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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然人为中心论述民法的现代发展
2013-05-18 08:43:01 本文共阅读:[]


    图片(李勇博士)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李勇  摄影:欧燕  图片编辑:陈红静)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351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与民商法专业的博士生以及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众多高校的博士生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的第四届民商法博士论坛会议。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转型与民商法发展问题研究,分为民法总则、债法、物权、商法等四个专论。与会专家正在进行深入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生李勇进行题为“以自然人为中心论述民法的现代发展”的报告

  李勇博士:尊敬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和交流。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以自然人为中心论述民法的现代发展”。人是一切价值观念和价值活动的主体,离开了人一切社会现实和历史都将不存在,人的问题是民法发展的出发点。人是文化的产物,文化是历史凝结成的稳定的社会方式,我个人认为透视社会有三个层面,有技术、制度和文化。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任何一个事物的命运归根到底都是文化的产物,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始终伴随着人的发展与民族文化的演变,不能离开所依靠的社会土壤,中国的民法发展面临着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转变的社会转型大环境,如何寻找一个更好的民法发展环境,如何确定发展方向和节奏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伦理人到陌生人,中国社会不是个人本位,也不是社会本位,而是伦理本位,中国传统文化中流淌着的是伦理本位观念的血液,社会中的个人都是伦理人,人一生下来便于有关与他相关系的人群,人生是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上,种种关系就是伦理关系。伦理关系就是情谊关系,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与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伦理化之,务使其情益深,其义益重,伦理人之于社会中,即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全社会人联系起来成为一种组织,首先表现在经济上。经济上彼此照顾,互相负责,有不然者会少受到道德的谴责,大家在交易关系中注重伦理关系。在西洋社会中,大家讲的是权利,但是在我们这里大家一般讲的是关系,讲的是交情,社会经济伦理化的结果便是市民社会的难以形成,中国文化是人类文化的早熟,难以产生民商法的发展模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扩大,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加剧对中国社会的乡土性有了极大的改变,人逐步摆脱了伦理关系,转向契约关系,市场经济是一部主体经济,主体是人,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自为性的人。当前中国社会处于异常多变的转型期,正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人们越来越不受神学阶层教条的东西所影响,可以日渐支配自己的生活,这就让人们可以自由离开自己的出生地生活,可以自由跟不同地域的人进行交易,契约关系的解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相对于西方从契约到身份,对于身份的回归,我国还处于从身份到契约的阶段,对于现存民法冒进式的发展是值得思考的。关于底层人群,中国社会社科院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过去十年间中国社会的底层扩大了,是区别于国家和社会精英的人群概念,比我们通常认为的穷困窘迫者范围更大,这个弱势地位恰恰由于结构性的地位地下,他们在转型过程中付出了最大的代价,却得到最少。一个比较常态的社会结构由不同的力量共同存在,即能够配合又能够相互制衡,这几种力量就是权力、市场和社会。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之前基本上是权力配置资源,计划经济体制难有市场经济存在,权力主导了社会经济政治以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权力指导一切的社会是总体性社会。中国的改革本来就是总体性社会难以为继时发生的必然选择,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将经济体制从行政权力的控制下释放出来,从而形成自主运行,自我调解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并不能自然而然带来政治体制的变化和社会的发育,特殊利益集团和少数利益既得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民法作为社会关系最重要的调节器,中国目前社会结构相对以往帝国时代、传统时代明显的金字塔型显现出一个倒图钉型结果,底下就是特别庞大的底层。中国底层包括农民工、农民,还包括城市当中的贫困人群,其特点就是数量极为庞大,但是在社会权力和利益分配中又极为弱势,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底层人群是我们值得研究和保护的对象,也是民法社会化发展的底层问题。

关于中国式民主,重视实质和内容优先于重视形式和程序,协商优于表决,中国人想要中国自己的而不是外国人的民主,这种对于我们研究各种制度的建设多具有一定的冲突性,或者必须进行调节。司法都具有一个独立的自主法律领域所具有的系统性封闭型,人作为司法之主体却是最具张力活力和开放的,关注人的发展,保障私人利益和权利是一个永恒的主题。21世纪是权利的时代,民法的发展应以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保障为条件,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是万物的尺度”,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晏林欢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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