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学术前沿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前沿 >> 学术前沿 >> 正文

农村土地流转如何破局
2009-08-15 17:26:24 本文共阅读:[]


    农村土地流转与土地的产权密切相关,按照土地流转视角进行梳理,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6)是“农民所有,产权完整”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第二阶段(1956-1978)是“三级所有,成为禁忌”阶段。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原来的农民所有转变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第三阶段(1979—1992)是“两权分离,逐渐过渡”阶段。在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第四阶段(1992—2008)是“试验探索,转向破局”阶段。这主要有三个标志性事件,一是1992年南海“土改”。南海的土改实质上就是实行土地股份制,即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集体财产及集体土地折成股份集中起来组建股份合作组织,然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这样,集体土地不用经过国家征地就可直接转为建设用地。二是2005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也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突破。三是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通过。《决定》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不等于土地私有化    为什么土地流转从禁忌到破局经历如此漫长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很容易和私有化这个敏感的问题联系起来。土地私有化为什么那么敏感是因为土地私有化和宪法、意识形态存在抵触;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之后会带来土地兼并农民流离失所,引发社会动荡、乃至于农民革命,总而言之,就是引发政治不稳定。事实上,我们都忽略了这样一个前提:土地问题引发革命的前提是人口与土地之间的紧张关系,这发生工业、商业高度不发达的农业社会,在工业社会,这对紧张关系并不一定存在;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土地私有化之后,会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土地私有化的确可能会带来这些问题,波兰尼在《大转型》一书中就曾经表达过这样一个核心观点:自由市场从来就没有存在过,自由市场对穷人是有伤害的,政府的干预是必需的。简言之,每个人面对自由市场就是一场赌博,市场只对强者有利,而对弱者无益。    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流转并不等于土地私有化。这里首先弄清楚的概念是什么是产权?在新制度主义中,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是一个复数概念,更本质地说,产权是一组社会关系,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等。所有权要通过这些衍生的一束权利来体现,这样产权才不会是抽象的。土地流转事实上流转的是所有权之外的衍生权利。早在明清时期就有“田面权”和“田地权”之分。所谓的“田面权”相当于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利,而“田地权”则相当于所有权。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看来,土地流转的经营承包权,它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属性。这表明土地流转不等于私有化,而且还有三个“不得”保障,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所有权限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权限制),不得损害土地承包的权益(收益权限制)。    反向承包的启示    土地流转的需求的确是存在的。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大量的土地需求;同时土地流转有助于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的生产力。《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列举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制等五种土地流转的形式。目前各地也有相当多的实践,如温州模式、新疆沙湾模式、小岗模式、重庆模式等等。笔者认为各种模式成立关键是土地权益在流转的过程中如何配置?以及这种配置何以成立?下面是来自于珠江三角洲S市的“反向承包”形式的土地流转经验。    实施反向承包的主要有三个步骤。首先是有村委会和生产队沟通。村委会将目前需要用地的信息,例如需要多少地?什么位置?的信息传递给生产队,生产队则与农户沟通(召开家长会)先签定反向承包的合同。接着生产队再与农户沟通。生产队对农户作出解释和动员,例如承诺搞好村路等。通过这种解释和动员,争取农户的同意,将农田转包给村委会,在反向承包的初始阶段,一般要开3至5次的会议才能签定征得大多数农户的同意。最后是签订合同。一个反向承包至少要签定三个合同,农户与生产队之间的合同;生产队与村集体的反向承包的合同;以及村委会与生产企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除此之外,公司本身也要求有各家各户的同意,而不仅是与村集体签订合同。    能否实施反向承包依赖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农村周边地区第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能够在周边的地区找到工作,这样农民才不会将农业耕作作为生存的主要依靠之一,实行反向承包首先要农民洗脚上田,外出就业。第二个条件是农民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意识,如分工、市场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下,农户作为个体面对市场,其风险是巨大的。因为单兵作战,农户获得的市场、气候等信息相当有限,正如我们经常见到的现象:丰产却难丰收。正因为农民意识到自己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小,才会具备通过反向承包将风险转移出去的动力。同时,在珠三角地区,某一块土地属于谁的概念已经逐渐淡化,农民大都可以接受土地调整,只要将土地的量分配给农民即可。第三个条件则是村庄必需有比较充分的土地资源。例如珠三角某镇,该镇有将近10万亩左右农田,这样实行反向承包之后更有利于发挥现代农业的规模效应。     实行反向承包之后,土地权益的配置发生了变化。实行反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无论是原来的承包制度,还是反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村集体。反向承包是珠三角地区充分市场化、城市化速度加快等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的背景下,没有其他发展资源却又大量土地资源地区谋求发展的双重逻辑之下的产物。反向承包的并没有出现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地区,而是出现在比较经济后进的地区,正如一位村党支部书记所言,“我们这个村比较落后,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发展资源,除了土地一无所有,我们只有在土地上动点脑筋,才能谋求村庄的发展。”实行反向承包之后,农户事实上是将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村集体,而作为补偿,村集体则支付土地的租金给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租金事实上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的收益权,即通过支付租金的形式村集体占有了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则由于获得了租金保证了土地收益权。另外,向村集体承包土地的企业则通过支付租金给村集体的方式获得了土地的实际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村集体获得经营权、企业获得使用权而农民获得收益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新的本质在于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新配置,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维持了农村的稳定。新一轮农村土地流转创新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转让权、抵押权、出租权等权益的重新配置,由土地权益重新配置与组合促成新的制度创新,这才是农村土地流转破局的切入点。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