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任江做主题报告。
主持人:刚才就私法的环境权的归属问题,其实他谈到的主要是环境权和人格权的关系,我个人认为私法的环境权是适合放在人格权里面的,和传统民法里面讲的人格权相比还是有新的观点,这个问题讨论很多我没有作具体研究。这个问题的观点、理论正确与否等会大家讨论。第二位发言人是任江,他是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的讲师,法学博士,它的主题是民法典,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基于对我国首部民法立法解释实证分析的反思
任江:从题目中看到我对民法典当前是否真的准备好了吗?是持一种质疑态度,第一单元高大上的主题我研究的是非常少的,其中针对最后一部分提出部分立法设想。这篇论文源于博士论文,当初是以姓名权,姓名权的特殊性是什么,我国是否具有姓名权,可能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不可违背的问题。简单介绍论文的写作方法背景,受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影响,就是要回归到八个字,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论文第一部分,案件的收集与整理。实事求是强调规范性调研,运用同样的方法在相同调研范围内,反复调研到调研的对象,发现问题可能性、全面性与可反复核实性,实现从实践中发现问题,从实践中寻找答案。时间跨度1991年―2014年,在这24年,收集440余份法律文书,实际分析140宗姓名权争议案件。我个人认为调研案件能够反映20年前我国姓名权私法案件的。
本文分析案件概括梳理,再婚女性单方更改子女姓氏案。相同的案情不同的理解,其中判决维持子女现姓名的,子女个人意愿,改名对子女的影响,子女利益优先,判决恢复子女原姓名。判决维持子女现兴宁的法律适用分析,法官表示,尽管母亲单方改名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孩子父亲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恢复子女姓名会给子女带来不利的生活影响,故判决仍维持现姓名。但是法官并没有就判决原因提供任何法条。而在判决恢复子女原姓名的法律适用分析,父亲并不否认子女可以随母姓乃至继父姓氏,其请求保护的是孩子母亲不得单方变更子女姓氏。“婚内母亲单方决定姓氏案。判决结果和法律函授过程非常简单,法官认为《婚姻法》第22条驳回变更孩子姓名请求,维持现姓名。实际上这宗案件孩子随母性的困难问题。如果总结就会发现实践中出现的4个影响审判主要因素,一是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姓氏的选择范围,是确定条件还是父母达成合意?二是父母单方决定更改子女姓名所侵犯的监护权益,与子女利益孰优孰劣,继父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身份利益?三是继子女有无随继父姓氏的权利?四是在父母未能就子女姓名决定达成合意时,其子女姓名应如何决定?真正在这一类型案件中主要是这几个因素。这就是一个问题的核心,实践中困扰法官不是子女能不能随母姓、继父姓,而是如何随的问题即当父母无法就子女姓氏达成一致时,由谁,经何种程序,来决定子女的姓名。
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律。这是案例的一个列表,诉讼时的年龄相关子女的年龄,以及使用的时间是更改后的姓名时间,影响是二者之和。尤其要从诉讼年龄这块可以清晰地发现,在法官不知道变更当中年龄最大的当事人只有9岁,这个是实践当中我们从数据中可以发现的一个结论。由此,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姓名作出单方变更的行为是无效的。在上述三起案件当中孩子要维持自己的现姓名,这个规定是与张红教授2013年发表论文是一致的。
从论文最后一点来看立法解释的条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适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给的解释当中其中强调姓氏中的血缘传承,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最高院解释是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文本当中公民行使姓名权,强调了其他直系长辈血亲问题,把继父姓氏排除在外。婚姻法20条、29条,父亲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亲已经死亡或者父母物理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如果严格遵循这一范围,《姓名权解释》第2条第2项仅能适用于妻子姓氏前冠以父姓的情形,所以立法解释用这两个词是什么含义,我是感觉非常费解的,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出台这样的条例我觉得很镇静。实践中出现的三种情况,一是如何解决被监护人利益优先问题,二是忽视《婚姻法》第27条的准用规定,三是限缩解释《婚姻法》第222条致子女难以随母姓,都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立法解释适用性问题存在强烈的质疑,所以我这个论文正标题,民法典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是否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私法总结经验,理论中探讨和实践当中是否一一对应的,既有的权力状态实践是什么,普通老百姓需要的法律需求和法律人认可的需求是否一直,提出三点,立法思路须转变,树立体系华示教,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注重部门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制度衔接与法律概念整合。二是立法目标实现路径须多元。建立由实质理性上升为形式理性的立法路径,注重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本土私法实践的收集、整理与整合。三是立法研究须回归本土。民法典编篡,应从注重前沿问题研究,比较法抑制与理论借鉴研究,回归到基础理论的本土法律规范化实证研究。
实际上我自己非常清楚以法条的形式来写能够引起争议,更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大家关注基本权力,关注一些非常细琐碎权力的研究状态。 (文字校对:陈振涛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