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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彬|论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
2020-03-01 21:15:05 本文共阅读:[]


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原刊于《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要: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也称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抑或对物诉权,其狭义上系指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广义上则还兼指占有请求权。狭义的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涵括所有权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与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此三种请求权制度或规则的内容主要囊括各制度或规则的(规范)旨趣、构成(要件)、行使、法律特性、费用负担、有无让与性及是否罹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无完善而系统的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规则体系,故而宜透过学理与学说的阐释而对之予以完整的建构。如此,方能使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付裕如地作用于我们的国家、社会与人民,并充分发挥与彰显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制度及其规则的固有功用与价值。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


按照近现代与当代物权法法理及学理,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也称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抑或对物诉权(action in rem),其狭义上系指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广义上则还兼指占有请求权。此两种请求权均涵括所有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其中,后二者即所有权人的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又合称为保全请求权。应值指出的是,因占有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一般效力,而仅物的占有人有其适用,且不仅限于物权(譬如所有权)的占有人,其他的占有人皆得适用,故此,本文乃主要着重研议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而对占有请求权仅于论及相关问题时方予涉及。

有鉴于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系现今学理、法理乃至实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或规则,具积极价值与功用,并特别虑及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未对之予以明定或作系统化的建构,故而实有必要自学理与法理的视角对之予以厘清和厘定,由此期冀可裨益于我国民法上对于该制度或规则的解释(“注释”“评注”)论。

一、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涵义厘定、制度(规范)旨趣、行使、法律特性与让与(性)

按照物权法法理与学理,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系指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法律认可所有权人有权将其回复到所有权被侵害或未有遭受侵害之虞的状态前的权利。譬如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当置放于他人的房屋内时,该所有权人得对该他人请求返还,抑或自己所有的停车位上有妨害物,得请求将之除去(排除)即属之。之所以如此,盖因物权(譬如所有权)为具有对世性的权利(即物权具有绝对性),物权人(譬如所有权人)权利内容的实现遭受他人妨害时,即必需将之除去(排除)。另外,物权(譬如所有权)的观念的特性,也使权利人(譬如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得要求将受到的妨害而予除去(排除)。这其中,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丧失占有时,得基于所有权而请求返还,即为其典型。

如前述,根据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得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的,得请求除去;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的,得请求防止(预防)。应当指出的是,此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仅具防御的功用,而只于所有权遭受他人侵夺或妨害时方得行使。易言之,所有权人于其所有权未遭受妨害时,乃不得主动行使该权利,盖因此等权利系被动的存在,所有权人仅能消极地享有之。另外,物上请求权因系以维护所有权人的权利为旨趣,故而无论被请求人是否可归责,而只要对物权标的物(譬如所有物)有无权占有、妨害或妨害之虞,物权人(譬如所有权人)即可主张之。还有,物上请求权的旨趣因并不在于填补损害,且不以物权人(譬如所有权人)是否有损害为必要,故而即使有损害,也不得立基于该请求权(“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仅于符合或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可依侵权行为而对无权占有或实施妨害的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近现代与当代民法大多设有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明文规定,然对于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特性,现今域外比较法学理、法理及实务仍存在争议,归纳言之,主要有三说:第一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仅系作为直接的支配权的物权的一种作用,而并非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第二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系一种债权或与债权相类似的权利;第三说认为,物上请求权虽然系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然并非纯粹的债权。对此三说,笔者认为,因物上请求权系物权人甲对特定人乙的请求权,故此,自物权系权利人对于(特定)物的直接的支配权而论,物上请求权乃系物权的一种作用,系物上请求权发生的契机乃至过程,此应系第一说(即“物权的一种作用说”)的优点。然该说的不足在于,其并不能释明物上请求权权利的内容与得向谁行使该权利。至于第二说(即“独立的请求权说”),其尽管强调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乃系一种对人的请求权,但对此种独立的权利与物权的密切的关联性(粘连性)则未涉及(或言明)。易言之,该说并不能释明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权利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物权)的特性,故而该第二说(即“独立的请求权说”)也未尽充分与周全。排除前述第一说与第二说,进而乃不难看到第三说,即认为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系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纯粹的债权(其乃与物权共命运,并由物权所派生)的主张应当说乃系恰当的、适宜的。一言以蔽之,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作为一种对人的请求权乃系与债权相近,然其并非为债权,而是一种依存于物权且准用债权规则的独立的请求权。

