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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
2012-04-19 22:43:23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今年49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法院审理征收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和约束政府行政权力具有积极意义,但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要真正防范强拆过程中的悲剧,光有对征收决定本身进行的司法监督还远远不够,只有让与拆迁利益无关的司法机关全面介入和监督强拆事务的全过程,才能防范整个征收过程中各环节的问题。4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从总体上看,这份司法解释规范了地方政府对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的征收、补偿秩序,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有利于对地方政府无所不在的财产征收行为进行规制,更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约束地方政府权力,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机制。

多年以来,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政绩利益等因素的左右下,借口公共利益和基础建设,挟“国有”之概念,随意拆迁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尤其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地上物,更是肆意征收和侵权,以至于形成了中国式的“拆迁之祸”。从更深的社会经济背景来看,中国式拆迁之祸,也是当前特殊历史时期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之间某种张力日益扩大的缩影。它的本质,其实就是权力利益的经济化和扩大化。也正是在这种权力秩序的变异之下,整个社会的心理发生了严重的裂变,并危及社会的稳定。有鉴于此,民众强烈要求规范房屋拆迁征收秩序,并给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带来了重大挑战。

虽然这次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有着前述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从当前拆迁秩序混乱的实际来看,并综合考虑规制制订技术的基本要求,这份司法解释离严谨的规则还有很大距离,具体来说,它还存在至少三个值得改进的地方。

首先,该解释在第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搞不好就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权力滥用大开了方便之门。众所周知,征收房屋和相关补偿等事务,多由县级政府作出行政决定。如果让县级法院对县政府的征收补偿等决定进行审查,表面上是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实质上就是儿子审查老子。因为在当前的司法权架构中,县级法院实际上对县政府存在从属关系。让县法院去审查事关县政府最核心利益的行政决定,这样的审查,很难说不会走形式,甚至还会让县政府在拆迁事务中更方便地打着司法的幌子行事。

其次,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受理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可以依职权调查并作出裁决,但并没有规定法院应当听取拆迁户的意见。我们知道,征收和拆迁问题,直接涉及到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者的核心利益,如果不赋予司法机关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听取拆迁对象意见的义务,就很可能使这种司法审查走过场。

再次,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此游戏规则,形同于再次给地方政府大开了方便之门,也违背“裁执分离”的原则。

纵观实践中很多强拆行为可以发现,不少强拆引发的悲剧,往往是强拆机关不当行为造成的,比如强拆时破坏财产、影响合法居住者的相邻权和地役权等。很多事例已经告诉我们,要真正防范强拆过程中的悲剧,光有对征收决定本身进行的司法监督还远远不够,只有让与拆迁利益无关的司法机关全面介入和监督强拆事务的全过程,才能防范整个征收过程中各环节的问题,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

鉴于上述硬伤的存在,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当修改这一解释,或者制定另一个规则,以补正该解释的漏洞,或弥补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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