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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参与主体与社会福利的关联度
2012-03-28 15:58:49 本文共阅读:[]


农村土地“包产到户”的改革实践拉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历史序幕,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提供的资源支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集体土地允许流转势在必行。 然而,我国存在的二元土地制度、国家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模糊等土地制度和政策缺陷,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粗放,土地资源浪费较严重;另一方面,土地资产价值未能充分显化,土地违法违规比较突出,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成为制约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关键。

可见,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前提下, 以整合城市和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城乡土地的统筹规划与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 改变政府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如何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管理和流转的首要前提,是集约土地资源、实现新农村建设战略和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保证,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也是我国今后土地改革的重要方向。 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分析和实现流转的运行机制研究对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和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用益物权提供制度设计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理论和实践

在此,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梳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演进轨迹,对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分析。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理论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在一定意义上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国外学者很少有这方面的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焦点。我国理论界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研究主要从制度变迁、产权基础、交易费用与外部利润等角度研究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存在问题、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构建、流转的模式和制度设计等内容。 孙弘从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体系的角度,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形成与收益分配以及相关的法制建设与管理措施[1] 刘小玲从我国城乡土地市场的结构现状,分析了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立的路径选择,并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模式[2]。乔新生(2005)对《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解析,认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可以通过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许惠渊(2005)通过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土地登记,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允许“农地入市”的思路,并阐明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目标。 张合林、郝寿义从土地使用权能对等和土地市场的本质统一性视角,分析论证我国土地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与目标选择,并构建了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结构理论模型 [3] 周其仁(2008)认为土地制度改革应还权赋能,赋予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资源流转权利,这才是改革的最高纲领。 “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与基础,在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的实践创新,总结地方实践的得失,并适时制定全国性的政策,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叶剑平(2007)、刘守英(2009)、王小映(2009)等通过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政策演进和市场发展,提出统一城乡土地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 同权”, 对农民土地权利实行物权保护。 黄小虎(2009 从物权法的角度探索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方式,提出政府的管理职能主要是土地产权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 袁枫朝、燕新程通过博弈论模型对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企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行为决策分析,得出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降低交易成本是流转的重点 [4]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2010 在对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改革实践的调查研究中,总结成都在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进入市场交易的可行途径时, 指出以农村土地权利界定的模糊,以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之间级差地租为动力,在探索合法化途径中推动现有征地制度的改革。

从上述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可得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体系的构建;土地制度改革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提供保障,形成合理的土地要素价格机制;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规划确保土地要素的公共品属性得到合理的利用。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演变

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还未确立,现行立法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改革开放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局限于所有权人之间且完全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划拨和平调[5] 1986 6 25 日,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随着我国经PUBLIC MANAGEMENT公共管理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于 1988 年、1998 年、2004 年进行过三次修改。 目前《土地管理法》还在修改中。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很重要的一个创新点。 在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统一的用地市场方面,存在几个关键点:一是要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的土地的范围;二是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程序;三是要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放到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当中来进行,主要是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为未来的农村改革确立方向。 2009 3 18 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强调,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意见》强调,一是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二是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三是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分配办法。

(三)对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认识

1.对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问题的剖析

第一,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模糊是集体建设用地违法流转的根本原因。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政策。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两种土地所有权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国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 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却受到诸多限制,无法体现其资源价值和资产价值。

第二,利益驱动是导致集体建设用地隐形流转的直接动力。 由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高,农民不能合理分享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为了自身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过私下流转土地使用权甚至非法转让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私下出租或转让宅基地及其自建房等, 隐性但直接地将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现土地权益最大化的现实选择。 “小产权房”、“城中村”就是这种二元土地政策所引发的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的表现之一。

第三, 立法的限制和滞后以及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的主要原因。 《土地管理法》 规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对村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严格限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文件虽然原则上规定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在流转的主体、范围、条件等方面并未作具体规定。

第四,合理的价格机制和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尚未通过公开规范的土地市场实现,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混乱、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隐蔽的流转市场、不规范的流转方式和缺乏公开竞价机制,使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和农民宅基地及其住房财产价值难以充分显化。

第五,强制征地、补偿和收益分配措施的不公平是导致土地征用制度低效率的主要原因。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然而, 在实际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公共利益”缺乏严格的界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可以通过搭“公共利益”的便车“滥用”土地征用权。 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和收益分配不合理,剥夺农民土地发展权等合法权益,加之征地程序不规范,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因素。

2.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试点探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土地制度的创新成果不断涌现,上海浦东新区、广东省、重庆市、成都市等都在土地制度创新方面作了大量积极有益的探索。广东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开创了一片更大范围的试验田。 2005 年,《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上海浦东新区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形成了以“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不包就业的安置办法, 其重点是将农民的土地保障转为社会保障,引导征地劳动力通过市场就业。 重庆市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 通过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将已转移进城农村人口闲置宅基地整理后获得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进行流转,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流转”。