另外,因物上请求权系为实现物权的内容而认可的权利,故而物权(譬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物上请求权也消灭。换言之,物上请求权若与物权分离则即变得没有意义,盖其系与物权共命运,物权移转,物上请求权也移转,物权消灭,物上请求权也消灭。还有,物上请求权因得分为产生出物上请求权的基本权(譬如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与发生特定的侵害时而生的具体的物上请求权(支分权的物上请求权)。前者因乃系与物权自身不可分离,故而当然与物权共命运;后者即支分权的物上请求权,其特性上也与物权共命运,故此也应解为与支分权的物权(譬如所有权)共命运。也就是说,此两种物上请求权皆应解为不得独立加以让与。进言之,物上请求权并非独立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实现物权(譬如所有权等)。将所有权等物权让与的,其效力自应涵括物上请求权,受让人于取得所有权等物权后,自可立基于所有权等物权而行使其物上请求权。之所以如此,盖因若许可单独让与物上请求权,则将使得其与所有权等物权分离,所有权等物权的内容即不复包含有物上请求权。然不具物上请求权内容的物权(如所有权等),已类似于空洞的权利,所有权人等物权人对他人的侵夺或无权占有无从请求,对于他人的妨害也无从排除或要求防止(预防),进而所有权等物权即不复成为所有权,且物权(譬如所有权)也不复厘定为系对标的物的全部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形态、内容与其他相关问题

如前述,按照近现代与当代比较物权法的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乃涵括三种类型或形态:(1)对所有物的占有被侵夺时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对所有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的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3)对所有物的支配有被妨害之虞时的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以下首先对此三种形态或类型的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逐一予以分述、考量,之后比较、评议及分析其与我国法中的所有权等物权的(物上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差异。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涵义厘定、内容、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与其他相关问题

按照法理与学理,丧失所有物的占有的所有权人,得对无权源的占有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占有的回复)的权利,即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rei vindicatio),或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易言之,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人于其标的物被侵夺(占有的侵夺)时,所有权人对于侵夺人得请求其返还对标的物的占有,且此并不问标的物的占有被侵夺的因由为何而皆得为之。返还请求的内容,乃系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具体而言,于标的物为动产时,系提出“交付请求”,于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则系“明渡请求”(基于明示确认方式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至于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则涵括如下六个方面。

(1)所有权人丧失对所有物的占有,即存在占有的丧失。所谓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其无论系丧失自己占有或代理占有,皆属之。后者即所有权人丧失代理占有的情形,譬如所有权人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借给丙,乙因不法占有该房屋,致使丙丧失自己占有的即是。且也不问所有权人丧失占有的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被侵夺(占有侵夺)抑或被诈取的,其皆得行使返还请求权。

(2)占有人的占有系非基于法律上正当权源的不法的占有。且此不法的占有,并不以占有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另外,承租人丙未获得所有人(出租人)甲的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给乙,因乙的占有对于甲而言乃系不法占有,故甲对乙得行使返还请求权。且此种情形,新近域外判例实务认为,甲可请求乙直接向自己返还租赁物。

(3)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需为所有权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权的人。也就是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主体需为不占有所有物的所有权人。因物上请求权系以物的支配为根据而保护本权(所有权),故此,所有权人之前对物是否有占有乃并无关系。另外,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非具有专属权的特性,故而,其不独标的物的所有人本人得行使该请求权,且标的物所有权人的代理人、有代位权的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与遗产管理人,也皆可行使。另外,共有人也可行使该请求权。

(4)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行使对象)——即被请求人——需为无权占有人或侵夺所有权人的标的物(所有物)的人。也就是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被请求人)需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且并不限于现在直接占有人。此所称无权占有所有物,系指被请求返还所有物时,已无正当理由而继续占有他人的所有物;而所谓侵夺所有物,则系指以非法的手段侵夺所有权人的所有物。

