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乡村治理变迁下的农村社会组织
2012-10-17 20:54:51 本文共阅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为中国农村在转型期下社会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划。面对日益复杂的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作为重要的承载主体,各类农村组织的建设直接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现代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客观形势下,我国目前农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体系已经发生了变革。各类农村社会组织正在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

一、  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历史性变迁

“治理”一词的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治理”理论应运的范围扩大到经济社会领域。强调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是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1]关于“乡村治理”,有学者认为是乡村社会各种组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共同处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一种动态过程。它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公共力量共同作用于乡村公共事务。[2]

作为国家在基层管理体制的探索,乡村治理格局的演变体现出国家在改变乡村社会治理状况以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方向上的思维方式。回溯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变迁的过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国家建构的力量对于目前“乡政村治”的乡村民主影响不容忽视。[3]在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格局中,森严的封建等级体制造成了社会分层显著,上下层分裂对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成员拥有不同的文化与价值体系。除此之外,由于乡村社会处于封闭静态的小农体系,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城市与乡村间对立。这种上下分裂、城乡对立的政治格局,造就了中国传统王朝国家虽然号称皇权专制,但是最高统治者的有效权力范围却十分狭小。另外,中国乡村以乡绅、地主及宗族等为代表的庞大的政治社会势力构成了对乡村的间接统治。在这种政治格局下,“山高皇帝远”、“王权止于县治”是乡村政治状况的常态。[4]但是,笔者认为即使这种有限的自治权也是国家权力一定程度上的让渡。在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下,乡村被结构化于国家之中。强大的国家力量控制并覆盖着社会,社会的自主空间极其狭小。其结果是被统治的意见无法在体制内得以有效表达,其利益也得不到体制性保护。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对传统体制的依赖以及当时发展经济的特殊需求,国家主导下形成了全民高度动员的“总体性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下,中国社会呈现出“组织化社会”的倾向。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下“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成为团结和稳固农民个体的组织形态。农村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他们不仅仅掌握着农村的财政权和行政权,而且还掌握着从生产计划到生产管理以及成果分配的经济管理权。通过这样的管理体制实现国家权力纵向向下渗透到最偏远的基层农村。显而易见,这种垂直化的管理方式产生的严重后果是领导干部与农民群众间的矛盾,同时中央与地方之间在行政与利益关系上也存在着分歧。更为重要的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性体制权力对农民生产生活的积极性与自主性造成了压制,农民多样化的需求方式难以得到满足。

改革开放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大幕,市场经济对于农村的全面渗透改变了原有单一的经济生产模式。多元经济成分并存的现实使得广大农村地区市场化进程加快,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此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已经开始成为商品经济中独立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他们渴望获得更多改革带来的成果。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农民作为交易的主体,其主体意识、权力意识、民主意识等明显加强。[1]农村社区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客观形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先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乡村治理模式变得不合时宜,取而代之的是以政府、市场、社会作为治理主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等主体间协作,形成互补、互助、合作、制约的“多中心治理”关系。“多中心”的乡村治理模式逐渐成为“新农村”建设政策下新型的治理模式。[5]

二、  现阶段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在“多中心”治理模式中,治理主体间关于权力、地位及相互关系界定的分歧与矛盾成为影响现阶段农村治理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毋庸置疑,政府在目前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依然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良好的农村治理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参与,但是如何实现政府在内不同治理主体间关系制度的有效安排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在目前“多中心”的乡村治理格局中,治理结构的不平衡性突出。尤其体现在不同政治组织间矛盾重重,农村社会组织地位模糊处境尴尬。村级组织主要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或党委)。在1988年的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村委会具有提供村公共福利、纠纷调解和维持地方公共秩序的责任。村级组织是农村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责任者。[6]理论上讲,作为党在基层的组织,村党委会是村里各项组织与工作的领导核心,自然也是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委会的领导。但是现实中村党委会与村委会之间成员存在交叉,村党委会对村民自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干涉较多。另外,村委会也存在过分强调自治,不接受村党委会的领导,与村党委会矛盾较多。现代乡村治理体现的是多种逻辑的特点。在转型社会下,农村实现治理受到多重主体的影响,包括宗教宗族力量、乡村精英、地方政府、国家权力以及村民自身等共同作用,他们都是农村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显然,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中心的政府组织间矛盾关系缺乏对农民这个重要参与主体的考虑,进而影响了农村治理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市场经济作用以及农村社会环境转变的客观形势对农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作为散在的原子化个体,农民如何有效地应对来自市场的各种风险与挑战,获取各种信息资源的能力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其次,随着农村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对于自身权益维护的意识显著增强,而利益表达是政治系统获得支持的主要来源,对政治稳定具有保障作用。我国目前缺乏农民利益有效的表达渠道,造成了农民无法利用这些渠道表达合理利益诉求。有学者表示造成农民越级上访以及在农村不断爆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社会组织的地位模糊以及村委会功能的“异化”导致村民利益表达不畅,农民被迫选择更加极端的方式表达利益。[7]此外,因为政府与市场在农村公共产品及服务方面的供给存在天然的缺陷,使得现在农村公共产品出现供给短缺的局面,农民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三、  农村社会组织:乡村治理结构的调节器  

