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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人对第一主题报告人的报告进行评议
2015-09-26 11:20:28 本文共阅读:[]


 

    (与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德里康普顿斯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西班牙国立远程教育大学法学博士生曹益凤)

  

    

     (与谈人:莱顿大学法学院私法研究所博士生张静)

     

   (与谈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袁震)

  

    

    

    (与谈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谢潇)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评议人正在对报告评议。

    曹益凤:第一个是李宁博士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文章,台湾民法和瑞士法典,我认为简单以习惯法作为法院论证混合性的标准不够严谨,结论文字并没有说明该法典的继受情况。路易斯安那受普通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术语上对普通法术语的采纳及论证走向了混合。前面论证混合性的时候,只有在债法部分其他部分接受大陆法系成果,债法制度受普通法的影响,但是并不能得出路易斯安那混合法系特征。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简论的文章,当时91年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没有出来,它针对的是1870年的问题,这个民法典它除了引用单行法之外,还可以参照不同法系的原则和制度,但是这种引证技术仍然属于民法方式,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不存在先例原则,所以我仍然没有特别信服。我认为路易斯安那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第四部分是路易斯安那后面民法典的存废问,侵权法的选择,还是在大陆法系框架下讨论它,并不是对混合法律体系的借鉴问题,所以衔接问题是否还可以考虑一下。

    第二个是唐芒花博士论文,有两点要说,第一部分的第3段提出法教义学扬弃技术法学,问题是法教义学就是技术而来的,第二,法教义学有多处功能。

    第三个是薛波的决议行为。第一点是在这篇文章并没有讲清楚决议行为的效力以及在决议的约束力。举一个简单例子公司决议购买股东的房屋,这时候股东是否可以拒绝与他进行交易。第二点是在法律行为类型条文内容上,这个法律条文设计本身不是特别好的方法,在法条里面表述,这种类型的划分更适合在民法教科书内撰写。在内容上,你也提到决议行为主要体现在内部议事行程方法,社团作出了决议仅形成利于相对于法律效果的意思,仍然需要执行行为表述出来,才能够构成意思表述行为。决议行为并不是多方法律行为,而且本不是说一个法律行为,这个地方放在法律行为上是有欠考虑的。

   第四个物权法理论创新。我想问物权法制度理论如何进行创新,如果简单说到有宅基地使用权,这个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创新问题,确实是我国国情和国外国情不一样的地方,不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这个地方的创新在别的地方是否有所体现。

    张静:今天非常高兴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李宁博士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据我了解混合法系是很多元的,很多法系没有民法典,以南非为例,它不坚持物权法定,坚持物权行为,多多少少受到多元民法典的影响。

    第二,唐芒花的法教义学文章。法教义学和学科法学已经争议很长时间,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应该坚持自己的基本立场,而不让法教义学这种方法承担过多价值评论和伦理考量。如果坚持多元互补首先一个前提是坚持研究方法自己的独立性和个性。法教义学必须要有一个法律文本,解释者或者研究者必须对文本有一个大致的信任,我们立法者在立法或者编纂民法典过程中是否有法教义学的考量是值得考虑的,因为立法者考虑更多的是制定目的或者现实考量。从法律权威性和稳定性角度来讲,可能需要考量现行法,但是这是不是法教义学考量的一个范围,还是值得商榷的。

    第三,吴昭军的论文。如果改成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怎么解释这两个场景,如果是动产怎么办,如果要是发生债券等等虚拟财产如何处理它?

    第四,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我是比较赞同将决议行为纳入民法总则当中,但是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决议行为是否是法律行为,这个问题没有在文章当中花重点来解决。决议行为是否是一个独立法律行为值得进一步研究,因为实际上可能在决议行为作出之前,股东之间有一个发起协议,后来的股东加入到这个决议当中,是否有默许意思表示,即使后来我是投反对票也接受决议行为,这样的表述应该还是坚持它作为法律行为。

    第五,肖新喜老师的关于中国民法本土化问题。他提到了转型,中国民法发展到现在可能的确需要一个转型,前期立法接受很多专家的智慧和意见,在这个时候我们是否能够完全地从民法理论应用,完全坚持本土化还是值得商榷的,既然在立法当中吸收了人家的法律,在后续民法学里面还是要坚持母法的研究,我们合同法的研究还更多停留在德国法里面的层次,所以母法和法学理论的波及也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我觉得可能要齐头并进。

袁震:非常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给予机会参与这次会议,并且给予发言的机会,就相关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想法。李宁博士、唐芒花博士、肖新喜三篇比较宏大,我对这种治学的精神非常钦佩,我对自己感兴趣的吴昭军博士的论我国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构谈一点点想法。