(5)需标的物具有适于返还的特性。也就是说,若标的物具有不适于返还的特性的,则不能请求返还。概言之,仅对特定物方得发生返还请求权。

(6)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系请求返还占有物。也就是说,本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得请求返还的,为直接占有的物,而非所有权。之所以如此,盖因此种场合请求权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并未丧失所有权,故而返还的方法系其所有物由他人占有而移转至由自己占有,而非系所有权的移转。进而就占有物的返还而言,其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具相同的效果。另外,占有物原则上应向所有权人返还,惟若所有权人已将该(某)地块出租或为他人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为间接占有人的,则仅可请求无权占有人对承租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返还占有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效力既然为占有物的返还,则请求权人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根据民法有关占有回复请求权与占有人间的关系的规定,依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规则,请求占有人返还因占有物(所有物)而获得的利益。该财产(占有物)若有损毁、灭失,占有人(相对人)无论对毁损、灭失有无过失,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得罹于诉讼时效,学理存在肯定与否定两说。其中,前者即肯定说认为,涵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内的请求权,应因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而消灭。而后者即否定说则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系同时存在,于所有权存续期间内随时不断发生,故该请求权不应罹于时效而消灭。对此二说,现今学理通说系采否定说,即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因罹于时效而消灭。惟依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易言之,我国诉讼时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如房屋、土地、矿藏、水资源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土地、矿藏、水资源的权利,以及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土地、矿藏、水资源的权利,皆不适用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现今学理通说与立法成例,无权占有的标的物尚未灭失,所有权人请求返还该占有物,然占有人未能及时返还,致标的物毁损或灭失而造成所有权人损害的,为加重无权占有人的责任,使其对不可抗力也应负责,乃应类推适用债务人给付迟延的规定而予处理;至于标的物并未灭失,而系由第三人占有的,所有权人则仅得向现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惟因返还请求权的特性并非系债权,故而所有权人向原占有人请求返还时,原占有人仅得抗辩其并非现占有人,而不得援引给付不能而抗辩。

此外,按照现今域(境)外民法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继承回复请求权系与物上返还请求权分别独立而并存的权利,为保护真正继承人的利益,学理认为,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真正继承人仍得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

(二)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涵义厘定、内容、制度(规范)旨趣、构成(要件)、诉讼时效与其他相关问题

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又称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actio negatoria)或所有物保全请求权,系指享有所有权的人于其对所有物的支配现实遭受占有侵夺以外的方式的阻碍、侵害或侵夺时,其对妨害人得请求除去(排除)其阻碍、侵害或侵夺。譬如邻地的树木因大风而倒入自己的庭园时,庭园的所有人对树木的所有人得行使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请求其搬离(撤去)树木。现今域(境)外比较实务中,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乃多于不动产尤其是于土地的情形被采用(适用)。值得指出的是,所谓妨害,系指违反所有权的应有状态的妨害,且该妨害需有继续性。譬如相邻人增建的建筑物的部分逾越相邻的境界线,抑或建筑材料逾越境界而放置,皆属之。

应当注意的是,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内容因侵害的多样性而也有不同。譬如甲的土地较相邻的乙的土地低二米,因台风带来的大雨致乙地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滚落于甲地时,甲对乙即得请求除去(排除)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另外,若此种情形中乙地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崩塌的主要因由系甲挖掘(相邻)境界线周围的泥土而导致,乙由此而对甲请求损害赔偿的,也并不影响甲请求行使将(乙地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的妨害予以除去(排除)的权利。至于此种情形中乙地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的崩塌若系因大雨等不可抗力而导致(或引起)的,根据域外比较判例实务,因此种妨害系由不可抗力而引起,故其并不发生物上请求权。惟学理通说认为,因物上请求权乃以真正回复(或消除)现实的客观违法状态为其本旨,故而违法状态无论基于何种因由而发生皆无关系。易言之,只要有违法状态造成的妨害,受害人即应除去(排除)该妨害。还有,如前述,对于无权占有的排除,系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主张依据,而对于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对所有权为阻碍或侵害抑或侵夺的,则乃以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为主张依据。惟所有权人仍可同时主张除去(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譬如对于无权占有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并于该土地上擅自建筑房屋的人,土地所有权人得请求其拆除建筑物(除去妨害请求权),并将土地返还于自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按照现今域(境)外比较物权法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构成需以符合或满足如下要件为必要。

(1)需对所有权为妨害(需有妨碍所有权行使的行为)。也就是说,妨害人(相对人)系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妨害所有权内容的圆满实现抑或支配可能性。譬如甲在乙的土地上建构围墙与堆置石块,即系甲妨害乙的土地所有权,或如于他人土地上倾倒废土,抑或违背他人的意思擅自将广告印刷品丢入他人信箱,乃皆系对所有权的妨害。至于承租人于租期届满丢弃于该承租不动产的物,则乃系对出租人所有权行使的妨碍,出租人自可请求承租人(妨害人)除去,且承租人不得借口以抛弃(放弃、丢弃)物的所有权为由而拒绝除去。之所以如此,盖因原承租人的物存于不动产上时妨碍即已存在,所有权人的除去妨碍请求权也即得以产生,该请求除去(排除)妨害的权利自不应受原承租人事后抛弃(放弃)所有权的影响。若原承租人不为除去(排除)妨害而出租人自行除去(排除)妨害的,则系无因管理,之后不动产所有权人(出租人)自可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而请求妨害人(原承租人)偿还费用。

