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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合作与互补的法教义学
2015-09-26 10:59:59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5年9月26日至27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六届全国民商法博士生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民法典编纂与我国民商法学的发展”。与会的博士生和老师将进行为期1天半的讨论。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唐芒花博士主题发言。

    唐芒花:各位老师,各位同仁首先预祝大家中秋快乐、国庆节快乐,第一次来到学术论坛我感觉诚惶诚恐。这篇论文是来自我博一第一学期老师的命题作业,因为这篇文章老师给了94分,这篇文章修改以后再发表,后来在老师的指导下花了4天时间修改以后,老师认可了我就往这里面投了,总共创作时间只有10天,我本人没有学过德语,这是一篇综述性文章,请大家多多支教。首先把教义学是什么,在法学流派之争的情况下,未来中国民法如何对应法教义学,法教义学应当如何成长?

首先法教义学是重要的法学方法,我在梳理文献的时候对于法教义学是不是法学方法不同的,王利明说法学方法论不同于法教义学,还有学者认为体系不是方法,所以法教义学和方法也是不同范畴的。肯定派认为,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教义学是法学中方法的法律方法,陈瑞华认为法教义学属于规范法学的研究方法。到底什么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法学方法论既包括了法律方法,然后也包括了法学方法,法学方法也是法学研究方法。国内否定派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法教义学是属于法学方法论的范畴,如果仅仅以研究对象和关注重心的细微差别来否认法教义学是法教学方法是难以理解的,体系化方法是法教义学的重要方法。最后法教义学被我国大多数学者当作法学方法来加以研究、讨论和运用。

基于这样的认识在我看来法教义学是以本国现行实定法秩序为研究对象,以提供本国实现问题的解决模式为目标,以解决、体系华和类型化为核心工作的法学方法。本国:研究“本国”现行实定法秩序,解决本国现实问题。现行实定法:研究现行法规范及私法裁判法秩序:包括所有现行有效部门法规范和司法裁判打破部门法之间的壁垒是法教义学的前提。类型化: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跨越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藩篱,所以法教义学并不是注释法学、概念法学。

中国民法学应该要坚持坚守法教义学,因为法教义学是中国民法的发达的必由之路是中国法治成熟关键之举是国家治理提升的应有之义主要理由有三个:  

首先,法教义学有多重功能,有体系化功能和类型化功能,值得一体的是类型化功能。

第二,法教义学是实践技艺。法教义学是否实践技艺?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舒国滢认为,罗马学上的法学是指法的领域的实践智慧;而重实绩及近代法学则转向“理论化”的法律科学。我认为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法教义学是一种蕴含智知的实践技艺。民法学是什么样的法学?史上宽:广义民法学包括民法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民法立法政策学(立法论)、民法解释学、比较民法论……,无法律不教义。路德说如果一个法学家不根据法条说话,那就是可耻的,但更可耻的是,一个神学家不根据圣经说话。但是从我国民法学学术立法私法教育和法治总体现状来看,中国法教义学的研究效率低、可持续性差,并未成为理论与应用的方法。

第三,中国民法应走向“多元合作与互补”的法教义学。台湾学者王立达:法教义学的未来应该是,致力于发展是统合道德的、伦理的、政治/政策的,使用的多层面规范论述的研究架构。为什么要走向多元合作和互补?法教义学受到了质疑和挑战,法教义学受到批判和挑战,法教义学目光呆滞、视域狭窄,法人制度是无价值的学科而非科学,法教义学是法条主义、工匠。虽然新兴的社科法学具有法教义学无法替代的优越性,但仍有不足。法教义学与社科学法的合作与互鉴,应当彻底法学的发展趋势。法教义学也与实证研究互补,因为实证研究方法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又处于前统计法阶段,法教义学需要实证研究提供新鲜血液,实证研究不是对法教义学法条研究的排斥而是丰富。

最后认为多元化法学方法是编篡中国民法典的当务之急。问题语境决定方法,中国方面研究不同于他国方法,中国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所以中国的方法也应当具有中国特色,而应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化方法。编篡中国民法典既需要法教义学,也需要社科法学。

(文字校对:刘金桥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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