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着重关注的是广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到今年9月,广西全区已发证面积达1890.41万公顷,占应发证面积的95.1%;发证4.7万册,占应发证数的83.7%;发证工作覆盖全区所有村委会。应该说,该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广西把这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做到了现今的水平,很不容易,可以说是立了一件大功。这绝非谬赞,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石,对于农民,对于土地管理,乃至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影响了其对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抵制,也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亦是完善土地管理的重要一环。一方面,目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删顷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其登记发证的相对滞后,影响了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管理的困难。开展并完成该项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避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有利于构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当前各地跃跃欲试的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无论是承包权流转还是一些地方试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都必须在权属清晰的前提下进行。否则,权属不清,交易难成;勉强交易的,后患无穷。如果说集体土地流转将是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和中国农村腾飞的必然选择,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更是今后中国经济巨轮滚滚向前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为了筑牢这个基石,早在2001年国土资源部就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然而,到2009年5月,全国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比例仅为53%。这不仅离当年的要求所去甚远,与国土资源部新要求的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登记正工作也有很大差距。
个中原因可能许多,比如经费不足,人手不够,时机不成熟等等,但是一些地方此项工作乏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认识不到位。许多地方没有重视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没有把农民的土地产权与城市的产权管理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把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放到心里。广西之所以能走在前列,就是由于当地把登记发证当作筑牢农村土地管理基石的关键环节,当作真心护农的重要举措,千方百计,真抓实干。
时光飞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愈加紧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管理长远发展的战略出发,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让登记发证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