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实践经验
(一)实行农地规模经营的主体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新发展
普通的兼业农户不可能是现代化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日本就开始培植未来农业的“担当手”。在法律中明确提出的要培养的现代农业、规模农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自立经营农户。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颁布的《农业基本法》提出,要尽快培养出250万户规模在2-2.5公顷以上的能“自立经营”的专业农户。自立经营是指其规模能实现家庭人员的充分就业, 且其就业者能确保与从事其他产业相均衡的收入。这一目标的设定有催化自耕农与现代农业经营者相衔接的政策意义。
二是农业法人。60年代对《农地法》的修改中创设了农业法人制度, 打破了法人不得拥有农地的限制。日本的农业法人,又分为农事组合型法人、农业生产法人和有限公司。
1.农事组合法人
参加者须为农民,登记注册须为5 人以上;法人内部经营业务的表决,实施“1 人1票”制;理事须由成员出任;合伙资金无限额,由成员均摊,实施有限责任;成员所持份额的继承与转让,均须得到组合的认可;组合内的分配,以成员的劳作量和所出设备的多寡为依据。
2.农业生产法人
包括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实施有限责任。它们的经营范围为农业及与农业有密切关联的林业及其附属事业;成员是劳动或农地的提供者,劳动的提供者是指每年能在经营岗位150 日以上的“长期从事者”,土地提供者是指农地所有权的出售者或出租者; 理事等经营责任者的半数以上应是“长期从事者”。
3.有限公司
对“社员”资格无限制,是否农民皆可;以完全营利为目的;成员以50 人为限;以资本为中心,实行1股1票主义;注册资本金须在300 万日元以上,每股为5万日元; 股份转让在公司成员之间可自由进行,若向非成员转让须经公司总会认可; 分配按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
(二)采取具有农地规模化经营偏向的财政金融措施,利导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1.一般的农地规模化流转激励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奖励长期出租农地、大面积出租农地的政策。对于农地拥有者的农户,凡出租土地3-6年者,每公顷给予10万日元的财政补贴,凡出租土地在6年以上者,每公顷给予20万日元的补贴。如果出租的面积较大,根据不同的出租期限在各自的补贴金额标准上再适当向上浮动。第二,鼓励兼业农户退出农地经营。如果分散经营的农户卖掉土地, 政府就额外另给予62万日元的退耕补贴,同时卖掉土地的所有收入减免收入税。第三,对于土地流入者实行购买土地面积越大给与越大优惠的金融信贷政策:凡购买或者租入耕地、放牧地、宜林地及农业设施用地的面积达到较大标准者,给予长期低息贷款; 凡购买或者租入面积达到特大标准者,给予长期无息贷款。第四,实行有利于农地租赁双方的价款支付制度。通过官方或半官方的农地流转中介机构, 对于农地租出方的农户而言, 可以一次性付清所有年限的土地租赁费,兼业农户可利用这笔较大的资金进行其他二、三产业方面的经营。而对于农地租入方的各类经营体而言,则可以分期付清(一般为一年一付)租入农地的使用费用, 以减少各类农业经营者的运营成本。
2.重点扶持农业法人的激励措施
首先, 取消了对农业法人的种种限制。通过对《农地法》多次修改,大幅度放宽了农业法人注册登记的各种条件, 取消了对法人获取土地面积以及雇工人数的种种限制, 废除了对农业法人不利的税收政策等等。
其次, 加大对农业法人的财政和制度金融支持力度。日本政府通过农业预算对农业经济进行干预和调节。从日本政府农业预算中各项目支出的结构变化中可以看出其农业政策重心转换的轨迹。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农业预算支出结构出现“一多一少”的变化趋向,就是结构改善对策支出增多,价格流通对策支出减少。
日本通过地方政府对农业法人的财政支持更直接、更大。例如,宫城县石卷市政府为了加强农业法人经营体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年轻人参与、实行企业化(法人化)农业生产,支持石卷市农协建设了小麦和大豆的干燥调制设施, 支持有志于企业化农业生产的青年农民建设了全部由营养液栽培、电脑控制的西红柿生产用大型玻璃温室等。前者总投资19540万日元, 地方各级政府和机构出资达50%以上;后者总投资33600万日元,地方各级政府和机构出资达30%以上。
(三)建立专门性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农地集中性流转从而消除农地零碎化经营
为了方便农户之间土地的买卖与租赁, 日本专门成立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土地管理公司。此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农地流转双方牵线搭桥, 提供信息平台,而且,它还有一个更深入的、更便利流转双方的业务, 即从愿意出租和出让农地的农户那里租得和购买农地, 然后再将土地出租或者卖给想租地或购买的农业生产单位。这使在时间上不同时的流转双方可以异时转出农地或转入农地。到1973年2月,日本全国共成立了36家农业土地管理公司,经其手转出和转入的土地总量达到了1万公顷以上。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的最广泛组织也是一种重要的农地流转中介。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合作,可以使分散农户的零星土地通过它大面积地集中起来,以一定的方式实行连片规模经营, 这还有利于采用适当的先进技术设备。另外,日本还盛行一种农地流转中介,即“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通常为日本各县、市、町、村政府及农协所建。它除了信息平台、提供异时租赁的作用之外,上述所说的为租赁双方提供租金支付上的方便就是通过它操作的(焦必方,2000)。出租者农户的所有租金由它一次性付给, 租入者每年缴纳的租金也是交给它的。当然,作为中介组织,“农地保有合理化法人”所需资金则来自于国库补助金。
二、日本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的理论分析
(一)家庭农场的一定优势与反转农地流转方向的理论
学者们通过研究发现, 在相对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家庭农场经营比雇工农场经营更有效率。这是因为:(1)家庭农场不存在代理成本使其效益增长很多;(2)家庭成员是农业生产剩余的索取者与雇工是农场主获取利润的服务者相比更有激励去工作;(3)家庭劳动力分担了农场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家庭农场经营比雇工农场经营更有效率会使农地由雇工制大农场向小家庭农场流动,也就是农地资源会分散配置, 也有学者称此为农地的规模递增效益不明显或者为负规律, 这将大大影响农地的规模化发展。因此,要想实现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采取必要的具有农地规模化偏向的激励、引导措施来反转农地本身的流转方向, 日本70年代以后实施的对转出农地者和转入农地者的财政补贴、对大农业经营者转入农地的信贷、税收优惠政策、对出租农地者一次性付给地租、租入农地者分期付给农地使用费、以中等以上农场的生产成本为依据确定农产品价格等都是阻止农地向家庭小农场流动、引导农地规模化集中的激励性反转措施,也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二)最小农地经营规模理论
