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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的想象与现实
2011-06-03 19:30:52 本文共阅读:[]


【摘要】贺雪峰先生以其在全国各地农村展开的深度田野调研资料为基础,站在中国现代化和农村与农民生存发展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内在逻辑展开了深刻的分析。该书通过揭示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中的一系列“常识”,阐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必须稳定和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村社集体一定的土地权力,以更好地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对公共品供给的需求。该书的研究将有助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大讨论迈向一个更加务实、更为理性的新阶段。
【关键词】地权;农民;农村土地制度
 
    几十年来,关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向何处去这一论题,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更由于土地问题关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和中国发展道路的选择,而使这一争论裹挟着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甚而形成了一场硝烟弥漫的左右之战。近期,贺雪峰先生在历经长期田野调查之后精心锤炼多年的《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一书的问世,无疑为这场无休无止、难辨你我的口诛笔伐厘清了一幅更为明晰明晰的图景。该书以作者长期以来在全国各地农村展开的深度田野调研资料为基础,站在中国现代化和农村与农民生存发展的高度,对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内在逻辑展开了深刻的分析。
    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问题牵扯着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扯动着千家万户的神经,土地制度的变革,会引发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变化,因此,土地问题对于农村而言,是一个基础性、根本性问题。也正因此,在历史上,才会出现无数次由土地问题引发、而又将目标定位于土地权利的农民革命。太平天国起义者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曾经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到了近代,著名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提出三民主义主张时,更是把“平均地权”作为“民生主义”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历程中,也同样十分重视土地因素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地位,注重通过变革土地制度来调动农民积极性、激发群众革命热情,同时也非常重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让广大农民分享革命胜利的果实(比如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凡此种种,均表明土地问题早已超越了其作为一种生产资料的基本功能,而更蕴涵着政治社会变革的润滑剂之意,同时也是社会公正公平程度的表征。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国家继续在各解放区推动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传统土地制度,让广大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梦想。1953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开展,农村普遍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由农户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
    25年之后,安徽小岗村的分田到户实践,拉开了新一轮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帷幕。这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弘扬和保障个体农户的土地权利,削弱村社集体的土地权力。以家庭土地承包制度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得以个体农户为基础的村落经济得以复归,农村土地细碎化状况得以再现。分田到户的土地制度将生产效益与农户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1980年代初期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与农村经济的繁荣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新一轮土地制度变革的优势。
    与此同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气候也让经济学大行其道,成为长期霸占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显学。一些经济学家照搬西方经典产权理论,来证明既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谬误,提出理想的土地产权结构模型。他们的言论深刻影响着中国的决策部门。
    再者,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必须采取赶超型的发展战略,以尽快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实现和平崛起。尽管这种赶超型发展战略为国家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也容易因为急于求成而产生急躁心理和急功近利心态,铸就以发展主义为取向的政府。同时,作为一个威权型国家,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经济稳定而快速的增长,简言之,就是来源于GDP,只有GDP增长了,人民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政府的合法性才能稳固。如此,在设置各种制度安排的时候,政府就不能不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公平固然重要,但效率必须优先。具体到农村土地问题而言,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必须围绕着和服务于中国的城市化、现代化目标,确切地说,它必须有利于提高GDP,提升城市化率。这是各级政府的渴求,也是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现代化就是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由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而问题恰恰在于,中国的这样一种人均不过两亩、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局面距离现代化、集约化、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实在太过遥远。怎么办?若任此状况下去,中国要想如期或者提前实现城市化、现代化目标,恐怕难于登天。所以,政府干预呼之欲出。从原先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到尔后的30年不变,再到如今的长久不变;从原先规定农民只具有土地使用权到后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从之前强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到尔后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走集约化、现代化高效农业道路;从原先禁止土地买卖到如今鼓励农民积极依法自愿土地流转,甚而默许一些地方试办土地产权交易所,所有这些,都表明国家正在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上做现代化的文章,试图全  面攻破这事实上已经面目全非的最后一个传统堡垒。
    综观近六十年来的土地制度变革,尽管土地的产权形式在不断发生变迁,但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始终没有改变,那就是对土地效率的追求。无论是建国初期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的建立,还是1978年以后的分田到户,抑或是当下正在积极进行中的土地流转,都蕴涵着难以克制的效率冲动。当然,追求效率本没有错,问题是,当我们追求效率的时候,往往有意无意地遮蔽了其他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恰恰是效率所无法规避或满足的。由此,当我们一味地向农业、向土地要效率,在现代化的道路上马不停蹄、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似乎也应该时而驻足去冷静地思索!