萨缪尔・亨廷顿曾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 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8] 一个社会组织化程度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作为社会领域公共利益的重要承载体,社会组织弥补政府、市场公共物品供给危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间关系以及推动公民意识形成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社会组织为代表,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有效实现社会个体利益表达是个体在面对多元化社会构成形势的一种理性选择。

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村的重要次级社会群体,主要是指由农村居民有计划组合起来的,执行一定的社会功能,追求特定社会目标的次级社会群体。[9]显然,农村社会组织的活动范围在乡村,农民是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参与主体和活动对象。作为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形态,农村社会组织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专业性、服务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它适应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客观需求。关于农村社会组织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学界对此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一般而言,根据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领域中实际功能的扮演将其划分为:农村经济组织、农村政治组织、农村科教文卫组织、农村宗教组织、农村医疗组织、农村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等主要组织类型。由于立足于基层农村社区,面对的主要服务群体是广大农民,农村社会组织有效地实现政府、市场、民众不同社会主体关系协调。特别是在实现农民利益需求的有效表达、提升农村社会自组织程度和村民的现代民主观念以及推动乡村良性治理格局形成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农村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适应了我国农村民主化不断深入的社会现实,是在村民自治基础上的一次民主探索。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扩大村民自治范围,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下,农村社会组织的建立与完善被提到了一个政策关注的新高度,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农民自身利益的核心命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体制性因素的共同作用,造就了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存在制度环境的特殊性。一方面,国家力量对社会空间的全面渗透与干预使得国家与社会关系发展的畸形,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缺乏一个良性自由的发展空间。在国家主导下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形成了全面干涉与控制。在缺乏自主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下,对政府的长期依赖造就了中国公民长期“臣民”的思想意识形态。而且这种不对称的“官”与“民”关系格局持续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即使在当代的中国社会,这种“民”对“官”的依赖性依然明显,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独立志愿公民意识的培养。农村社会组织需要处理好与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政府的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根植于中国农村的既定环境,农村社会组织的成长必然受到农村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特征的影响。传统农村社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环境,建立在地缘、血缘基础上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不同于现代社会交往的形式。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人情、礼俗成为了决定互动方式的主导性因素。由此可知,农村社会组织形成于农村社区特殊的社会环境之中的。这种以血缘、情缘、地缘等为纽带构建起来家庭、邻里关系在农村社会组织结构中依然占据了重要位置,并且这种非正式的关系对农村社会组织日常活动中的运作以及活动开展都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建构在农村社会基础之上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是党及国家与基层农民联系的重要纽带。由于农村社会组织根植于农村社区,直接面向的服务对象是农民群体,这可以实现农民利益有效整合与表达,有效地解决农民作为分散个体抵御市场风险的社会现状,一些专业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了农民、企业与专家联系的桥梁,成为了推动农村产业化的主要动力。由此可见,作为一种服务基层民间的社会组织,它弥补了转型期下国家权威基层收缩后的真空以及市场存在的固有缺陷,满足了社会分化下农村多元化的现实。

