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人类土地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就法城而言其历经了四个阶段:公法、私法、经济法和环境法。推动人类土地法制发生这种变迁的内在动因就在于伦理观念的发展嬗变。
关键词:土地法制;发展变迁;伦理观念
土地是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威廉・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1]土地孕育着人类的繁衍与生息,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也很早就进入了人类法制视野。人类有关土地的法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西方最早可追溯到《汉莫拉比法典》,我国夏代法制之中对土地问题亦有涉及。人类土地法制时至近代几经变迁,其推动力量是人类伦理观念的发展嬗变。“理性的思潮…从实质上影响着法律传统。只要世俗社会和思想的王国存在着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对法律的成长发生着实际的,或许深不可测的影响。”[2]本文旨在揭示人类土地法制变迁与伦理观念演进之间的内在关联,特别是论述不同主旨的土地立法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各种伦理理念,期望能够从伦理的视角上为我国当代土地法制建设略尽绵薄之力。人类土地法制至今已历经公法、私法、经济法和环境法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着政治伦理、产权伦理、经济伦理与生态伦理,它们分别影响着其所属时代人类土地法制的立法主旨。
一、 公法时代与政治伦理
土地在史前人类的世界中仅是宗教崇拜的对象,人们只能“敬之以礼”还谈不上“施之以法”。人类进入原始社会后“低下落后的生产力,集体劳动的活动方式以及产品的平均分配形式,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3]尽管这时候私有制、国家和法律并未产生,但人类土地的最初制度――公有制却已然确立。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对立,国家产生自然也就成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人类在历经原始社会后开始进入奴隶时代,人类最早产生的国家类型便是奴隶制国家。奴隶制国家所实行的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夏代更改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这些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民法内容又直接影响了商、周两代,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通行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则。”[4]西周后这种土地国有制又与分封制相结合,成为推行专制王权统治的物质基础与工具。分封是奴隶社会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制度,它的存在与土地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封制的特点,是土地治权与政治统治的高度统一。周天子的神圣性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也是其实施政治分封的基础。”[5]统治者凭借着土地分配权驾驭与控制臣下,土地从而也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政治资源。“自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制形成以后,土地始终是统治阶级争夺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占有土地,就占有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从事劳动的人力,进而占有这些人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6]为了保证王对土地这种政治资源的绝对垄断,奴隶制国家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土地国有制。“田里不粥”表明臣下可使用土地却不能买卖,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控制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土地法制冈而也必然与政治伦理紧密相连。在国家对土地的绝对强力及控制垄断之下,人类土地法制与国家政权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种法制理所应当归入到公法的序列当中。西周末年作为分封制基础的井田制遭破坏,土地国家所有制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替代,人类土地法制因而开始逐渐步入私法时代。但是中国土地法制的公法传统并没有终结,在上世纪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中,土地成为调动农民斗争积极性的政治资源。具有革命色彩的土地法制发挥了强大威力,迅速地推动了革命斗争广泛而深入的开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踊跃参加红军,支援前线,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加强了工农联盟,成为建设根据地发展革命战争的力量源泉。”[7]从《兴国土地法》到《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些土地法制因与革命和政治斗争相联系,在理论上也都理应被划入公法的范畴之列。公法性质的土地法制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与政治、政权关系密切甚至就是其产物,这就是研究土地公法的政治伦理视角.
二、 私法时代与产权伦理
土地在历史上长期以私有财产形式而存在,私有制也成为人类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土地私有制得以真正确立的重要标志在于,土地可以在所有者之间自由而有偿地转让,但这又必须以土地产权制度的确立为前提。“土地产权是指由终极所有权及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束…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是终极所有权,其最大的特点是排他性,这是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8]它虽然包含了公有产权的内容但更多是指私有产权。“私人财产权的出现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伦理观念发生作用的结果。”私有财产产生的伦理动因就在于“人类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情感”、“财产使人产生安全感”、“私有财产是个人得到满足的需要”[9]鉴于私有财产重要性的客观存在,使人们不得不制定法律予以保护,私法性质的土地法制也由此产生,它尤以维护土地私有产权为核心。罗马法是私法的滥觞和典范,“从罗马法开始,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已成为法律制度的选择。”[10]这其中的产权显然是指私有产权。产权伦理是当代经济伦理研究领域的热点,有人甚至视其为“全部经济伦理的核心”和“整个社会伦理的基础。”[11]产权伦理诠释了产权确立的伦理基础,它也因而也成为产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先秦法家认为法的功能在于“定赏分财”、“定纷止争”,“即法律具有确认和保护财产私有、等级地位的作用。”[12]无论是“定赏分财”还是“定纷止争”都表明了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作用。他们还提出“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主张以法确认和保护土地产权的私有,甚至是使用各种严刑峻法也在所不惜。
刑法在保护土地私有产权上固然重要,但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作为私法的民法。产权是民法理论的构造基础,“产权是一门学科,一门叫作“民法学”的学科。”[13]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是维护土地产权的重要制度,“从物权法的历程看,物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围绕土地权利展开…从物权法现实看,土地权利仍然构成物权制度的主干…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如果抽出其中的土地权利,物权将变得支离破碎、黯然失色。”[14]物权作为人类土地法制中私法部分的核心,其本身就是具有丰富伦理意涵的法律制度。