(2)妨害需为现实的不法。亦即,于所有权人请求除去(排除)妨害时,妨害仍在持续中。若妨害虽已成为过去,但将来仍有妨害的可能的,则为后述的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至于妨害发生的原因为何则无关系,其系由于人的行为(譬如他人无权源地将木材置放于自己所有的庭园)或自然力(譬如邻地的树木因大风而倒入自己的庭园),皆不影响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成立。而所谓“不法”,系指所有权人对于行为人(相对人)的妨害并无容忍的义务。基于社会共同生活与相邻关系负有容忍他人妨碍的义务的,不成立除去(排除)妨害请求权。实务中,合法的妨害系出于所有权人的同意的,所有权人自可随时撤回其同意,撤回后发生的妨害,即为不法。

(3)妨害状态的发生并非基于妨害人的正当的权源,也就是说,若基于正当的权源而发生对所有权人的物的妨害的,乃并不成立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并且,妨害状态的发生,也不以妨害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必要。

另外,按照法理与实务,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乃仅限于所有权人(即妨害对物的直接支配的所有权人),共有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也可行使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被请求的人除涵括以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所有权为妨害的行为妨害人(Handlungsstörer)外,持有或经营某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物或设施的状态妨害人(Zustandstörer),也包括在内。进而言之,于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被物妨害的情形,妨害物的现实所有权人系为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相对人。譬如住宅的承租人丙自乙处借得其所有的机械置放于住宅中,于租房终了立即搬离之后未将机械撤去的,住宅的出租人(所有权人)甲即得对机械的现实所有权人乙请求撤去机械。此外,于妨害物让渡于第三人时,第三人(受让人)为妨害排除请求权的相对人,且不以该第三人(受让人)是否知晓妨害的事实为必要。

最后,因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效力系在于法院依法强制妨害行为人负担费用以除去(排除)妨害的后果,故此,现今域(境)外比较物权法立法、学理或法理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人的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依其特性并无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另外,依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裁判见解,于相当期间内未行使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除有特别情事足以引起他人的正当信任,以为其已不欲行使权利外,乃不宜仅因其久未行使权利,而认为之后行使权利系违反诚信原则。至于在我国大陆地区,学理通说也认为,所有人的除去(排除)妨害请求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的涵义确定、制度(规范)旨趣与内容

所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又称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或所有物保全请求权,系指所有权人将来对物的直接支配有受侵害、妨碍之虞时,其依法对产生妨碍之虞的人享有请求防止妨碍(妨害)发生的权利。也就是说,此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的效力乃系在于由法院判决侵害人消除妨害的因由。

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的成立,首先需所有人的所有物存在客观的有受妨害之虞,且其并不以现实发生过一次妨害为必要。其次,妨害之虞并非基于妨害人的正当的权源而引起。得行使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的人,系自己对物的支配有受到妨害之虞的所有权人。至于请求防止(预防)妨害行为发生的相对人,则为现在并无正当的权源而使妨害有发生之虞的人。

所有人防止(预防)妨害请求权的旨趣,系在于阻却将来发生的妨害,故此,对于业已存在的妨害除可主张除去(排除)妨害请求权外,也有主张防止(预防)妨害请求权的可能,惟防止(预防)妨害请求权的主张,并不以曾经发生妨碍所有权,且有继续发生的可能为必要。之所以如此,盖因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乃系防范未然而对可能发生的侵害加以预防的保护措施。

如前述,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的内容,系所有权人请求除去妨害可能发生的因由,由此以防止或预防妨害并不要发生。具体而言,其涵括对行为人(相对人)要求不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譬如要求行为人不建构危险的工事),与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譬如要求行为人为防止悬崖崩坏而设置石垣等阻碍设施)两种情形。实务中,于妨害实际发生后方请求行为人(相对人)除去(排除)妨害(侵害),乃往往对于物权的保护并不充分、及时,故而,尽管只要有一定的妨害危险即请求行为人(相对人)加以预防(防止)未必适切、妥当,然根据一般的基准(标准)或情形,妨害(侵害)发生的危险性或可能性系明确、清楚之时,即应解为所有权人得行使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