在这个意义上,《地权的逻辑》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它不仅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了一种新的政策参考思路,而且给那些只顾照搬西方经济学理论、高喊“效率”与“产权”的经济学家当头棒喝。《地权的逻辑》的最大特色和优点在于,其所提出的观点主张并不是凭空而来,更非意识形态化的叫嚣,而是建基于扎扎实实的农村调研基础上。因此,阅读此书的人,不管你认同还是批评其中的观点,都不由得为作者敏锐而厚重的农村经验质感所折服。
    在书中,作者以大量为众人所忽略或者选择性失忆的“常识”来批驳农村土地问题上的激进主张,反思当前国家的农村土地政策。书中的核心主张是,对农村土地问题的认识需要回归“常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必须稳定和巩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村社集体一定的土地权力,以更好地满足绝大多数农民对公共品供给的需求。作者的这一主张既有其宏观的背景判断,同时也有大量的微观经验支撑。从宏观上看,作者提出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两个基本前提。其一是对中国现代化发展战略的判断。在此前的著述中,作者已经基于中国国情对中国的现代化发展道路进行了把脉。据2004年全国人口统计,中国有58.2%的人口住在农村,70.8%的人口为农村户籍,其中有约1.66亿拥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如果将不能再城市安居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算作农村人口,那么中国目前的农村人口数量还有8.8亿。由于中国农村人口数额庞大,占全国总人口比重较高,而城市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相当有限。即使未来三十年,农村人口每年减少1000万,到2035年,我们国家还将有近6亿人口要依托农村生产生活。如果将以后每年新增人口考虑进去,那么届时农村人口数量将远不止这个数字。农村人口数量将长期保持高位的这样一个“常识”,使得中国的现代化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由此,试图通过土地私有化、推动土地流转来实施积极的城市化战略,难免会导致“城市梦碎、有家难回”的悲剧。其二,中国农村家户经济规模较小,土地分布状况较为细碎,从而迥异于美国的大农场主。可以说,以上这两个基本前提是我们认识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宏观背景和具体语境。
    在确立讨论土地问题的两个基本前提之后,作者接着以大量的经验材料论证了一系列被许多学者漠视的“常识”,诸如“什么农民”、“什么土地”、“农民到底要什么”、“什么农民在要”等一系列犀利的发问与追问,将农村土地问题所牵扯的、被土地问题上的激进主张所遮蔽的脉络图景清晰地呈现出来。
具体而言,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问题上,我们需要妥当地思量以下三大平衡关系:
     其一,农民地权稳定性与村集体土地调整权力之间平衡关系。这个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农民权利与乡村干部权力的关系问题。一方面,种地务农是农民的天职。要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就必须做到“耕者有其田”,当然这里的“耕者有其田”并不一定意味着农民要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要拥有土地使用权即可。事实上,整体而言,只要农民有田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是否拥有耕地所有权对他们而言并无太大意义。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就要求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而言,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他们的地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农村土地的分散化、细碎化状况,农户无法独立满足公共品供给需求(比如水利灌溉系统、机耕道的修建和维护、因人口增减而产生土地不平衡与再分配问题等),而要求村社集体乃至更大范围内的统筹安排,此时,就要求跟农民最接近、打交道最多的村社集体必须具有一定的土地调整权力。对于这些农民“办不好或者没法办”的公益事业,必须要由村社集体来出面。而问题也恰恰在于,村集体的土地调整权力可能就会触犯部分既得利益农民的利益,从而引发矛盾冲突(权且不考虑村干部借调整土地为自己谋利的情况,因为那是另外一套逻辑),当这些矛盾冲突通过上访者的传播而超越村社范围时,自然会引起上级政府乃至中央的高度关切,迫使他们出台制止村干部侵害农民权利行为的相关政策法规,其极端表现就是剥夺村干部的调地权,让农民的地权长久稳定,由此,本来具有一定平衡功能的天平自然彻底地偏向了农民这边。村干部彻底失去了土地权力,农民获得近乎获得了完整而长久的土地权,却意外地迎来了生产不方便、公共品供给严重阙如的“反公地悲剧”局面。由此,如何在农民地权稳定性与村社集体土地权力之间保持一种良性的平衡,是我们在确定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其二,不同阶层农民之间关系的平衡。改革三十年来,农村社会发生了越来越大的分化,此前相对均质化的局面得以不断改变。从全国宏观背景来看,我们可以粗略的分为东、中、西部三个处于不同区位和阶层的农民;从生活地域范围来看,又可划分为城郊农民和大田农民(一般农村);在一般农村,又可分为进城户、半进城户、兼业户和纯农户等不容类型。正是因为,农民内部发生了分化,所以我们在确定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时就应该慎之又慎,需要平衡不同阶层农民之间的利益。当然,从总体上看,因为东部地区农民、城郊区农民、进城户的经济条件较好,他们在整个农民群体中居于上层,但他们的数量相对较少,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民、大田农民、半进城户、兼业户和纯农户主要依赖土地为生,且他们占据农民群体的绝大多数,所以,国家的宏观土地制度安排应该更多地考虑这绝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当然,与此同时,也要妥当保障、维护处于上层农民的正当利益。