由于农地家庭经营、农户兼业占据主导地位、农业生产规模不经济, 日本农业社会中存在着对获得规模经济利益的制度安排的巨大需求。在一定的生产力状态下,在某个范围内,生产效益会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提高,直至达到最优。可人们常常忽略的是:农业经济由于其自身的低效益性,其存在以及它的规模得以扩大的前提条件,是它需有一个“最小必要规模”。其主要原因是,随着一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 劳动力势必将成为经营中的稀缺要素。如果要使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劳动力的确保是一必要条件。和城市(镇)其他非农产业之间的劳动力的竞争, 实质是劳动力劳动所得的竞争, 农业只有在劳动力的劳动所得方面与其他第二、三产业实现均衡或高于其他二、三产业时,才有可能获得劳动力。从此种意义上看,能够实现与其他非农产业劳动所得均衡的经济规模就是“最小必要规模”。日本长期以来农户的的经营规模偏小,为了达到最小必要规模及其以上, 必须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三)现代农业经济必须适度调控理论
整个现代经济由于市场失灵的频现、社会化倾向的发展等需要非市场机制的适度补充调节, 而农业经济再加上农民这个市场参与主体与城市主体在起点上的差异、经济从低水平分工向高水平分工演进的过程中城乡非对称分工的转型阶段, 尤其是农业经济本身其生产的特殊性比如农地的不可移动性、农业生产与农业劳动的非一致性等,更需要相关的调节、引导和激励措施使其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在农业经济的发展中, 政府适度调控的突出作用表现为:首先,市场无法自我运行,政府有必要为市场的运行提供制度基础。如通过制度构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导致的协调成本上升等。其次,政府需要分析市场的不足来调整自身的职能, 防止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有限等所造成的危害。再次,政府必须重视对农业市场能力的培育和发展。后发国家的农业市场主体都比较弱小(比如农户等农业规模经营者),扶持和培育他们健康发展将是政府的一个不容推辞的责任(郁建兴、高翔,2009)。一个有效、自律的政府将在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应牢记,市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永远处于基础地位。
理顺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就可以在不完善事物中进行不完全选择, 防止任何一方的偏颇所造成的失衡,最终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三、对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启示
(一)实行具有农地规模化偏向的财政金融政策
我国目前的自由农地流转制度不可能使农地集中、规模化配置,必须对流转行为加以引导、激励。
一是转出方面的引导措施。奖励、补贴转包、出租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农户,而且实行级差奖励,面积越大,期限越长奖励、补贴越高,各地应该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奖励的面积、期限;鼓励农户转让农地,一次性卖断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老人在60岁以后退出农地经营的, 给予较高的退休补助金, 确保他们生活无忧,等。
二是转入方面的激励措施。对转入面积较大的农业经营者给予金融信贷方面的优惠措施, 也实行级差优惠的政策,转入面积较大者给予低息贷款,转入面积特大者给予无息贷款; 对于转入面积较大形成中型、大型农场者给与种子、化肥、农药、技术以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的财政补贴; 以中等农场的生产成本为基本依据确定农产品价格和其他相关的保护政策; 农业税的优惠也向大中型农场倾斜,对规模越大、经营能力越强者实行轻税乃至某些方面免税的激励等。
(二)扶植有一定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体
可以遵循日本的路径, 先在现有农业大户中培养在效益方面能够和从事其他非农产业持平的自立农户, 随后再在情况允许的地方逐步培养农事组合法人、农业生产法人、农业有限公司等农业法人,由于在我国法人进入农业、经营农业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因此,在培养、扶持的时候应走一步看一步,先试点显示它的显著成效, 随后在此示范效应的带动下,人们就会主动仿效,这些有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体最终会在我国农地规模化进程中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
农地流转中介是农地市场重要的组织机构,农地市场的一系列组织制度都是依托它形成的, 它是完善农地流转市场重要的一环。农地流转中介服务不健全会增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 农地资源难以集中、规模配置。因此在各地建立健全农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是当前我国农地规模化发展的先期步骤。
健全的农地流转中介机构应包括几项职能,牵线搭桥、信息平台之外,应提供异时交易服务,同时中介服务机构还应提供诸如价格评估方面服务、公证公信方面的服务、规范管理方面的工作、纠纷解决方面的工作等。但我们应根据各地的情况、各地的条件逐步进行,先普遍建立一般的牵线搭桥、信息发布平台,再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慢慢扩大服务范围,最终建成比较完善的农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陈丹,唐茂华.国外农地规模经营的基本经验及其借鉴[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4.
[2][日] 井功. 农业结构的变化与农地制度[M].日本全国农业会议所,1999.
[3]焦必方.日本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动向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0,7.
[4]郁建兴,高翔.农业农村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