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论述了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的意义和的基本思路。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土地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客观上要求土地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最佳配置。如何把严格保护耕地与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用地需要结合起来,如何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要求我们创新土地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不仅论述了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而且提出了改革完善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这是全会《决定》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既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土地制度的必要性,又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改革完善土地制度的政策举措。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要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
传统农业时代,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与农民利益最直接、最紧密、关系最大的民生问题。用现代经济的眼光来看,土地是一种不能再生的、稀缺的、可以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也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特殊资源。在我国,一方面有十几亿人口要吃饭,保障粮食安全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另一方面,推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必然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进入市场经济时期,土地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客观上要求土地资源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最佳配置。如何把严格保护耕地与满足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用地需要结合起来,如何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与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要求我们创新土地制度。
我国的土地制度在建国以后虽然经历了几次大的改革,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人民公社,再到家庭承包,但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仍然不相适应。近些年,为了快速工业化、城镇化,大量征占土地,其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影响之广,不仅在中国历史上少有,在世界上也绝无仅有。为了加快形成农业的规模化、市场化,土地流转出现多种形式。这促进了城乡经济的繁荣,但也产生了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经营土地”为名征地,然后通过市场转为经营性用地,获得大量土地差价,把大量土地资源变为土地资本,变为地方“第二财政”。更重要的是,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远不足以解决失地后的长远生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土地流转,向种田能手和现代农业经营者集中,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不规范,一些基层干部操纵土地流转,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处置权”,严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解决这些突出的问题,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不变”到“长久不变”
《决定》一方面从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出发,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一方面从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确立更加长久的土地承包制度。《决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决定》特别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也是促进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的重大举措。中国的农村改革始于土地承包。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决定土地承包期为15年,90年代初延长至30年。此次全会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给农民长久的土地使用权,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育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遏制城乡上下的圈地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过去规定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但“长期不变”还是有期限的。现在规定的“长久不变”,则是无期限的。一字之差,含义大不相同,突出表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充分而有保障。这既体现时代的要求,体现农民的意愿,也体现科学发展理念。
其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全会决定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最突出的是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这是立足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做出的硬性规定。为落实好这两个最严格的制度,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提出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还提出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其三,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决定》一方面指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特别重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性质,就是要确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要坚守18亿亩耕地这根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政府征地限于公益性,不能向农民征用经营性用地
其四,改革征地制度。中央提出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完善规范征地制度。要求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这是很有针对性的。首先,《决定》明确界定政府征地权,主要限于公益性征地。所谓公益性用地,是指国家财政出资、完全用于公共事业、非赢利性的建设用地。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有征地的行政权力,但是不能向农民征用经营性用地。其次,《决定》强调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也就是在减少征地、保护耕地的同时,提高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此外,《决定》强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同时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这就是说,无论经营性征地,还是土地使用权流转,都必须进入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的价值;土地征用和流转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进而制止黑色隐性市场和权力寻租活动。毫无疑问,这些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改革措施既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也有助于保护耕地,有助于保护农民利益。
其五,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中央强调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明确指出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复垦为耕地。如果调剂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前一段时期,有些专家提出要赋予宅基地商品化属性,可出让流转,可用于抵押贷款,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也有人担心这很容易引发土地向少数富人或经营者集中,一旦形成大批失地失业的农民,不仅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可能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我以为,从理论上说,应该逐步允许宅基地所有权个人所有,实现宅基地商品化,进而实现价值最大化。但是,中国农民人口庞大,就业渠道狭窄,社会保障缺失,宅基地是他们生存的最后保障线。因此,宅基地所有权以及商品化的改革要慎之又慎。如果推进这项改革,必须具备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农民具有充分就业的机会,二是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现在,我们应该着力拓宽农民就业门路,加快健全农民保障体系,为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创造基本条件。
推进改革土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为了确保土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还要适时推动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比如完善和健全县乡行政体制、财政制度,从而改变“土地财政”的局面,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国策。再如改革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给农民迁徙自由的权利、平等就业的权利、公平享受社会福利和保障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