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山东法官学院法学李宁博士主题发言。
李宁:谢谢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从“大陆”走向“混合”的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第一,研究意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编篡民法典的决定加快了民法典制定的浸沉。在法治建设中应当兼顾本土化和国际化,实际上从1900年民法典颁布之后,法系之间逐步融合,全球化进一步加速法系之间的融合,对我国而言,实际上我国对外国法的接受是向多元化接受过渡的,加上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民法典必定带有多元复合的色彩,所以应该吸取大陆法系和混合法系的精华。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融合进程是有一定前瞻性。为什么研究路易斯安那民法典?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在1818年首次颁布之后,混合法律分17个国家和地区,有民法典的是魁北克、菲律宾以及路易斯安那,而路易斯安那对魁北克民法典等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路易斯安那有4部民法典,所以4部民法典可以作一个比较性的研究,所以选择路易斯安那所有框架。
第二,框架分为四部分。一是介绍混合法律体系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介绍路易斯安那对普通法继受之体现一种实质上的比较。三是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实质性的介绍路易斯安那对普通法的继受,四是简单介绍路易斯安那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第三,文章简要介绍。一是国内学者从广义上研究混合。从混合法律体系学术上来说,混合应当是仅仅主要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法律结构层面它是呈现二元化,它的公法和宪法应该是英美法,私法是大陆法,这种混合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体现法律个别层面,还体现法律规则,还有法律思维方面,全方位的混合在私法体现尤为明显,对于第一个特征而言它的混合是较为明显的,作为一个外部观察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第二个特征需要我们细细研究,这就是本人为什么研究私法的判断和两大法系融合规定的问题。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普通法的继受,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发展。从体系上而言,路易斯安那1870年民法典是1840年法国民法典的翻版,但实质上现行法国民法典已经增加了第四编和第五编,从这个层面来说,现行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实质上还是法国民法典的模式,但是相对于法国民法典而言,它更抽象化,体系上更加科学化,就四部民法典法律渊源之比较,尤其是人格权它也是没有像财产法、债法、侵权法那么集中,所以就选取了财产法、债法和侵权法的内容。就财产法而言,1808年、1825年与现行民法典分别有162条、164条、151条源于1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的影响是持续性的,依然占主导地位。从语言层面也体现的非常清楚,财产法基本上是国法,债法已经融合了许多英美法条术语,所以说第二次继受在私法层面也是不同的,路易斯安那州的经验表明,侵权法对法国法背离程度最大,债法相对于少一些但背离程度亦相当大。介绍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普通法继受之体现来进行一种实质上的比较。就财产法而言,体现三个方面的特征,如果说财产法如何作为静态秩序或者动态安全,在静态秩序方面坚持对大陆法的移植,现行民法典的44个条文,为什么源于希腊,个人猜测民法典的制定者是出生在希腊。其中这44个条文是带有相对集中的,主要集中共有领域和使用权领域。本土化创新,对不动产和动产物理划定标准突破,有预置动产制度不动产组成部分、因宣告的不动产等。而它的侵权法领域我觉得它走向普通法,是因为作为落地条款的第一条款已经被解构,当时限于它的法学教育不足,私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像一般法律不适用的话,他认为一般条款是不能提供足够的解决方案,所以一般条款就不再是侵权法的原则,就被解构了,私法结构在解构一般条款过程中对普通法的制度和术语进行了大量的继受,所以就具体制度而言,实质上第二种结论也是对的。
第四,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四个方面,一是民法典编篡思路问题,这个问题产生于2003年,我觉得我们应当还是采用大陆法系的模式,二是就具体民法典体系上来看,它的债法总则不仅应当独立出来来统辖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三是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从侵权法一般条款以及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它的法律发展是由法官推动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重要。四是民法典对法律抑制、法律本土化问题,财产法被证明是大陆法中最无懈可击的领域,侵权法一般是受普遍法影响最大的,债法相对少一些但仍受相当大的影响。
(文字校对:牟鑫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