争和阶级斗争, 讲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 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以家庭个体经营体制取代集体经营体制,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中, 极容易使人产生“资本主义复辟”这样的条件反射。为了防止政策再变, 作为大部分林农的反应, 一是谨小慎微, 采取观望态度; 二是抓住土地山林分配到户的机会, 赶快把成材的树木砍掉, 留作私用。就是在这样充满疑虑的气氛中, 一场抢伐、乱伐树木的风潮像瘟疫般地迅速漫延开来。由于“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国家所有、社团与个人使用的三级管理权的产权构架, ⋯⋯这种三级构架利益存在着严重的内部矛盾, 使法律管理的普遍性受到严重的制约。”[4]在这种产权构架中, 林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容易受到来自发包方的干预和侵犯, 缺乏法律的严格保护和稳定性。不管我们宣布30年不变还是50年不变, 都无法保证侗族地区林业经营的长期持续性。因为人工营林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础条件都被土地制度的变迁所破坏或摧毁。{#PageCon#}
首先, 人工营林业是个周期长的产业。人工营林业周期的长短因林区的自然地理特征及经营的项目为转移。但是不论差异多大, 至少得以18年为一个周期, 最长的生产周期甚至长达半个世纪, 如我国小兴安岭的红松林就是如此。锦平侗族地区的人工杉木林, 由于林区地理环境优越, 加上侗族人民有丰富的营林知识和技巧, 从而使生产周期大大缩短。尽管如此, 最短的生产周期也要长达10年以上, 大规模的林木成熟需要在18年左右, 这比起传统稻田农作一年一熟或一年多熟来就显得长多了。
其次, 人工营林业是一种需要大面积大规模经营的行业。稻作农业可在小到一亩或几分的土地上进行独立性经营, 但人工营林业必须在数十甚至数千公顷的大面积土地上进行经营。这是因为, 林木生产周期太长, 为了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劳动的均衡投入, 需要对所有林地进行分片分块管理, 按生产周期的不同阶段分片分阶段经营。若经营面积小了, 每一个生产阶段的作业片区无法满足劳动力投入的最低量需要值, 经营起来无利可图。林业经营中, 林木生长的不同阶段, 劳动力投入的差距十分明显。育林期劳动力投入特别大, 收获期其次。据锦屏县菜园村林农估计, 在人工造林过程中, 育林的劳动力投入最大, 从整山炼地到林木封郁要占去总劳动力投入的70%, 而从林木封郁到林木主伐期要占去林木整体生产周期70%的时间, 这一过程所投入的劳动力仅占总劳动力投入的30%。加之, 林木的年积量有限, 目前锦平侗族地区每公顷山林在最好的情况下可达3- 5个立方米, 一般情况下仅为1 个立方米左右。若没有一定的面积和规模, 劳动力投入在林业经营的不同阶段的差距就难以弥合,林区林农的粮食供给也会遇到困难。同样道理, 没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也无法完成林区劳动力投入的组织任务。
人工营林业的大面积大规模性经营对林业生产有众多的好处。第一是能利用林木自然生长的生态潜势, 减少经营的人力投入。第二是成片的大规模林区, 便于保护和管理, 防火、防虫等措施的执行, 可以集中使用人力物力来统一管理。第三是便于合理利用气候、土地、水源等自然资源, 减少因分散经营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第四是便于发挥林业自身的长处, 在资金的融通上势力较大, 因而能做到在市场价格有利时再采伐销售, 从而提高利润。第五是成片地经营才利于林产品加工向深层次化发展, 从而提高木材的使用效益, 达到产品的增值。要做到这些方面, 仅仅依靠个人或单个家庭的力量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个体家庭经济的风险与社区经济的稳定程度相关联, 各个家庭在人工营林业生产过程中, 要依靠社会动员, 依靠社区的力量, 需要家庭与家庭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的联合。要团聚社区的力量, 实现家庭、家族之间的协作, 这与以往单个家庭对稻作农业的经营相比, 其生产成本在上升。