3.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明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利体系,是优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的首要前提;第二,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价、同权”的制度保障;第三,逐步构建和规范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流转;第四,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必要保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均衡分析

为理解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将通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均衡分析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社会福利的变化对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行理论上的解析和求证。

(一) 政府强制实施土地征用条件下的土地一级市场均衡分析

土地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不仅是在不同部门(个人)之间配置的信号,也是调节土地供给和需求关系的重要工具[6] 在土地一级市场中,政府完全可以依据宏观调控对土地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限制,使得缺乏供给弹性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受到扭曲。 如图一所示,需求曲线 D 和供给曲线 S 形成土地均衡价格 P0,此时,矩形 OHEP0的面积是政府作为土地供给者的经济地租 (买方剩余);三角形 P0EB 的面积为土地使用者的剩余。 当土地需求曲线由 D 上升至 D1 时, 由于土地供给无弹性,将使得土地价格上升至 P2,而政府的剩余扩大为OHCP2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在不同土地用途之间进行转换之外,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供给(土地服务或是所有权)是无弹性的,土地价格(或租金)水平完全由需求方来决定, 即土地价格为需求价格 (曹振良,2003)。

在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进程中,国家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用),变更土地权属关系,成为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供给的主要来源之一。

政府征用的土地进入市场,使得原来的土地供给曲线由 S 变成 S1 SES1 所形成的夹角斜率即为土地供给的年增长率。 在需求 D1 的条件下形成新的均衡价格 P1,征地带来的供给增量 ΔL1=HH1,若政府的土地征收(用)成本为 P0,此时,政府由农地征用出让带来的的剩余为 EFD 土地使用者的剩余则扩大为AP1F,而农民仅得到土地征收补偿 HH1IE 的部分(按照原土地用途产值的若干倍进行补偿), 其失去了分享征用土地的实体发展权 (即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建设区内,对允许建设的农地设定的发展权,是农地非农化增值的真正来源)带来剩余部分的权利[7] 由此可知,随着征地数量的不断扩大,农民的福利损失将随之增加,在征地补偿不变的情况下,农民无法分享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带来的成果。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中存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等要素配置的的双轨制特点。 政府通过对农地转用渠道的完全行政垄断获得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又作为唯一的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供给者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协议、划拨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如此一来,政府实施土地征用垄断政策在征地和供地两环节制造了较大的利益空间。 由此产生的问题,一是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并容易滋生政府制度寻租和开发商投机行为;二是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三是由于征地过程中过低的补偿使得农民利益受损,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四是征地引起的大量社会问题。因此,陈锡文认为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农地转为非农地都必须变为国有土地,这一条必须打破。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对社会福利的变化

农村土地的征收(用)制度成为目前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建设用地的唯一的合法途径,而正是这种制度安排成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空间阻隔的制度壁垒,在土地权利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对集体土地的实体发展权,也就使得农民无法获得土地出让后的大部分增值收益。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集体土地允许流转已势在必行。 当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时,如图二所示,市场中的建设用地供给曲线变为 S2,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供给增量为 ΔL2=H1H2,土地供给的弹性有所增加,则在需求 D1的条件下形成均衡价格 P3 将低于原有的均衡价格P1,土地使用者可增加剩余 KGF,而土地供给者(农民)和国家可以以农地发展权得到 EGK 的剩余部分。如果土地供给增量 ΔL2 进入市场的价格低于 P3,则土地增量是不会入市的。

实现工农协调、城乡协调和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充分保障农民权益,让农民分享城镇化和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8] 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 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但可以带来总社会福利的增加,实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平等,而且可以使得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提高整个土地市场的效率。 但如果不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加以规范和限制,土地供给弹性的增加必然会导致土地均衡价格的下降,国家和土地供给者(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的 利效 例(SEGK/SEGF)将下降。 另外,在利益的驱动下,如果存在大量的集体土地(包括农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势必会导致耕地保护的困难和社会不稳定等不利影响。 因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政府必须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从长远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适度控制农地入市的规模和速度,以保证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图一 国家垄断条件下建设用地市场的均衡分析,图略】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行性分析

1.理论上的可行性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第一,从制度层面上说,由于管理制度的缺陷、流转成本的低廉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土地增值收益,使得现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较大的潜在利润,从而导致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存在。 另外,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和土地法制不健全,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流转混乱,集体土地资源利用率低, 使集体福利减少, 流转的外部成本无法内在化。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由原则上禁止入市流转向有形市场流转的变迁就成为可能。

第二,由于产权是附着在或内含于一种资产或物品实体中的一组权利,其核心是所有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已变成一种能独立带来利润的经营条件或资本。现代土地产权与其他产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其内含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能分解,并独立出来发挥作用,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里派生的一项独立的权能在市场中流转也就成为可能[9]