“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是《物权法》的基本伦理问题,只有满足了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的私有财产才是正当的,这是《物权法》的伦理基础。”[15]由私法保障的土地私有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私人产权容易形成土地的市场供给,保证厂商土地投资行为与其报酬成正比,因而其有利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的形成。”[16]但这种产权制度也不能说是完美无缺,它的行使常因与社会利益相悖而受到限制,这就为人类土地法制的演进提供了原动力。土地产权法制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其自身,也为人类土地法制的其他形式奠定了基础。“土地法律制度往往是一国政治与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土地产权制度,不仅为一国宪法和民法所安排,而且总是决定着一国其他自然资源品种法律制度的架构。”[17]土地私法的产生源于保护私有产权的需要,这就是研究土地私法的产权伦理视角。
三、 经济法时代与经济伦理
尽管人们早就认识到土地经济价值的存在,但土地法成为经济法的一部分却是在近代。人类土地法制发展在近代步入经济法时代,这并非是偶然而是存在着深刻的经济动因。私法虽保护了土地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也造成经济发展中所有权绝对化的障碍。于是传统私法领域产生了“公法化”趋势,并进而导致了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出现。但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恐怕还不只仅在于此。“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这样或那样的联系。简直就是人性发展的产物。”[18]私法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内在的自私天性,人们出于天性把占有财富当作最大的幸福。若如威廉・配第所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则土地自然就是人们竭力所要占有的对象。至少这在传统封建社会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私有土地在地主手中如雪球般地越滚越多。造成了封建社会极为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这是土地私有不受国家政策法律干预的经济规律的趋势发展的结果。”[19]资本主义建立以后尤其强调抑制土地兼并,并注重运用经济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制,土地法在此时开始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对人类而言“土地是一种综合的自然资源,经济学家有关土地的论述对分析土地法的经济理性则是不无意义的。”[20]土地具备供给上的稀缺性和用途上的不可替代性等诸多特征,它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以及经济要素必须受到经济法的规制。“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土地法在经济法时代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不再像私权神圣年代那样不受任何限制,而是被置于国家经济法制的干预之下,就此而言土地法具有了明显的经济法特征。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符合经济伦理的要求,它是经济法内含的经济伦理性的集中体现。[22]而处于经济法时代的土地法仍存在着问题。“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和活动追求的第一价值目标。一个合乎人类经济理性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制度必定是有效率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组织),而且,经济效率越高,表明该经济行为或经济制度越合乎经济理性。”[23]经济法时代的土地法仅仅只追求效率目标,仅仅只是将土地视为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未看到其作为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层面。其结果常常是在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同时,地表上下的生态环境却在不断地日益恶化,最终将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下降或无法利用。这是将土地法归入经济法范畴的最大不足,也是制约着人类土地法制发展的重要瓶颈。人类法制发展的进程在总体上要历经“从公私法域的分化到社会法域的衍生甚至生态法域的出现”,[24]土地法制亦不能例外。土地法在环境伦理学兴起后进入生态时代,人类土地法制也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四、环境法时代与生态伦理
当生态伦理的发展还处在利奥波德时代时,土地就已经开始成为生态伦理关注的对象,利奥波德的生态伦理又被称为大地伦理。“奥尔多・利奥波德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奠基人,他所倡导的’大地伦理‘提出了将所有自然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大自然都纳入到伦理体系中的理论范式。“大地伦理”是生态伦理学发展史上较早自觉而又系统阐发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伦理关系的思想体系。”[25]生态伦理学在历经了“大地伦理”时代后,土地不再是其研究的全部而仅只是一部分。现代生态伦理观在被引入土地研究领域后,引发了人们对于土地利用问题的道德思考,为利奥波德所首倡的土地伦理终为人所识。
现代土地伦理以现代生态伦理为理论基础,是生态伦理意涵在土地问题上的具体表达。“土地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规则,它的核心就是善待土地,视土地为人类生存的伙伴,把人类与土地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并把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扩充到土地,提倡对土地的尊重,节俭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26]土地伦理是土地问题研究中总的指导思想,其对涉及土地的各方面问题都有指导意义,土地法制亦不例外。加之土地的生态功能在近代为人们所认识,人类土地法制正日渐成为环境法的一部分。在现代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历程中,环境伦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7]环境法的这种总体转向也导致了土地法的转型,人类土地法制开始步入到生态伦理化时代,这也使土地法的发展达到了最完备的阶段。以生态伦理为视角从属于环境法的土地法,它是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考虑问题的视角的。“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也就是这样的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是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是类存在物。”[28]“类”这个概念极具伦理意蕴,它“是人性规定的特有范畴,它建构起了人对人自身认识的从未有过的价值维度,从而使人超越自然物种的方式即用人的方式去理解人成为可能。”[29]土地立法以人类利益为原点视野极为广阔。剥削性土地公法仅维护少数统治阶级利益,契约性土地私法仅维护所有者个人的私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经济法性的土地法,其维护的最多也只不过是一国的经济利益;而以生态为本位具有环境法性质的土地法,其维护的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利益。它是对传统人类土地法制不断超越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土地法制发展的终结,人类土地法制仍将随时代变迁而不断演进。
土地法制发展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大多数国家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有关的宪政制度及民法物权制度,甚至有关的政治制度历史变迁的轨迹,制度创新的进度都是以土地法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为启动或标志。“[30]通过纵览人类土地法制演进的轨迹可发现,人类伦理观念演进的推动在其中贡献巨大。分析蕴含于土地法制演进背后的伦理动因,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土地法变迁规律的认识。
【注释】
[1] [英]威廉・配第.赋税论.配弟经济著作选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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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同上注,172
[18] 阜泽渊.法的价值总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5.
[19]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83
[20] 同注16,173
[21] 李吕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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