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状况分析
2012-04-03 23:50:01 本文共阅读:[]


一、引 言

在市场经济催生下迅速成长起来的,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成为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力量,而且也成为乡村民主政治参与主体改变乡村政治生态的力量。一方面,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不再像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那样局限于为农户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单一经济功能,而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产物,其功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展。它不仅有着乡村经济发展领头羊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把经济的影响力延伸到政治、社会领域,逐步成为乡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一极。对内,它组织、整合组织内部各种资源,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凝聚组织力量,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和谐发展,以及全体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对外,它带领入社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护并获取经济利益,合法、理性地向政府部门表达政治和社会利益诉求,实现各种利益的合法化、最大化。另一方面,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是农民的组织,与广大农户利益息息相关,天然地具备“亲民性”的特质。它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改变着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态,重置资源的分配格局,而且也冲击着现有的“乡政村治”二元治理结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何参与乡村政治?对此问题,笔者和课题组成员在2010年对湖北省长阳县、巴东县和河南省新野县、西峡县、汝州市50多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实地调查,随机抽样调查了413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每户调查1人,收取有效调查问卷413份,并结合深度访谈和文献资料,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政治的动机和目的、内容和途径、对村党组织建设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政治的动机和目的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乡村政治的动机和目的决定了其政治参与的态度、行为和动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组织是由众多农户自愿加入而形成的它必须保护成员的利益。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动机和目的,就是为了借助组织的力量,保护其自身经济、政治和其他的权益,实现其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各种利益的最大化。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的动机和目的,根源于其内在利益的追求和外在竞争的压力,以及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固有的特性。

1.经济利益追求和市场风险规避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乡村政治参与的动因。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生产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就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追求的是低投入多产出,低成本好效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自然特性,市场竞争的不确定性,个体农户自身素质以及在市场竞争中与正式组织、强势群体在资源支配、规则制定和交易运行中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导致单个农户利益的脆弱性和易损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农户就会主动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维权和政治参与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功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中除

了具有市场服务、增收益贫功能之外,还具有权益维护、民主政治功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有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法律地位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它是以合作经济法人的身份而不再是以单个的自然人形式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广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不再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来帮助他们用原本就模糊的法律方式去维护自己原本法律地位就模糊的基本权益,他们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所给予合作社的明确无误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明确无误的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权益(毕美家,2008)。故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除了实现乡村经济上的参与之外,也存在着政治利益的诉求,其基本的政治参与目标有两个: 一是要求政府职能面向市场转变,从传统的管理到现实的指导和服务,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二是要求平等地参与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管理之中,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对其他利益集团施加足够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增强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从而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取得与其社会经济地位相适应的话语权。

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民主意识增强,参政热情高涨是其乡村政治参与动机和目的的外在表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在强化,广大农户的民主、公平、维权意识在提高,利益表达途径在增多,这些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乡村政治参与的条件和表现。积极争取公共资源、维护既得的合法权益、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已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共识和积极参与乡村政治的动力。

在调查中,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来验证上述观点: 一是您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二是您对村里的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态度是怎样的? 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乡村政治的动机和目的,也能够反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乡村政治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乡村民主选举的动机和目的十分明确,参与的态度十分认真(见表1、表2,均已略)

1中数据显示,在回答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主要原因时,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有260人,占62.9%;认为对自己有好处才参加的有34人,占8.2%;不参加和因其他因素影响参与选举的合计约占28.5% 。这说明在总体上,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政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在增强,参政的动机和目的明确,即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而不是盲目地或被动性地参与乡村政治。

2中数据显示,在回答“您对村里的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态度”问题时,回答积极参加的有191人,占46.2%,偶尔参加的有155人,占36.8% ;从不参加的67人,占17% 。这组数据同样反映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对参与村里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态度。

根据以上调查数据和深度访谈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即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乡村政治的基本状况是: 其一从参与态度看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政治的热情总体比较高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度要高于非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但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政治权利意识不强政治参与的动机和目的模糊参与的态度表现得冷漠和敷衍。其二从参与内容和形式看从单一的村民选举扩展到村组织构成、村务公开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乡村各个政治活动中。