第三, 平等是民法物权平等保护理论的精髓,而且意味着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国家、集体的经济成分虽具有不同的意义,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那么,国家土地所有权上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流转,逻辑上的推论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上亦可设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依法流转。           

2、政策基础的支持

从法规层面上来说,《宪法》第二条与《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农村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称的“转让”实际就是流转,即通常所说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各种流转方式。 可见,我国现行法规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留有活动空间。

从政策层面上来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制定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政策,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指出,“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 及时加以规范完善。 ”上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及实践,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到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为允许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了方向(马秀鹏,2005)。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由试点探索与尝试转为在全国推进已成为必然。

3.现实条件的需求

第一,土地资产价值的增值和显化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经济根源。 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化,城乡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经济社会结构逐渐转型,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郊区和农村,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尤其在城镇周围以及乡镇企业发达地区,非农建设用地与种植业农用地之间的收益差距显著。 比较收益差距驱动了集体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推动了集体建设用地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流动,进而形成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

第二,资源优化配置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土地供给宏观调控的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可供给量不足,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要求。

第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民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它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 如能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法流转,土地的资产价值能够显现, 农民将可以参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模式选择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应立足国情,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 18 亿亩耕地红线”和“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为目标指导,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指导思想,坚持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公正、公平、公开”、因地制宜、等价有偿性等原则,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制度设计与管理模式,以要素市场价格的变化所引发的利益结构调整来推动产权或制度的变革,引入农村建设用地发展权的市场交易模式,建立和规范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土地要素的流动和利用的效率。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新模式

在《物权法》的法律框架下,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下,按照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支持工业化、城镇化程度高、经济较发达、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探索,在总结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尽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制度设计,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法可依。 实行“严格审批、科学规划、统一实施、规范管理”,合理安排与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并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管理的新模式,推行对集体建设用地严格审批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相结合的制度。

2.逐步构建和规范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的规范流转

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严格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合作或联营等方式直接进入城镇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规范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加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统一市场建设,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统一、有序、公开的市场管理轨道。 以市场规则来配置集体土地资产的目标,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到统一的市场,逐步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价、同权”,保证农民土地发展权的增值收益,真正实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管理。

3.明晰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优化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合理收益分配机制

明晰土地产权是入市流转的首要前提。 因此,明晰农村集体用地的产权关系,赋予农民集体土地的资产属性,在严格监管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流转和有偿使用,成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当务之急。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加强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界定集体土地的权属特性和范围,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的物权化、长期化、商品化,在明晰农民的土地经济权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限、可流动的使用制度。 严格界定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在土地权力和流转收益上的分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并符合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产权交易、租赁等方式进行土地开发与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和规范农民在土地上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的保护问题,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4.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以立法的形式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范围,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重点改革征地补偿制度,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支出,也可以适当收取因环境改善或土地改变用途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完善农村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农业灾害保险的基础上, 积极开展农民生活养老保障试点工作,将农民生活养老保障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离出来,并鼓励农民将这部分收益以入股方式,投入发展股份制集体经济, 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为解决农村土地融资难的问题,可以着手研究整合部分财政资金建立农业投资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机构和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土地融资机制。

5.加强土地流转中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

坚持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搭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加快基础数据库建设, 围绕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总体目标,按照“以图管地”要求,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站,完成市(县)级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准地价数据库,向县、乡两级配备农村土地流转网络软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信息,形成市、县、乡镇三级服务网络平台。 通过服务平台这个媒介,着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供与求信息的有效对接,从而实现农村集体土地规模、规范、高效地流转。 另外,围绕对外“以证管地”总目标,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任务,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 促进城乡地籍地政统一管理。为此, 必须设置专门的农村土地流转中权属管理机构,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能,有效发挥地籍部门在集体土地流转中“一站式”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6.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监管机制,坚决查处管理中的腐败行为

执法监管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预防土地违法,减少土地违法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综合治理、重点打击”的方针加强对集体土地流转的监管。 允许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流转,要认真执行现行土地制度,对流转的办法、程序、合同关系的变更及相关的制约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开展执法监管工作,确保政策上的合法性。 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市或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专户专储,比例分配,专款专用,由监察部门、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应按各自权、责加强对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增加集体土地收益收支管理上的透明度。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机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孙弘:《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 年第 5 期,第 2427

[2]刘小玲:《建立我国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探索》,《南方经济》2005 年第 8 期,第 3740

[3]张合林 郝寿义:《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制度创新及政策建议》,《中国软科学》2007 年第 2 期,第 616

[4][8]袁枫朝 燕新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之三方博弈分析――基于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与用地企业角度》,《中国土地科学》2009 年第 2 期,第 5863

[5]黄小虎:《新时期中国土地管理研究》(下),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 年,第 118

[6]张合林:《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6 年第 3 期,第 616

[7]王永慧 严金明:《农地发展权界定、细分与量化研究-以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7 年第 4 期,第 2530

[9]吴月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可行性探析》,《经济地理》2005 年第 3 期,第 4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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