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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问题的几何解析
2010-08-16 22:36:40 本文共阅读:[]


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生产力水平或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其基本目的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使城乡共享现代文明。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之而来的大规模拆迁改建工作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一个亟待解决的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笔者在长期的动迁工作中体会颇深,出于一种社会责任感,仅就失地农民问题试着进行粗浅的几何解析,以供政府等有关部门参考。  一、问题几何  最近,笔者对一些被动迁户进行了走访和调查。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宁远镇几个村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我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城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  二是对在征地中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我区从2006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不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村民委员会少数几个人决定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  四是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问题的几何解析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以土地换保障,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  解析一、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拥有土地是农民与社会其他人群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这些收入是农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用地规模扩大,加之没有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等,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得失地农民成为既有别于一般农民,又不同于城市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面临着极大的社会风险。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后,尽管国家按《土地管理法》给予了征地安置补偿费,但现行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这种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置、重新就业、生活观念转变等问题,没有给予充分考虑。由于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而由农村意识转化为城市意识,由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也需要一个较长的磨合期和适应期,他们面临着各种风险。从社会角度看,政府也应给予这一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  解析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关注的几个重点内容:失地农民是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机会丧失,老年人收入明显减少,而失地农民的养老方式主要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社会的变革给这种养老模式很大的冲击,养老问题是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医学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但医疗费用也大幅攀升,对失地农民而言,显然产生巨大的压力。因此,医疗保障也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点。此外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社会保障制度随同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而不断发展,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失地农民不仅有生存权的问题,也有发展权的问题。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既可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技能,又可以减少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就业机会。另外还要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解析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就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失业和养老保险同步进行,让失地农民分享城镇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一、逐步核准,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更应该参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二、商业性用地和公益性用地应严格加以区分。公益性用地也不可以侵占农民利益。三、再就业培训。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四、抓住历史机遇期,积极探索惠及全体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框架。建立多元化的社会保险费用筹集机制。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级政府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审计制度。同时,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对于用人单位招用失地农民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等,必须通过法律援助严厉处罚,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传统的做法是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交由子女耕种,耕种收获基本能满足老人的生存需求,可见,土地又承载着养老保障的功能。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传统的、稳定的养老保障。因此,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模式,不仅是保障失地农民养老无忧的迫切要求,也是赢得失地农民对城市化的支持,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总之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以保证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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