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肖新喜做主题发言。
肖新喜:今天报告的题目是科学哲学视域下中国民法的本土化――方法、限度与路径论纲。
民法是一个方法大问题,如果不改变方法,问题就无法。法教义也好,社科法学也好,本体都是在讨论这个问题。有没有更宏大的视角,我就看了一些哲学家,特别是科学哲学理论创新、理论继受的研究方法,对于他们的研究成果,我感觉现在的研究方法还存在一些缺陷,缺乏更深层次东西的支撑,我就选了这个题目。
民法发展中的科学研究方法。民法发展创新型研究方法与应用型研究方法,民法自身研究方面有一些难以对接的地方,这是一个对应的问题,这是不是我自己来的,特别是最有名的科学哲学家,首先把科学分为常规科学、科学危机再到新的常规科学。有了制度、有了理论,现在民法制度有了,又创新型的民法研究方法,是民法制度,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民法危机。社会生活实践发生变化了,新的形势、新的发展以原有的民事生活事件提出的民事制度,民用应用新形势下的民法实践,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中它的前置性条件是社会生活发生变化,所以民法就有问题了。要随着社会生活发展而发展,超出常规的编制就就创新型研究方法。
创新型研究方法与应用型方法的联系,创新型方法是应用型方法前提,应用型方法是创新型方法的结果。
创新型方法与应用型方法的不同:目的不同,使用方法不同。应用型方法主要是制度建构,应用用型方法主要是用于制度的适用。创新型方法主要使用归纳法,研究民事生活实践观察形成新的制度,应用型民法研究法主要使用演绎法,以已经形成的文本修正民事生活实践。民事生活实践必须按照立法来进行,科学哲学它是一个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的,人们的发展和目的性的问题,可能人们的意志来修改社会发展进程,中国是最为典型的,我们已经超越了资本主义,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我们可能是这个不同。
法律继受背景下民法研究方法。我们所有法都是来自于外国的:第一,法律继受与我国民法研究方法关系考察。1.法律继受之变法图强目的。我们的法律就是继受性的,就是应用性,把别人的东西拿过来就行了,这是变法图强决定民法研究方法,所以继受背景下的西方一切都是好的,以演绎推理为应用型方法占据支配地位,创新型方法被忽略。第二,应用型研究方法继受对我国民法发展影响,1.忽略民事生活实践的中国经验。按照民法的东西,西方的东西无法解决,2.以民法制度修正民事生活实践。3.导致中国民法制度无法实现本土化。
民法本土化的方法:第一,路径。应用型方法专项创新型方法,实现两者并重。第二,创新型研究方法的运用。研究对象本土化。注重中国经验,并不是西方所有的东西都是好的,西方的月亮并不是总是圆的,所以研究对象的本土化,一是转变研究态度。如果全是全盘西化的观点,所有不通过西方的东西都要改造掉,所有的东西是落后的就要改造。要注重中国本土经验,应该调解制度,从要创新必然要求大家转变研究态度。二是扩大研究为了范围。从文本到民事生活实践。按照西方的解释论、法教义学改变你就完了。如果要实现本土化,从文本到民事生活实践,不能用西方理论解决的民事生活实践,法教义学就弱一些,实证法学、社科法学要,应用型的方法不仅研究文本,要调研这个文本,从民事生活实践中,找到中国民法中来源要找准民法学研究中的作用中国问题。不能用西方理论解决的民事生活实践。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和归纳法主导应用。
中国民法本土化的限度。第一,中国民法研究的方法问题,是一个价值论问题。中国民法研究法应该坚持个人主义方法,但是在公有制领域和集体所有制的领域,个人的研究方法恐怕要弱一些。中国本土化研究方法在公有制领域应该坚持集体主义或者整体主义的方法,这是一个前置性问题,因为它有限度。民事制度本土化,公有制企业问题。中国企业的公有制,应该是私益+公益的结合,所创造的利润并没有为全民造福,所以公有制是没有意义的,内部治理结构要创新,民主管理+西方治理结构实现协调融合,现在按照西方搞来的东西,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自己解决不了。按照西方国家的治理结构任何一个机制被组织的领导者所支配,国有制一样、公有制也是一样,只要是国有、公有,集体的财产和国有的财产变成私人的财产,内部治理结构完全照搬西方治理结构是无法改变过来的。最重要就是民主管理+西方治理结构,里面涉及到权限划分,这是宏大的。第二,物权法法律制度的创新。第三,亲属法制度本土化。四是侵权制度的创新,第五,本土化的民法制度体系。我再强调大家认为我们是德国法系,所有体系创新都以德国体系为基础来进行,不能改变既有的德国体系来进行创新。
(文字校对:刘金桥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