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市场经济中,政府不承担直接发展经济的责任,不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具体经济活动。政府的责任,是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调控。其制度设计的特点是政府的权力、责任、利益有限,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边界明确。我国政府与西方政府最大的不同,是承担直接发展经济的责任。这种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与西方相比,有明显的优越性,但问题也由此而来,在一些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客观上成了市场主体,有了追逐利益的诉求。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政府又是社会管理者,这就可能出现利用管理者权威谋求市场利益的情况,所谓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从近些年的实践看,这种情况确实发生了。例如在土地问题上,地方政府侵犯农民利益的现象就屡屡发生。改革的方向,不是从根本上取消政府发展经济的责任,而是转变政府发展经济的方式,并借鉴西方的经验对其发展经济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具体到土地问题上,应实行如下改革。
土地行政管理改革的理想目标
一是分解政府的土地所有者代表职能和土地管理职能。西方国家也或多或少有国有土地,但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并不一定由政府直接经营。例如加拿大是由国有的公司经营,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接受政府的管理,不同的是其税后盈利要部分或全部上交财政。香港是个特例,我们的土地出让办法是借鉴香港的。但香港的出让管理和其他市场管理是分属不同的部门,这一点我们却没有学。我们的土地管理部门既负责经营土地出让,又负责土地市场管理,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应该看到,香港的情况与大陆不同,一是资源条件不允许其走外延扩张之路;二是一级政府便于控制,责任追究也比较明确。而我们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外延扩张的条件,五级政府体制的责任关系复杂,由此产生的矛盾很难协调控制。虽然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必然,但弊端日益明显,必须加以改变。
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模式,成立专营国有建设用地的公司,也可以考虑成立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政府机构,将国有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出租等经营责任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这样,土地管理部门就可专司裁判员职责,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按统一的办法进行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一是用途管制,二是产权保护。用途管制,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划来实现;产权保护,主要手段是确权、登记、发证。
二是改革规划体制。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缺乏应有的权威和约束力,很难实施。根本原因是我国的规划体系不合理。西方发达国家,自然保护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农牧区的农牧业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农牧区的土地利用规划。这些规划合起来,就是全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有的国家,通过制定国土规划或空间规划来协调上述规划。很重要的是,各国都是只建一个国家地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和地区共用,叠加各自的特殊信息,但标准是统一的。因此,他们的规划之间基本不打架,有矛盾也好协调。
我国的规划,以部门为主各自编制。各部门为了编规划,各自搞调查,建各自的地理信息系统。土地、地质、测绘、农业、环保、水利、建设、交通、林业、铁路等等,各有自己的系统,使用的信息标准又各不相同。结果,花费国家大量资金建的这些系统,互不相容,甚至互相矛盾。例如,历时10年于1996年结束的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明我国当时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后来根据变更调查数据,于21世纪初提出保18亿亩耕地的战略任务。但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前,林业部门发布,自1999年开始的退耕还林已退了3.65亿亩耕地,按此计算,剩余的耕地连16亿亩都不够了,谈何保18亿亩呢?林业部门的一个数,否定了土地部门的10年调查结果。可见,各部门的规划只在部门内起作用,出了部门就不管用了。这种情况,也给中央领导和社会公众了解真实信息,带来很大困惑,都是政府部门,该听谁的?