其三, 人工营林业必须实行全封闭式的作业。由于林木栽培的大面积和成长的长周期, 林区火灾和林木盗伐等的防范在人工营林业生产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 全封闭经营可以使林区管理单纯化和统一化,这是有效防止林区自然灾害的先决条件, 同时又是降低护林成本最有效的手段, 更是杜绝人为破坏缺口的必需手段。反之, 如果不对森林进行封闭式经营的话, 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出林区, 则森林火灾的防范就会出现困难。一旦出现森林火灾, 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单个家庭无法承担, 就是整个家族也难以承担。由于经营者实行全封闭式作业, 其它产业和人员的干扰被降到了最低限度, 从而确保了林业经营的长期稳定和高效益的实现, 如果不能对森林进行封闭式经营, 那么对林木的盗伐以及对林地植物和林副产品的采集也难采取有效的措施, 实现林业价值的最大化就潜伏着危机。如果这些潜伏的危机不能得到根除的话, 林农在人工营林业生产过程中经济收入也就在危机中处于不确定, 由此加重林农家庭经济的脆弱性。由于实行了大面积的全封闭式经营, 对林地里的各种林副产品如森林药材经营者进行统筹安排,可以进行成批采收, 进而从大面积上汇集起来, 转化为批量的商品, 这既不影响积材量, 又增加了林副产品收入。要做到多种经营也必须依赖全封闭式管理经营才能实现。
基于人工营林业生产的特点, 在侗族社会中, 其土地占有方式具有其独特性。人工营林业的用地受到家族的牵制, 这直接受侗族地区农业用地的影响, 但在人工营林业生产过程中, 对家族在林地方面的牵制进行了变通, 从而有利于人工营林业经济活动的运行。侗族社区内的一个农业生产坝区由一个家族或几个家族成员占有, 家族成员的土地买卖不仅是土地所有者的事, 而且还必须征得本家族和家族之间的认可。在正常的情况下, 本家族的田土是不允许卖给外家族的成员, 特别是外地人, 以保证有限的水田在家族内部使用。侗族社会对水田的占有与利用方式, 在人工营林业中也得到直接的借鉴, 对侗族人工营林业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对宜林地的占有沿用了家族共同占有的形式,使林地牢牢地控制在家族内部, 林农对林地的使用是以家庭成员劳动力为转移, 劳动力强的家庭可以较多地使用家族内的林地植树造林, 劳动力弱的家庭可以少使用些。因为林木的生长周期长, 从林木封行到林木成熟砍伐出售至少需要10年以上, 在这期内可能还会出现多次的林木青山转让。因此, 一个家庭即使占有了大面积的林地, 栽培了大面积的林木, 但如果在对林木的管护方面跟不上, 林木的价值不能如期实现, 其在林地上的劳动投入就会事倍功半甚至白费, 加之在下一轮林地更新时, 林地仍然在家族内部进行调整, 家族成员也不必为林地占有的多寡而担心。但为了保护家族内家庭成员在家族共有林地上林木资源的收益, 而发育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林业契约对林地出租, 林木和青山买卖关系的制约机制, 进而维护和推动了人工营林业的发展。
我国推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基于农业经济体系的一项改革, 是与农业产量和农业税挂钩, 这项改革在农业经济体系的发展中本身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5]把农业体系改革的措施套用于林业之中,自然有不协调的地方, 在林业体制改革中把必须成片经营的人工营林业人为地割裂成小块, 承包到户。这样以来, 人工营林业所应该具备的行业生产基础―――规模化、大面积经营被彻底摧毁了。由此使得人工营林业只能封闭式经营的产业要求也随之成为泡影。更其严重的是,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针对农田而来的,粮食生产每年种植一季或两季, 因而承包期不管是三年五年还是三十年五十年, 对农田经营不会有什么大的区别, 对粮食产生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林业产品与农产品不一样, 它是一个长线产业, 一旦植树后要等待数十年后才会有收获, 收获时又带有批量性, 必须在大面积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分片进行作业, 对林木生产中, 每年都得造、育、护、管还有伐、运等, 以确保每年投入与产出的稳定。也就是说, 人工营林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与连环性, 不象农业那样严格地按照年周期分季节进行。林业经营一旦实行家庭承包后, 所分到的林地支离破碎, 使林业生产的连续性与连环性也被彻底打断。{#PageCon#}
这样一来, 不管林业政策怎样调整措施, 也不管政府做出了什么样的承诺, 都无法满足人工营林业的基本条件。其根本原因在于立足于经营农业背景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在根基上对侗族的人工营林业得以形成发展的整个社会文化不仅不相适应, 而且构成了全面的冲击。因此, 从1980年代中期起,尽管政府喊出“荒山就是犯罪”的口号, 当然也有不少的林农响应政府的号召在沿袭传统的生产方式,不惜拼命坚持植树造林, 但是造林“壮举”由于得不到相应的社会环境配合, 始终无法形成全民性的产业。绝大多数林农仅仅是冲着政府给每造林一亩40元的补助而来, 有的则是在林地上获取庄稼。
