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法官学院、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刘云作主体报告。
刘云:连带责任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复杂的问题研究比较冷门的问题。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提问题。连带责任我其中就在第二部分扩张了,因为连带责任是多数人之债的形式。这个问题的提出,首先是我遇到两个案子,一个我代理的案子,首先法院在判决结论里面两个人共同对他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一方有什么责任赔偿多少钱,另一方有连带责任,这个案件是没有钱的,你判他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方说到底找谁赔,虽然我败了但是我是胜的,因为是连带责任我只找第二个人赔,因为第二个人有钱,我只找他赔,这个事虽然是一个侵权责任,但是它是作为雇佣合同,因为承担连带责任是违法分包并不是共同有过错造成侵权,因为有违法分包连带责任,这是北京的法院,判决的诉讼费也有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非常粗糙,连带责任到底谁赔,这个是没有结果的。二审就在判决把诉讼费分割了,诉讼费是谁分别承担,这个案件非常明确。还有一个保管合同案件,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不对,应该承担共同责任,也是一个多数人之债的问题。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脉络,但是现在的连带责任研究主要是在债法总则和侵权法中研究,但是我们在看《合同法》法条里面也有很多法定的连带责任。首先要解决连带责任和共同责任有什么区别,我们没有共同责任,国外罗马法是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在俄罗斯民法典是把连带之债等同为不可分之债,日本是按份责任,不可分之债,连带债务和保证债务,它很奇怪把保证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条款里面作了规定。我们国家在《民法通则》是反方向规定的,裁判没有依据,在国外有明确规定,多数人之债是按份之债,在合同法里面,即使没有这种规定,共同责任该怎么承担?甲乙对他要承担一个责任,两个人是什么责任,《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没有写共同责任的问题。他没有把多数之债进行体系分析,我建议把共同责任、共同之债纳入多数人体系,共同责任之债是什么问题,主要是不可分的连带之债,双方两个人共同履行这个债,共同之债顶多是程序上的问题,主要是必要共同诉讼,连带之债把双方都作为被告起诉,跟连带之债的效果不一样。法定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比较分析,法定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侵权法中的差异性,这里面可以明确看出,私法自治设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一个是依法产生的法律效果,只有违反连带债务才会产生连带责任。
在《合同法》作了分析,合同法里面有6个部分规定了法定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与第409条具有高度的相似形,同时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共同承揽与共同委托作为共同合同关系是否具有特殊性,把共同承揽和共同委托等两个以上的债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可以概括为共同合同关系。共同承揽合同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在《德国民法典》中,可以根据共同关系规则来具体处理共同承揽的连带责任关系以及其他各类共同合同关系。共同委托合同里面我国是明确作为连带责任规定。共同委托合同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基于共同行为而成立连带责任,广义上的共同行为构成要件为,一是复数主体,二是复数行为,三是行为效力及于同一事实后果,四是行为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狭义的共同行为则为广义的共同行为做了限缩,即要求复数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合同中法定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基于法律其他规定而成立的连带责任,一是违约风险过大且涉及国计民生的合同,国际贸易里面的。二是债权人处于若是且涉及国计民生的合同,在劳动合同里面。合同法中的法定连带之债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1.基于效益的共同行为,二是基于合同关系,三是基于法律的政策新规定。连带责任制度属于多数人之债的一部分,中国必须尽快完善多数人之债的一般规则。
(文字校对:陈振涛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