    就民法总则立法而言,法人制度是一个重点,我个人认为应当将法人分为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寺院法人应当就属于财产法人的范畴,我对这个论文观点比较赞成。西安的南部就是终南山风景区,我们去参观的时候,因为它有很多小寺院或者能不能称作院,而里面只有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很小的院,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说一定有必要把寺院法人化,或者仅仅通过特殊目的财产注册的安排能够实现制度建构就可以了呢?还是说一定要法人化,我提这样一点想法,因为我个人是做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研究,我们通常情况下进行大量实证调研,每年暑假最少两周一个月在农村作调研,而宗教法人制度或者佛教寺院法人制度是否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实证调研或者实证分析可能会更好一些。

    我对我国未来民法总则中决议行为的立法安排这个非常感兴趣,在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中它的效力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形成的决议涉及到集体人员资格认定的时候,这个决议是否有效还是无效,涉及到的权力范围多大,法律对他在多大程度进行控制,这是我在研究中碰到非常困惑的问题。对于农村产权制度法人化的问题,希望给一个判断的标准,但是我们感觉这始终是难以作出非常相对精确的立法标准,由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无法判断,在剥削一些成员资格或一些相关利益分配的时候,到底认定它是合法还是不合法,难以把握。 

   蒋言:首先我从第一篇文章吴昭军的论我国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构中的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非常重要这个角度来讲,对它进行详细规定是民法总则不能承受之重,民法总则为它留下通道即可。法人类型划分,现在来看《民法总则》的法人类型划分已经难以承担这个任务,《民法总则》还是采用社团法人和二分法,宗教团体和它的法人制度建构,可能还是需要参照宗教部分实务条例里面,民法典规定到此就足够了。薛波的决议行为,主张商法的独立行为,这是纯粹民事法的选择问题,它本身学术的治理程度,还有多少实现它的解释目的和解释成本。我更关注一个问题决议行为在《民法总则》中如何规定的问题,《民法总则》容量是有限的,立法技术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的决议程序,在民法典各篇中已经有所规定,民法总则是否还要进行重复性的规定。

    对肖新喜博士的这篇文章谈我的粗浅建议,理论创新型和理论应用型两种研究方法作为现在民商法研究范式,我大致回应一下,农村土地实证研究、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户等等这些研究都可以归到理论创新研究的理论范畴,虽然研究理论的正确性要有待民法实践的检验,但是至少看到这种研究方面已经开始转变,在民商法编篡的情况下这种理论研究方法有更大的适用空间。法典是必须要尊重立法的价值判断,这里更多是理论应用型的方法。我们国家立法,它本身文义存在分歧,担保法第25条,把它去解释出跟大陆法系、传统的诉讼实效制度,这个是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里面也是体现的。但是我觉得解释更多是理论应用型的方法。

    谢潇:听完了这几篇论文,我感到民法的研究方法是非常多元化的。

    第一,李宁博士的论文主要是比较微观的研究,以及涉及到具体一些条文的规范审视的研究。我不赞成混合法系的提法,关于南非的整个法律体系,分析南非的荷兰国王法与英美法结合的过程中间,如果仅仅只是一种规则性的引进,你就称它为混合法系,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在我看来法律的典型特征是在于精神气质或者在私法立法过程中特殊方法体现的,荷兰法学家,法国人偏重于抽象,英国人喜欢碎碎念有自己的精神气质,如果仅仅是规则的引进或者继受就称之为混合法系,我认为全世界的法系都是混合法系,混合法系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涉及到学界讨论非常多是法教义学的问题,但是对这篇论文我的第一个题目是,因为它的结论是说既需要法教义学也需要学科法学,这里面就有两个至上,如果两个有需要那么谁更至上?而且从我国现在的实践来说,法教义学从德国法来讲是建立在不可批评的法律基础之上,是因为他们有长达1000年以上的基础,但是我们没有这样的基础,可能也不需要这样的过程,对法教义学和学科法学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并不适合我国作为一种可对立比较的方法。

    第三,论我国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构的这篇论文,我认为宗教法文太特殊了,对民法体系造成冲击。

    第四,我坚持认为法律行为是表示合一的结果,决议行为是最终忽视了有一部分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所以我认为决议行为和我们所理解的法律行为存在冲突,我们只有两个选择,一是放弃法律行为,二是对法律行为进行重新界定。我决议行为存在特别民事法里面会好一点。

    第五肖新喜的文章,法学研究视野可以扩散出去,对其他研究方法的模仿性。罗马就是模仿修辞性,我就多问一下,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中世纪法学家研究数学,认为法学是可以成为体系化研究的东西。现在模仿数学,现在把目光投向自然科学,对我国民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强的本土资源论的塑造,可能对其他因素,对上千年传统学理造成影响。

    主持人:这五篇文章非常好,有非常宏观的,还有比较宏观的法教义学,还有中观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还有比较具体的两个制度――佛教寺院法人制度建构和决议行为,这都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非常需要投入精力去研究的问题。由此可见,民商法博士论坛完全契合民法典编纂的主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我们这一主题报告的成功举办,为后面奠定了基础。

   (文字校对:陈振涛 牟鑫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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