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政治的内容和途径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乡村自治的亮丽窗口,村民参与村委会、村干部的选举,是乡村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广泛性、基础性的实践。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其坚持“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与公平、平等的民主精神是契合的,与村民自治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诞生起,就成为乡村民主政治的一股力量。为了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利益,在乡村事务中拥有更多的资源和话语权,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在乡村选举中,都有积极的表现,这种表现直接体现在对村民选举的参选目的、参选态度、参选人数、参选方式等方面。这里以参加民主选举情况为例进行分析。在调查中,我们设计了这样的问题让调查对象回答: 您参与村民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状况如何? 结果显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乡村民主选举的总体状况是比较好的(见表3,)

从表3中数据可以看出,每次都参加村委会和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有126人,占30.5% ,加上经常参加的30.7% ,两项合计达61.2%,这是在中部地区抽样的调查结果。这一结果与董进才同志对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政治参与的调查结论不谋而合。董进才在《三类专业合作社农民政治参与比较分析》的文章中,依照经济发展程度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次划分为ABC 三种类型,其中与中部发展程度接近的C 类就同样的两个问题调查得出的结论是: 经常参加为28.4% 、每次参加为48.8%,两项合计为77.2% (董进才,2009)。这也说明了无论是在东部还是中部,尽管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乡村政治的态度存在着一些差别,但参与的态度总体上都是积极的,都能够通过合法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和政治选择,行使自己的民主政治权利。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组织的构成

村组织是政府连接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民主政治在乡村的实施者和代表者。乡村民主选举旨在通过民主形式产生村组织,而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和村干部则是乡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村治的主要实施者。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组织的构成,是其乡村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基于村组织民主选举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利益的考量。其一,由于乡村民主选举的存在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发展,其参与村组织的构成就有了可能。其二,“乡政村治”治理结构制度设计上原生性的缺陷和继发性的问题日益凸显,造成乡政与村治权责分界不清,权力运用中的体制摩擦,“两委”关系定位不清和乡村权责交错的局面(许晓明,王仕国,2003),而村组织产生过程中的非民主因素,比如,乡镇政府插手村组织村干部选举,村干部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庸和代言人,难以维护村民权益,真正实现“村治”,这成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组织构成的必要。其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经济力量不断壮大、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为了更好地支配和运用乡村资源,以求在乡村事务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便积极踊跃参与乡村选举和村干部的竞选,利用合法的选举程序,借助庞大的利益群体支持,获取乡村政治组织的一席之地,使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加村组织构成成为现实。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组织构成有三种途径: 一是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成员亲自竞选村干部;二是积极拉拢村组干部进入合作经济组织,充当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三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支持第三人(经济能人、乡村社会精英等)竞选村干部。在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的地区,这三种情况都是存在的。问卷调查资料显示(见表4,略),有33.5% 人回答其所在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乡镇干部或村干部兼任,其中村干部兼职的占29.7% 。在回答“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更希望哪个担任村干部”的问题时,有15.5%的人希望是合作经济组织领导担任,有68.8%的人希望是村里经济能人担任村干部。如果考虑乡村经济能人一般都演变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规律和实践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第三人参政的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在村组织中担任干部的比例就更大了。值得注意的是,在乡村政治参与中出现村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相互参与、村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形成重叠关系时,不仅诞生了一种新型乡村政治参与模式,而且也将带来了乡村治理中一系列新的关系问题。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务公开

