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城乡结合部地区,小产权房的发展态势十分迅速。小产权房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一是,高涨的城市房价促使城市低收入者,寻求购买小产权房,以减少购房成本;二是,农民希望借助小产权房获取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在房价上涨时,又不满先前与城市居民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三是,农民的自我城市化的愿望强烈,希望借助小产权房实现另类城市化。但是,小产权房买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遭遇到了困境。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小产权房买卖被当做无效合同处理,城市居民难以获得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但是,可以预计小产权房作为一种有着强烈现实需求的现象,最终会在法律层面合法化。
我们分析小产权房流转背后的法律机理,就会发现小产权房流转所引起的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才是问题出现的关键与核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制下,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民将其宅基地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支持。宅基地作为生存保障性较强的土地权利,国家对其流转进行严格控制,一般只局限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而,城市居民难以在农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不能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也不能通过买卖房屋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要实现小产权房流转的合法化就必须允许农民流转宅基地给城市居民。
在处理小产权房纠纷中,要注意区别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买卖是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城市居民能否取得土地权利,却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加以确定。在我国“房地一体”的法律制度下,城市居民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土地权属状况。
中国农地法律网针对小产权房问题设一个专题,旨在揭示我国小产权房流转的真实状态,发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流转的现实困境,提出在保障农民生存保障权利的前提下,实现小产权房一定条件下的限制流转的对策建议。为立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规制,为司法部门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借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