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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2012-03-10 16:01:50 本文共阅读:[]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等法规法规的相关规定基本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其对土地征收的目的、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但同时其也存在了较多漏洞,给了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对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空间。

当前土地征收中的问题主要在于:1.对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存在缺陷,公共利益的概念和内涵被有意地泛化,对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公共利益认定缺乏监督和相关权利人的参与程序, 使得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确定缺乏权力制衡和权力监督机制。2.行政机关在农地征收中滥用权力的现象非常普遍,政府在土地征收中为人所诟病的“权力寻租”集中发生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土地征收的发起上,政府的征收决定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听证。二是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上,政府往往借助于权力挣脱程序性的规制。三是在土地补偿款分配上,政府往往在征地补偿款标准的下限确定具体的补偿额度以此损害农民利益。3.农地征收程序的严格落实存在困难,农地征收程序失范。4.违法进行土地征收的责任不明确,法律法规未予明确,且追责体系不健全。

对此,我国立法应当探寻新的立法模式,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进一步扩大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建立和完善与公共利益征地有关的听证、复议和复审程序。同时建立土地征收的事前审查制度,将公共利益认定纳入审查重点内容;建立土地征收的公告制度,保障公众对公共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此外,还应建立司法机关在公共利益界定中的介入机制,有效救济农地征收中农民和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面对农地征收的乱象,农地征收的立法亟需完善,农地征收的程序有待于认真落实,农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之路仍然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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