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法官学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童航作主题报告。
童航:各位博士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关于租赁合同以罗马法的文献来谈的,是一篇罗马法的论文。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这也是与我博士论文相关的,我在收集资料中发现世界各国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会发现它有不同的定义模式,我归纳了一下其中包括四种学说,三种立法模式,以租赁物为核心来定义租赁合同的,称之为租赁物说。阿根廷民法典这是两种不同的租赁模式,将租赁定义为为当事人双方相互约定,一方授予物的享用,完成一定工作或者提供一定服务,他方对此等享用、工作或服务支付金钱上的确定价款的合同。在这些前提之下进行体系化的树立。这引发我对租赁合同到底是什么的疑问?现代民法关于租赁合同是来源于罗马法的,我在罗马法原始文献去寻找租赁合同是什么,法学家是怎么认识这个问题,我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看看罗马法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主要是起源方面以及主体、客体三个层面,我主要讲我的主要论证思路,关于起源方面写过一篇文章,提出了在总结其他学说的基础上,提出新暂时买卖说,在这个基础上再来思考租赁合同起源这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再看到一个租赁合同本质性的问题,我是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活动是两个不同概念,有租赁活动不一定有租赁合同,租赁活动上升到租赁合同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我运用相关原始文献,然后来进行考察,就是早期罗马法当中租赁合同相当于借鉴了所谈到的是对买卖合同规则运用,可以参考19卷的文献。在租赁契约与买卖规则的借鉴过程中,从两个方面论述它的相同关联性,以及谈到统一法则调整,就是万民法的问题还涉及到合意的问题,一系列论证我还原罗马法,提出一个假设,到底怎么实现从租赁活动到租赁契约的过程,我觉得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统一氏族,国家基于贸易频繁往来,当个体的交易行为扩展到一个整体时,所产生的纠纷必然引起统治者和法学家来控制,在整个城市治理层面来区分市民法上的交易规则与万民法上的交易规则,在区分的基础上必然会带动对这两种规则反思,然后又基于人类社会不断进化的过程当中会发现万民法交易规则与市民法交易规则成本更低,租赁正是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是关于起源的,只能算是一个假说,在论述的基础上,围绕着租赁合同起源本质,通过上面的论述,租赁契约本质上具有信用的特征,这一特征是与万民法的理念密切相关,形成过程中受到买卖契约的影响,甚至在某一段时间就是以买卖契约规则进行交易的。
租赁合同主体,一般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转租的情况下涉及到转租人,在罗马法时代,租赁合同在声称、运行过程中,涉及到主体地位问题又如何规定,在这个前提基础上,我们通过近代文本的解读 ,找到当时的租赁合同进行揭示,在罗马法中把现代民法物的租赁全部放在租赁合同讨论,现在只考虑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的情况下,基于土地租赁以及房屋租赁这两种租赁在整个罗马社会治理当中的重要性,主要是通过土地租赁和房屋租赁论述相互之间的关系,土地租赁又可以分为公地租赁、私地租赁,房屋租赁、土地租赁会通过颁布土地法以及一封土地契约文书来论证,第223页这其中就是一封159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就看这个租赁合同有没有发现,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都谈承租人不得要求有任何损坏合同,都得自费完成等,在关于房屋租赁的问题,我们知道房屋租赁,特别是在城市治理当中它是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在房屋租赁当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租金控制到底掌握在谁的手里,谁享有解约权,这是房屋租赁健康发展的两个很重要的规则。我通过对一些文献的考察发现,事实上要是在罗马法当中租赁控制在贵族或者出租人手里的,否则也不会到了后期到了凯撒时期,后面出台相关限制租金的法律。
还有通过对在第19卷文本解释,罗马法规定承租人是享有承租之束,出租人恶意驱逐承租人行为不合法,但是在刑事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在这个基础上是关于主体的小结论,主体事实上地位的不平等性是服务贵族的需要的,租金的话语权掌握在出租人受理。合同客体作为现代法律术语,在罗马法不存在合同客体的概念。基于这个需要我来论述罗马法中租赁合同的客体到底是什么的问题,前面谈到在罗马法当中租赁是将现代法当中物的租赁等等放在一起,我将通过三个层面各选取一个原始文献的法言来揭示上面都是关于法言的问题,然后我们会发现,这些法言它是怎么把现代法当中,就是物的租赁等等融合在一起,它是通过什么线索来贯穿的,这是我考察的核心,按照现代罗马法的讨论它的客体是什么,通过文献的解读我发现在罗马法多种,它对于租赁合同的讨论,它是围绕着租金来展开的,围绕着租金的确定、支付和减免来展开的,这是意大利罗马法学家认为租赁合同存在着两个标的,一是酬金,我是通过原始法言的解读,从不同租赁的类型,所提出的它是怎么形成的租赁合同客体一体化的结构,通过租赁围绕租金展开的,通过这一系列论证所得出来的第五部分是我的结论。
结论有没有解决现在前面提出来的,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后世为什么发展成这么不同的关于租赁合同概念不同的立法模式,这个还需要它整个历史模式的变迁。就本文来说以上的这些结论相当于这是引申出来的结论,第一个是法律社会变迁的互惠性,法律既是社会变迁结果,也可以被看作是变迁起因,第二个是本质特征,第三个是时空上交互性,第四个是正式基于在罗马法当中,是内在规律相似性的问题,现在处理租赁合同、雇佣合同、承揽的时候,对相互规则进行界定,涉及租赁合同大的规则,共同性和特殊性之间的问题,如此对于纠纷最终解决提供了另一种路径。
(文字校对:牟鑫 韩超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