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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私法人格权属性论
2015-09-26 12:31:32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顾长河。

    顾长河:非常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使我和各位老师和同学有这样的交流,刚才听了第一节的演讲和评议压力非常大,毕业两年远离学术做了一些实务。第一,谈我写这篇文章之前的考虑,或者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第二,结合这篇文章它的写作思路给大家作汇报。

第一,第一节探讨很多题目当中针对某一些具体问题,通常都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刚才张红老师也提到参加一些会议的时候,学界某些具体规则的设计争议都是非常大的,我觉得这一个方面体现了百家争鸣。另一方面,可能也是说研究的进程我的导师针对这样一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方法,特别是在民法方法分――事实判断、价值判断、解释选择、立法技术、私法技术五个方面。我受这个观点影响非常大,我也想针对于讨论的很多题目按照这个方法进行分析,分析之后还是能够有所收获,主要是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讨论任何问题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规则设计的问题的时候,实际上还是有一些讨论的规则在里面,否则讨论的效用或者是讨论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减损。二是如果按照一定的方法去讨论,可能我们就能够避免自说自话,实质上和第一个作用也是非常相关。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就从很多个讨论的对象方面按照这种方法进行了分析,这篇文章是针对学界对于环境权的建构,用这种方法进行了适用的结果

第二,主要来解读我这篇文章的结构,按照这个方法谈谈适用。环境权的概念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新的,因此它是一个建构层面立法上的问题。刚才提到四部民法典的草案实质上都有环境法这个概念的表述,从立法层面上来讲,也仅限于这些草案,在已经生效法律性文件当中,环境权这个概念使用还是非常谨慎的,所以这应该是它的一个阶段四部民法典草案关于环境权的表述又各有不同,这个点跟这个方法比较适合,法学的方法上,我从两个角度来作分析:一是环境权这个概念或者权利有没有必要设立,我从价值判断角度先进行分析,我大概做了六七年法律实务找到一些资料,侵犯环境权来怎么样对它进行救济,我找到的案例是少之又少,侵犯我的采光权、安宁权,刚才这两个概念实质上在高层阶位立法里面是很少采用到的,但是它的上位概念就是环境权,在司法实务中按照环境权去判案,存在立法上的缺位。管理环境权各个学者对讨论得都非常多,这里面形成了非常比较不统一的局面,据北大的一个老师统计出来和环境权相关的权利,大概是36个概念,各个方面我们能想到的,还有一些基本上不是很常见的概念都有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第一如何进入民法典权力体系,如果要进去之后如何归纳40多个与环境权相关的权利,是否要一股脑全部进去,还是说要建立体系,在这个方面环境权特别类似于人格权,还有很多学者提出相对比较成熟的想法,认为环境权本身就是人格权,这是观点之一。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为什么环境权要进行独立出来,实质上在过去来讲如果发生环境问题,通常环境比较严重,水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生命身体健康权既有权利体系的伤害,基本上根本这些权力进行诉讼救济,环境权在独立进入民法典的价值就受到影响从价值判断角度考量之后,我提出这个问题,除了侵犯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之外能否采取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过去更多注重物质层面的物质经过社会发展,人格、健康权力之外更高的要求,下一步就是环境权既然这么多的民法典的草案当中都已经提出环境权,这是学界的共识,除了这些我们还要进行保护,这是价值判断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从解释选择的方法,也就是说,我们如果要让环境权进入民法权利体系的话,它是一个除了和物权、债权、人格权平行所对接的一个权利,还是人格权下面一个权利,还是说一个涉及的方法,环境权有观景权、眺望权、清洁水权诸有此类很多的东西如何进入民法典,这个本身就是一个解释选择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而且这些观点很难说是对与错,或者更难说是合理环境权进入民法典,无外乎遵守几个规律,一是新建构的权利要按照已经提取的公因式,它的这些特征能不能符合这种公因式,这是解释选择权的考量。二是如果各个方案都不能够完全符合这个公因式,必须要对现有公因式的突破,突破不是对与错,而是更加合理、适当让进入民法典权利的路径。根据这种方法依照现有人格权的公因式还有其他物权、债权公因式,我最后得出的结论环境权要属于人格权要更妥当一些。这是解释选择方面的考量。

    之后在制度基础上环境权纳入人格权之后,如何在人格权体系下进行建构因为我们知道,一般人格权或者是抽象的人格权概念,实质上它里面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虽然已经是非常庞杂了,但是环境权如果进来之后,它本身涉及到36个概念,这些内容本身又很庞杂,从这一点上环境权本身和人格权在庞杂性的特点上比较吻合,环境权比较庞杂或者不是很稳定的权能、内容或者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权利如何整合,我的文章进行了一些观点。以上是我的观点。  

    (文字校对:陈振涛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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