村务公开是乡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乡村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入、村集体经济的收支状况、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村干部的工资等工作内容都应该公示接受村民的监督质询。从理论上讲村务公开是乡村民主政治应有之义是村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内容和形式村务公开的实质在于接受监督保证村务活动的公正、合理、廉洁和效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务公开基本点在于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在乡村事务中单个的村民与村组织村干部相比在掌握资源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话语权遭到了淹没而且在乡村熟人社会”的环境下没有人愿意或不敢出头露面行使监督而得罪村干部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行使集体监督问责几乎不可能。因此在农村许多地方村务公开实际上蜕变成了“板报公开”和公示栏里的宣传“作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在农村就有了一个存在乡村正式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性的监督单位并可以借助其较强的社会资本力从民主选举源头上和过程中对村务内容、形式、程序、效果等方面实施监督。应当注意的是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与村组织干部不重叠的情况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能够很好地扮演村务监督员的角色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但是在二者重叠合流的情况下这种监督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人的道德修养、价值取向和制度的约束作用。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党组织建设的影响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政治不仅表现在乡村政务上而且也反映在对乡村党组织建设的参与。其鲜明的表现就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纷纷成立自己的党组织党组织数量在增加党员队伍在扩大党组织活动内容和空间在扩展并对村党组织的存在产生了影响。

其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中党员人数的增加需要成立党组织。随着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增多规模和人数的扩大加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党员人数也在增加为了能够更好地开展党组织生活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客观上要求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党组织。其二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政治威信促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党组织的建立。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政治威信和影响力不仅能够协调各种关系凝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保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发展的方向和战斗力而且能够真正引领广大农户开展生产经营走向富裕。其三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的党组织在培养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需要的思想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才等方面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在全国各地已经出现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纷纷成立党组织,而且合作经济组织领导人几乎都兼任了党组织负责人,实现了两个组织负责人的统一,避免了党组织工作的虚化,有效发挥了合作经济组织党组织及党员的核心骨干作用。例如,湖北省老河口市,截至2008年底该市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个,其中有9个合作社单独设立了党支部,实行支部书记与理事长 一肩挑的有8个,占88%;在9个合作社85名理事、53名监事中,党员分别占84%86%(湖北省襄樊市农村经营管理局,2008),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党组织建设情况也大体如此(见表5,略)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党组织和村党组织之间存在着合作与冲突的关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党组织的成立,对村党组织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在一个空间(村组)内并行存在两个党组织。从党的组织规定来讲,这两个党组织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工作上互相支持,经验上相互交流,组织上同归上级党委的领导。但实际上,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织在具体的职责、利益和行为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差别,两个党组织之间在党员归属、党员流动、乡村选举、村务公开等方面势必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党组织对村党组织构成了挑战,并有可能削弱村党组织的发展和领导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在乡村社会,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08),这就是说村党组织是村各项事业法定的领导核心,是乡村治理的政治领导主体,所属村组的党员都应该属于村党组织,其组织关系、政治活动也应该在村党组织内部进行。但是,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的组织,其内部党组织少了行政化的色彩,党组织能够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活动,能把党组织的活动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成员的利益有机统一起来,真正代表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根本利益,从而更加团结、更富有战斗力和吸引力。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 (1)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政村治治理结构实践中的矛盾和困惑,以及合作经济组织固有的民主政治功能,促使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成长,成为新兴的、重要的乡村政治参与主体,并借助于自身经济优势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渗入到乡村政治生活中,逐步改变乡村政治生态和政治权力资源的分配格局。(2)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政治,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在局部地区已成为现实。其乡村政治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是一个渐进的、非均衡的发展过程和趋势。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面不广、作用力尚弱,但在局部地区和已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其政治参与热情高,作用力比较大;从长远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组织结合创建一种新型乡村民主政治模式,共同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化的进程。(3)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力度,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合作经济组织自身规模和组织化程度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逻辑关联。

针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要高度认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的客观性、现实性和重要性,认真对待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的现状、特点、路径、规律和趋势的理论分析和对策性研究。(2)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善其组织形式、规范其活动行为,健全其制度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3)要建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的制度机制,培养其社会政治责任意识,积极引导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规范、理性地参与乡村民主政治,发挥其积极、正面作用,推进乡村民主政治的进步发展。

 

* 项目来源: 2010年度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 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研究 (编号: BSY10049 )

参考文献

[1] 毕美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材.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2] 黄祖辉等.中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浙江大学出    版社,2009: 206209

[3] 许晓明,王仕国.我国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成效、问题和对策.求实,2003(10)

[4] 湖北省襄樊市农村经营管理局.湖北省老河口市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党组织建设实现党建工作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中国农业经济信息网 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35643,2008-7-11

[5]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450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