    其三,农地效率与农地公平之间的平衡。中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句话既道出了中国人的伟大,同时也暗含着另一层面的意思,即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数量而言,我们的土地资源是相当匮乏的。正是因为土地资源的匮乏,我们在农地资源配置和使用上才更需要讲求效率。而且,现代化的发展道路也要求农业应该走规模化、集约经营的高效农业发展道路。所以,提高效率是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阶段,由于城市吸纳农村人口能力有限,农村人口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转移进入城市,大多数农民还必须依赖土地来维持家计和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因而,“耕者有其田”对于农民就显得非常重要。此时,土地不仅仅是一种基本生产资料,担当着经济功能,同时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正如陈锡文所言,在我们没有更好地办法来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时候,土地你必须有着。如果我们一味追求效率,大规模实施“圈地运动”,将农民赶入城市时(包括被各种所谓的优惠政策所诱惑而主动进城和失去土地被迫进城的农民),那么同时也会出现大量农民因为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收入而不得不流入贫民窟的悲剧。贫民窟式的城市化,对农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我们可能会得到暂时的效率,但必定会失去公平,丧失正义。由此,对效率的追求必须深嵌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之中,脱离实际情境的效率,必定会适得其反。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保持平衡,也是我们在确定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时所应该考量的重要问题。
综合上述,农村土地问题并不纯粹是一个经济问题、效率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更是攸关中国现代化发展道路和中华民族崛起前途的重大问题、根本问题。本来,这些问题都是一些基本的“常识”。可惜,这样的“常识”已离我们太久、太远!学者们更愿意坐在书斋里想象农业的现代化,想象农业的高效率,而不愿踏入乡间、走在乡土上去触摸那既在的经验事实。因而,他们对效率的想象缺少现实的考量,缺失常识的支撑。在土地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去意识形态化,需要回归中国农村的常识,回归到土地的实践中去。
    话说回来,《地权的逻辑》作者虽然反对在土地问题上的激进化主张,但并不意味着他反对现代化、反对市场化。恰恰相反,作者是在对中国国情进行冷静而细致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更加切合中国农村实际和中国国情的制度变革方向。作者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如何更好地、更为稳妥地达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崛起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作者并不是反对市场化、反对现代化,而是站在更为宏观、更为长远的角度来思虑中国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前途问题。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也可以较为清晰地把握住贺雪峰先生的研究理路,他以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为基础,探索当前中国“什么农村、什么农民的什么问题”,厘清当下农村地权的内在逻辑,进而思虑乡村的前途乃至中国的前途。
    当然,由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异常复杂性,及土地问题对于中国发展道路的极端重要性,任何一项研究都无法澄清其中所有的问题。在现阶段的中国,现代化之路已不可逆转,中国要实现和平崛起,中国模式要让世人瞩目,就必须继续保持高速的发展水平。在这样一个秉持发展主义取向,鼓励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以政绩为首要考核指标的混沌氛围中,我们又如何可能克制各级政府推进城市化、现代化的冲动,如何能够弹压各种冒进甚至激进行为,从而避免“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戏剧的重演?再具体而言,当我们赋予村社集体足够的土地调整权力之后,又该如何有效地监督与制衡村社集体权力,以避免1990年代乡村利益共同体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权益一幕的再现?在许多地区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民主在走过场的情况下,对村社集体权力的监督又何从谈起……这些问题虽然已非本书所能涵括,但却仍然需要我们继续深入思考和讨论。在这个意义上,《地权的逻辑》开放出了新问题,但没有终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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