目前我国的规划调查体系,在全世界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其形成也有历史必然,但必须改革了。建议国务院成立国土规划委员会,负责领导编制国土规划,统一谋划地区分工、生产力布局、城乡空间分布及重大工程建设等,作为各部门规划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建立唯一的国家地理信息系统,作为各部门、各地区统一共用的平台,各部门不得再各搞一套。再下一步,许多部门的全国性规划可以精简、合并、取消,按照国土规划的安排,搞好相关的专项规划就可以了。而作为国土规划之下、其他规划之上的土地利用规划,则应予保留并强化其作用。
我国的规划由政府组织编制,同时允许政府按规定的程序修改规划。实施的结果是规划修改频繁,领导更换、思路改变、有新的投资需求等等,都要修改规划。常常是规划刚刚批准公布,就要修改,而且总能找到理由,缺乏严肃性。这种情况,与我国尚处于现代化建设的起步、布局阶段有关;与规划编制仓促,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各方面情况不够有关;也与规划体制本身有关。西方多数国家是按如下程序编制规划的:首先由专业机构提出两个以上规划方案(可能需要数年时间);然后用半年到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在规划区内以各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接下来,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确定方案;最后由规划区的议会审定批准。这样定的规划就是法律,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只有执行的义务,没有修改的权利。因此,西方国家的规划要么不搞,搞了就有较强的刚性和约束力。我国处在现代化建设的起步布局阶段,变化快、不确定因素多,规划的作用不宜太绝对,但是西方规划体制中的公众参与、权力制约和法制精神,还是很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是否可以考虑将规划的批准和修改权交人民代表大会,以减少政府修改规划的随意性。同时,加大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力度,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预见性。
上述关于规划方面的改革搞好了,规划的龙头作用就能切实发挥,用途管制就能落到实处。最终就可以考虑取消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现在的用地指标计划管理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很难符合各地实际,引发诸多矛盾,迫使国土部门越管越细、疲于奔命,事倍功半。取消用地指标的计划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被动局面。
现在的土地资源调查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地方的数据要通过地方政府上报,不可避免地出现行政干预,使调查结果不实。将来可以考虑以政府采购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有关国家事业单位或社会专业机构来承担调查任务,并对调查结果负责。这样的好处,一是可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干预,二是使国土部门从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规划管理和产权保护。
三是切实保护土地财产权。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地上地下构筑物和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统一纳入土地登记。而我国则是由不同的部门分别登记,土地由国土部门登记,房屋由建设部门登记,树木由林业部门登记,承包经营权由农业部门登记,等等。分头登记,给市场交易的权利主体带来不便,也使政府的产权管理产生混乱,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改革也难以顺利推出。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已明确要求实行统一登记,但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出发,自觉消除部门利益。具体方案,可以把房屋、林木、草场、承包经营权等的登记,从相关部门分离出来,统一纳入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也可以成立相对独立的登记机关,按照国际惯例专司统一登记。只有统一登记,才可能对土地财产权进行统一评估,进而开征财产税(物业税),使地方财政有稳定的来源,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发展外延扩张、行为短期化问题。
土地统一登记之后,相关的产权调查,可以由登记机关组织实施,也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或委托的办法,由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
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前提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长期以来,国家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实际上侵犯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近些年城市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村的发展为代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目前还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今后的任务还很繁重。要切实做到对城乡土地平等保护,也要求把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的职能特别是其中的经营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离出去。
近、中期的过渡措施
一是建立发展权有偿转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划或战略确定的地区分工,对禁止发展和以保护为主的地区,其他地区应履行财政补偿义务,承担基础设施和重要民生工程建设,承担商品粮油基地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建设等,也可考虑直接补贴民生。目标是使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准、生活质量均等化,使不发达地区也能享受现代化成果。
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放开跨省、区耕地占补平衡。东部发达地区到中西部地区补充耕地,不能仅仅支付造地费,而是要对所在地区的发展权给予补偿。
二是加大对落后地区的金融扶持力度,保证相关用地。可以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科、教、文、卫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等。对相关的建设用地,应给以保证。
三是规范政府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例如,建立土地出让基金,明确用途,规定每年使用的额度或比例,避免短期行为。
四是改革财政分配体制。目标是使地方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减少地方对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的依赖。
五是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对农民保护耕地给予直接补偿,补偿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
六是改革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把3年或5年的指标捆绑使用,节余有效,超额不补并处罚。
七是改革干部考核办法。对于禁止发展和保护为主的地区,不再将GDP、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等列入干部考核内容,重点考核耕地保护和环境、生态保护的成绩。
八是引导、扶持节约、集约用地。对不占或少占耕地的,给与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于集约利用存量土地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租金,减免税收,给与财政补助,等等。
九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灵活多样。对房地产商和外资,可实行土地出让;对工业企业,应以年租制为主,工业用地不宜一律“招、拍、挂”;对大型综合性企业,可以土地出资或入股,等等。对于国家扶持的行业、产业,可以透明、公开的程序减免地租、地价。地租(地价)灵活,才能成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否则只能是被调控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