(四)我国法中的所有权等物权的保护方法:与传统法中的所有权等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差异、特色及我国未来的完善、建构、充实和实务解释、适用的路向

我国法对于所有权等物权的保护并未采取所有权或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称谓或立法表达,而是径直启用“物权的保护”这一名称。在此名称下,立法规定了较前述传统法中的所有权等物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更宽泛的内容。譬如它规定所有权等物权权利人可以透过诉讼、仲裁、调解与和解方式保护自己的物权。而对无权占有所有权等物权权利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所有权等物权权利人的物权发生妨害或可能发生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此等方面的规定或内容,实大抵与前述传统法中的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制度或规则的内容相同。另外,我国法中还厘定(规定)了所有权等物权权利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保护方法或救济途径。譬如它明确了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人可以透过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来保护自己遭到毁损的不动产或动产权利。还有,它也规定了所有权等物权权利人可以经由请求损害赔偿抑或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来保护或救济自己遭受侵害且造成了损害的所有权等物权权利。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我国法借镜《意大利民法典》第950条等的规定,而明定了所有权等物权的确认请求权制度或规则。此可谓系我国法于所有权等物权的物上请求权的形态或类型厘定上的颇具特色的规定,应值肯定与赞赏。据此所有权等物权的确认请求权制度或规则,若所有权等物权的内容或归属发生争议或纠纷,所有权等物权权利人即可请求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或纠纷的所有权等物权的内容或归属予以确认。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法厘定(规定)的所有权等物权权利的传统法的保护方法(亦即所有权等物权权利的物上请求权保护),我国应依前文所述而予完善、建构或充实,对于我国法中的所有权等物权权利的确认请求权制度或规则,我国宜使之得以继续保留,并应使其功用与价值于实务中得到进一步发挥或彰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实务中对于所有权等物权权利的物上请求权各种具体形态或类型的适用、解释,乃宜依本文如前所作的厘清、厘定及释明而为之。如此,方为科学、妥当及适宜。

三、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竞合与物上请求权和费用问题

如前述,所有权人的各物上请求权之间有时会发生行使上的竞合,譬如前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的行使的竞合即属之。而对于所有权人的各物上请求权的竞合,学理乃存在如下三说:(1)请求权竞合说。按照该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成立时,原则上对于被请求人(相对人)的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也得成立。譬如前述乙的土地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滚落于甲地的情形,甲对乙得请求除去(排除)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惟同时乙对甲也有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的返还请求权。主张此说的学理认为,认可如此的法律状态乃可望迅速地使原状得以回复。然依此说,乃是难以确定行使各物上请求权的费用应如何负担的。(2)请求权非竞合说。此为新近的有力说,认为实务中并不实际发生或存在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竞合。譬如于前述乙的土地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滚落于甲地的情形,由于甲对乙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应解为并不占有(支配),故而乙对甲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并无返还请求权,而仅存在甲对乙的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的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3)取回容忍请求权竞合说。此说与第二说相同,即并不认为甲对标的物(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有占有(支配),故此,乃不应认可乙的返还请求权,但同时宜认为乙有另外的物上请求权的权限。具体而言,乙的动产(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滚落至甲的土地(基地)内,应当然不得解为甲对该动产(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取得(或保有)占有,故而甲宜容忍乙取回其动产(庭园点景石、庭园铺石)。

对于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与费用负担,根据新近的域外比较判例实务,乃系不问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相对人)有无责任,而通常系由其负担费用而予返还或除去(排除)妨碍抑或采取防止(预防)措施。并且,于因不可抗力导致侵害而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成立时,新近比较判例实务也认为相对人应负担费用,由此以回复原状。另外,按照新近的学理通说,因不可抗力导致侵害的情形,也宜认可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成立,且所有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费用应由相对人负担。还有,于域外物权法学理、法理上,新近于该学理通说之外还出现了“请求人费用负担说”与“支配和责任区分说”。按照前者即请求人费用负担说,自立基于谋求与过失责任原则的调和的考量,妨害除去(排除)所需的必要的劳务与费用应由物上请求权人负担,于相对人有可归责的事由时,可请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而后者即支配与责任区分说,则乃依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内容,而分别、单个地对相对人请求标的物的返还、妨害除去(排除)抑或采取防止(预防)妨害发生的措施。至于具体可以采取何种请求,乃系由“责任原理”而决定。换言之,此说的根据乃系物权请求权的支配与责任的分化。这就是界分或区隔作为支配权的物权得除去(排除)其客观的违法状态的问题,与由此而所需的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此所称的“责任原理”虽也涵括侵权行为法、合同法领域的责任规则与法理,然若物上请求权发生于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即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作为请求对象)时,也应包含或导入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于根据此等“责任原理”或规则还不能确定费用负担时,除去(排除)行为由请求权人为之,其所需费用则作为共同费用而由请求权人与相对人各负担一半。

