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业经济学博士生李杰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农业经济学博士生李杰进行题为“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土地配套制度研究”的报告。李杰:各位老师、同学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土地配套制度研究”,我介绍一下报告的思路。第一部分是简要介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状,第二部分是农村土地制度对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的影响。
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现状。集体经济总体比较薄弱,各地发展不平衡,实现的形式多样化,这个数据是在网上找的,好像我们国家没有集体经济口径的统一数据,所以这个数据很零散。还有集体经济的债务负担沉重。
土地增收的影响。完全可以看成中央、地方以及农民的博弈过程,利益具有不同倾向,地方政府根据利益惩罚的顺差,而非单纯的响应和不响应,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征收行为。由于非决策参与的原因,在地方政府征地的单向行为中,农户没有任何权力主导博弈结果。农户基于征地补偿和处罚的考虑,被动接受其征地选择。
土地保护的影响。土地资源保护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没有土地保护就失去了根基。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二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多层次的主体格局在实践中容易使得确权困难和利益纠葛,有的是农村干部的单位行使权。人多地少的事实以及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使得集体土地周期性调整成为一种必然。个人利益对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屈服,主要体现在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征地补偿偏低及补偿不到位,现在的土地补偿标准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土地增值收益无从分享。地方政府占70%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而农户则成为损失者。
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和不完整也不利于农户持续稳定的利用土地。外部性的补偿不足难以弥补农户对土地保护的努力,地方政府将农地非农化产生的负面效应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这也促使了土地转向其他用途。重要领域出现空白,比如缺乏土地污染防治法,二是目前的土地法规更注重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保护的利益。土地保护监管也不利,出于自身的考虑,形成了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对机制,因为监管不利,使得地方政府存在较大的侥幸的心理。有一个2003年的案例,当年发生违法占地案件4.69万件,监管不利是地方政府存在侥幸心理,现有的土地制度已经不具有这个性质。
土地配套制度的设计和政策建议。地权的不稳定使得农民在使用土地上缺乏安全感和长期预期,对土地产出效率出现负面影响。人多地少的现实以及土地特殊的功能,和农民的土地情结,说明土地公平分配与农村稳定有重要的意义,土地配套制度要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点。还有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与农民的自主选择将决定产权的走向,村民民主意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权力对农村土地的干预。
政策建议,一是确立永久承包经营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扩大范围,二是明确公共利益定义,第三是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我的想法不是太成熟,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下,选择可以贴现率,综合考虑继续补偿的可能性,基于劳动者年龄和数量为主要考量因素,以及净土地的部分使用价值为考核标准,安置补偿费,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建立经济保障、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等方式。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通过土地市场合理计算补偿标准,同时让农户参与,与买方平等协商谈判。在土地市场和配置收入中改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割比例,降低地方政府的分割比例。建立农会组织,完善法律体系,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的角度出发,加强土地立法,制定专门的土地质量保护法律,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空白,以加强监管。建立土地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土地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建立补偿、转移、支付体系,拓宽耕地保护的内涵。健全监管体系,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并加大对地方政府不响应行为的处罚力度。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尹秀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