与此同时, 国家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投资去兴办各式各样的林场, 这些林场当然也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林场却把自己置身于原有林农的对立面。当前林场林木被盗砍盗伐, 甚至哄抢国家林场,林区火灾泛滥, 防不胜防。锦屏县在1981年冬到1982年10月, 发生乱砍滥伐、盗伐林木案件1389起, 破坏林地面积1244亩, 被侵占林地面积320亩, 损失木材7383立方米。1985年发生乱砍滥伐、盗伐案件也有1000多起, 损失林木19000立方米。这些问题的肇事者不是别人, 恰好是那些生活在林场附近的原有林农。由此造成了严重的生态恶化的后果, 已经危及到侗族社会的生境。由此看来, 上级主管部门重不重视, 投资量是大还是小, 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为侗族的人工营林业的自我运行机制创造一个充要条件。一旦有了这样的社会条件, 与侗族林农已有的经营林业传统相结合, 林业就会自动发展起来。若不能完备这样的社会条件, 侗族林农再会经营林业也同样发展不起来。
从锦平侗族林区林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可以看到, 国家在将政权深入到侗族社会最基层的基本要素,就是对林地所有权的重新认定, 打破了侗族传统社会的家族甚至家庭经济, 代之以全新的社会主义经济,这种经济的方案最早起源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政策, 改善穷人生活和为穷人服务, 为穷人提供土地。这一政策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 消灭了农村内部以财产为基础的不平等制度的主要形式。[6]在这过程中, 国家政府各级领导人在认识到自己正在通过集体化和国营化取代林农家族家庭经济, 领导一场通向社会主义和公正的阶级斗争之后, 便把林农传统的价值观、习惯和社会关系看作带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倾向, 并把资本主义描绘成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少数富人和贫困化的大众。国家利用政权控制了森林资源, 资源的龙头掌握在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手中。在这种情形下, 国家又在伴随着强制性的低价甚至无偿地征收木材和实现土地集体化, 因此, 国家政权在这一过程中, 在政治上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在乡村建立了党支部, 也确实将政权深入到了最基层。但是这种深入过程中, 由于受到以国营工业为基础的理论所驱使和中原地区稻作农业生产模式的影响, 未能从侗族林区经济发展的特殊经历中抽绎出适应人工营林业发展的原则来。由于侗族传统人工营林业所依托的生境在新政策的介入过程中被打乱, 以至于侗族传统文化中所建构起来的人工营林业, 不仅没有在新的政策框架内获得新生与发展, 相反使得它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
因此, 我们认为在侗族地区要真正恢复和发展人工营林业, 就必须在侗族社会的文化网络中实现国家―民族生境―文化三者的协调, 在国家的主导下, 立足于人工营林业的基本特点, 在认真总结以农业体系为背景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林业经营所造成影响的前提下, 从人工营林业发展的规律出发, 立足于侗族传统文化背景去建构一套对林业发展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这样的制度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明确林业用地国有, 或者私有, 其目的在于确保林地的使用权长期稳定; 二是林业用地要求保持一定的规模性, 杜绝林地过分分散现象; 三是林农必须拥有完整的经营权和支配权, 使林农成为林地的真正法人代表。明晰资源产权根本目的在于明确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7]侗族人工林区一旦这样的制度环境形成之后, 在侗族文化的网络中, 就有可能实现文化的再构造, 传统的人工营林业获得了新生的机会, 使得侗族社会的经济走上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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