四、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实务中,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成立时,其他的请求权也同时成立的,并不在少数。如下即对基于合同、侵权行为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的关联加以考量。

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得发生竞合。譬如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出租人得请求承租人返还标的物(租赁物),此种情形出租人既可以以合同终止为由请求返还,也可以以行使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而要求返还。于此点上,存在出租人可行使任一权利的见解(前述作为通说的请求权竞合说),与出租人仅可基于合同而行使权利的见解(法条竞合说)。按照前者即请求权竞合说,乃系认可出租人得主张、举证对自己最有利的要件,而依后说(法条竞合说),则是出租人因系基于租赁合同而立于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关系,故而关于该特别关系的规范(合同终止后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应优先于一般的规范(物上请求权)而适用。

按照实务,物上请求权人(被侵害人)即使对侵害人有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然仅据此却通常未必可使原状得以回复。也就是说,以侵权行为为请求权基础时,原则上仅可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要求回复原状。若要回复原状,即必须行使物上请求权。然若涉及到费用负担,则与基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就成为问题。需要负担费用而行使物上请求权,且之后若仍留下不能填补的损害的,尽管可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然通常还是宜作为费用的问题而予处理。

因甲、乙间的合同无效,甲对乙给付某物的情形,甲对乙得立基于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而请求返还其所为的给付。同时,给付物的所有权因合同无效而仍为甲所有,故而甲得基于其所有权而请求返还给付物。应值注意的是,此种情形若无效的因由系公序良俗违反的,则成为不法原因给付,甲对乙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物。一言以蔽之,于此情形,不独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被否定,且也不得行使物上请求权。

五、准物权权利与物上请求权及物上请求权与权利滥用

按照现今物权法法理与学理,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不独对于物权,且对于视为物权的权利及准物权权利——譬如矿业权、探矿权、渔业权、水权及域外法(如日本法)上的采石权,乃至习惯法上的物权,譬如流水权、温泉权——也皆有适用的余地。另外,根据域外(譬如日本)的判例实务,具备对抗要件的土地租赁权也仍然认为有物上请求权的适用。

在晚近域外(譬如日本)的比较物权法实务中,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构成权利滥用的,主要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造成了近邻很大的困扰的情形。惟其中的多数乃根据民法的相邻关系规则而得以调整,故而也就通常认为,超出相邻关系的规范框架或范围时,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并且,行使物上请求权有时也会构成权利滥用。譬如日本法院于著名的宇奈月温泉案件(事件)中针对购买了涵括有温泉导水管无权限地通过的用地(二平米)在内的土地的人,预见到强迫侵害人除去导水管乃系困难的,故而强制地要求其以巨额的价格购买导水管的用地及其邻接地,而判示(判决)此并非系所有权的妥当(正当)行使,乃是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故构成权利的滥用。另外,于域外判例实务中,对于电气公司擅自于他人的所有地的地下建构发电用水路的隧道,以及铁道公司擅自于他人的所有地铺设线路,而土地所有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法院皆认为系权利滥用的行为。

六、结语

涵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排除)请求权及所有物妨害防止(预防)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乃系一个缜密而谨严的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抑或物权请求权系统。各项请求权制度或规则的内容通常涵括其涵义、制度(规范)旨趣、构成(要件)、费用负担及是否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如前述,尽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并无如本文所述的完整而系统的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制度或规则体系,但自学理与法理的层面对之予以厘清和厘定,实具积极价值与必要。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有鉴于本文前述的近现代及当代域(境)外比较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制度与规则系统的立法成例、法理或学理的可借鉴性,我国的民法物权法法理或学理乃宜以如前所述的思路、内容抑或依归来建构我国的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制度或规则系统。如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或能更加切实并应付裕如地作用于我们的国家、社会与人民,并同时发挥与彰显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制度及其规则系统的固有功用与价值。

编辑审定:孙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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