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形态出现,其独特的组织运作方式决定了它区别于政府、市场的运作逻辑,具有典型的基层民主特征。伴随着乡村社会转型,乡村治理方式的探索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特别是乡村基层社会)的关系正在发生着重大调整。农村社会组织在实现村民利益关系调节的基础上,在农村社区营造了一种自主表达、相互协商的民主氛围,为村民主体广泛地公共参与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农村社会组织的运作,促进了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委会、村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间相互合作与交往,培育了一种信任,这是建构农村社会资本的重要基石。[10]不可否认,中国农村人口数量庞大,占据了国民总人口中的主体,在实现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社会个体是公民社会建构的一个重要标准。农村社会组织在强调村民自主参与的同时,也促进了公民意识的形成,为推动乡村公民社会奠定了基础。由此可知,这种“参与式”的治理理念与乡村社会秩序重建的目标相得益彰。

四、  社会自治:政府引导下的多元治理格局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时代,而各种组织是社会的细胞。面对日益分化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而言,组织化的表达方式是一种理性的选择途径。尤其是处于中国基层社会的农民,农村社会组织是帮助他们获取话语权与治理权,成为农村真正治理主体的基本方式。由于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代,传统与现代、体制内外因素等二元对立因素共同交织是转型社会里的重要特征,这使得农村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面临一种特殊的组织境地。[11]

毋庸置疑,由国家推动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中国现实世界里面的任何集团或者个人的身份建构,都是建立在与国家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12]中国农村制度建构的过程中离不开国家力量的作用,中国现代化国家建构是推动和制约农村民主制度变革的核心机制。应该说在公共治理方面特别是涉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资金方面,政府的角色不可忽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确立政府、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农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提高治理效率,形成一套满足治理目标和村民需求的制度设计体系。[3]笔者认为政府在参与农村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作用在未来农村优化治理中依然占据着主要地位,但是这种力量的目标,是致力于农村治理效果的改善与提升,实现真正意义上现代农村民主的政治要求。

回顾我国乡村治理变迁的历史性过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农村社会良性治理格局探索的过程,本质上是不同乡村治理主体利益关系博弈协调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变和调整,如何形成一套满足治理主体利益需求的稳定有效机制,是贯穿于整个乡村治理过程的核心命题。不可否认,作为中国特定政治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推动农村治理改革的主要动力。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力量是国家建构中的权力向下渗透,缺乏来自基层村民合法性认同。在社会不断分化的现实形势下,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不同利益治理主体关系协调的工具,有效地满足了各种利益诉求。同时,立足于农村社区的各类社会组织,可以将分散的农民联结起来。组织的运作是建立在广大农民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目前乡村多元化治理格局探索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治理调节的组织机制,应当成为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补充。提升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实现多元治理良性格局,需要国家主体力量引导下的多元化机制共同作用。因此,在未来多元化治理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政府应当认识到,农村社会组织在参与治理过程中组织机制发挥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并利用好这种作用机制与村民自治等其他制度工具相互配合,调节乡村社会关系和结构,实现乡村社会秩序的重建。具体而言,在政府的引导、扶持与监督下,鼓励不同类型农村社会组织充分发展,形成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组织形态相互协调、共同努力的局面,提升农村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水平,最终形成社会自治的良性治理关系格局。

综上所述,农村社会组织适应了现代农村社会自治的趋势,在处理政府、市场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发挥了协调中介的社会功能。它的成熟与完善对于农村社会自治力量的发展壮大具有深远影响。在政府不断引导的条件下,形成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不同治理主体间协调配合是未来农村社会治理格局发展的理想类型。

参考文献:

1] 李远行.互动与博弈――― 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与建构[J].开放时代,20086):9498.

2] 于水.乡村治理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以江苏为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6.

3] 剌晨野.现代国家建构、村民民主与社会自治――― 以农村社会组织建构为基点的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103):8283

4] 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 合作主义[J].开放时代,20017):2832

5] 窦瑞琳.多中心治理视角下的农村民间组织[J].甘肃农业,20094):7576

6] 汪锦军.农村公共事务的治理――― 政府、村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角色[J].浙江学刊,20085):115118

7] 王连巧.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频发的组织根源[J].河北学刊,20105):205206

8] 萨缪尔・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427

9] 肖桂云,张蓉.农村社会学[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103

10] 钟宜.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乡村治理方式的变革与完善[J].探索,20056):98100

11] 郑杭生,李迎生.中国社会学史新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47148

12] 张卫海.国家与社会互动“良性互动关系”关系模式的实现路径探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07111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