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2007年10月31日,南方农村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一场农民的圈地运动》的新闻以及一篇与新闻相关的评论《让农民稳定地占有土地》。评论的作者秋风在文中提出要确定农民享有永久性土地占有权,来达到“使‘村集体’无权干预村民对土地的占有、处置和收益权”的目的,文章的实质也就是要变相地搞土地的私有化。笔者对此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此提出来供大家交流讨论。
土地非农化带来的收益上涨是由国家的发展战略带来的,应该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民共同享有,国家要保护的是被占地的农民享有土地农业经营应该享有的分额,超出的部分可以拿来建立维护农民自身权益的农民生活保障基金。当前,一些人借口要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就必须推行土地私有化,是无视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不存在土地迅速升值的可能,是将问题简单化处理的思维,不适合小农经济的现实需求。
笔者以为当下在农村可以尝试推行土地“村社所有+均分制”的制度创新。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村集体的界定非常模糊,究竟是村委会、村民小组还是其它农村组织没有明确说明,并且村集体享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土地的管理还必须按照土地承包法进行,村集体并没有自主的安排使用土地的权力,导致土地按家庭人口配制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现象。一个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将土地的产权落实到村委会,推行土地村社所有制。与此同时,国家对村委会的土地实施政策进行制度规范和实施监督,其中首要的是将土地的收益权量化到每一个农户,无论是土地非农化使用,还是土地规模经营,收益必须确保均分给农民。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在村社所有的情况下,村委会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甚至经营权、流转权、使用权,但必须确保农民享有收益权,这样对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也能适应农业经营老龄化带来的挑战,还能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
税费改革以后,国家希望通过“一事一议”制度调动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但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一事一议”制度都成了摆设,很多地方从来就没有开过,即使开了也往往是“议而不能决,决而不能行”,没有发挥出理想的效果。如果能够在农村推行土地“村社所有+均分制”的模式,就把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村集体绑在了一起,农民自然就有了参与的积极性。这样,村集体就可以借助土地的村社所有权将农民调动起来做一些村庄整体发展的规划,作好农村公共品建设,也可以解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等土政策带来的土地收益权的不平等问题。
此外,国家要制定确保落实土地“村社所有+均分制”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村委会土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