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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堪忧 婚姻变迁是主因
2011-01-28 15:45:00 本文共阅读:[]


   她们虽然持有农村户口,但是因为离开农村,常常失去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原住村村民的基本土地权益。她们进入城市,没有户口,买不起房子,找不到归宿。
  她们就是流动妇女。1月18日,由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发布《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展示这一特殊群体令人担忧的土地权益状况。
  婚姻变迁是失地主因
  本次调查采取个人访谈形式,调查了1044名进城务工妇女,年龄段在20―49岁。在全体被访者中,有18.8%的人表示在农村没有土地,13.5%的人表示在娘家婆家从来都没有分到土地,31.8%的人表示因婚变失去土地,9.1%的人表示土地被征用,3%的人表示土地被他人强占。
  “总的来看,流动妇女失地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变迁。”调查课题组负责人之一,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秘书长吴治平说。
  调查显示,由于农村土地分配以户为单位,农村女性在未出嫁时虽然名义上有土地,但户主绝大多数为父辈男性,实质上其土地权属是虚化的,而且她们一旦接近婚龄,就面临着失去土地的风险。重庆某县的一个村,甚至曾经出台过这样的村规:外出未婚打工女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
  未嫁有失地风险,出嫁也有失去土地的风险。调查显示:流动妇女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让渡给亲属的比例为23.5%,被集体收回的为49.6%,仍归本人的为20.2%,但也只是空挂名而已。到婆家后,在婆家村拥有土地的占51.2%,没有土地的占43.1%。
  在所有失地流动妇女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离婚的流动妇女。接受课题组深度调研、目前在北京打工的高月琴说,她离婚时,儿子、房子和一切家用电器、家具都留给丈夫,她是“净身出户”的。她说:“在农村,女人离婚后土地带不走,房子带不走,家具电器即使能分一些,也带不走,因为根本没有房子去放置它们。如果孩子是女儿,还有可能协商带走,是儿子根本就别想带走。”
  “离婚女人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再嫁人,二是出来打工。”吴治平说,“依照目前的农村传统,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依附于前夫,很难从婆家宅基地和土地中分出自己的那一份。回娘家同样也是无房无地。她们中很多人的户口无处可挂,因为没有一个地址或一处房子,有的还放在前夫的户头上。即使进城打工,也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大多数离婚流动妇女成为没有房子、没有户口、没有土地的‘三无’妇女。”
  村规民约成侵害“帮凶”
  调查显示,流动妇女失地,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村规民约。
  “在当下农村,一些村规民约仍有性别歧视的倾向,而对村规民约的监管也存在盲区。”吴治平说,“这主要体现在,一些村规民约不但忽略了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隐性地片面强调男性村民的权利,有的村甚至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成为侵害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的手段,特别是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公然侵害大龄女、出嫁女、嫁城女和离婚女的土地权益,进而导致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村规民约于这方面的侵害在“城边村”和“城中村”妇女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面尤其突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对农村土地征用猛增,“城边村”和“城中村”的土地升值使土地收益成倍增长。但调查发现,农村女性享受这些收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另外,“从夫居”的传统文化对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带来影响。“目前在绝大多数农村,仍沿袭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不应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倒插门女婿也是‘和大伙抢饭吃’。”吴治平说,“总的来说,流动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集中反映了土地分配过程中社会性别意识严重缺失的现况。她们失地的原因主要基于性别:因为是女人,所以土地只能写在父亲、丈夫名下;因为是女人,所以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就不能分得或带走土地;因为是女人,所以妇女几乎没有宅基地。在某种程度上,流动妇女与土地的关系被嵌入男权的支配和霸权结构,是导致她们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深层次根源。
  维权之路在何方
  “当初外出打工的流动妇女为了摆脱贫困,试图逃离黄土地,朝着向往的城市投奔而去。然而,她们学历普遍偏低,没有专业技能,只能在城市做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她们中的很多人对未来很茫然。”吴治平说,“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流动妇女一方面为了生存进城务工;另一方面,种种限制使她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对她们来说,土地承担着基本保障作用,一旦失去这个保障,就会陷入十分不稳定的地步,维护她们在这方面的权益,至关重要。”
  调查中,流动妇女也对解决土地权益问题提出了希望。20.9%的人希望严格保护对土地的继承权,14.9%的人希望妇女因婚变失地应该得到一定补偿,13.2%的人建议政府明文规定妇女土地权益问题,6%的人希望改变婚居习惯。
  吴治平则提出如下建议:一、从立法角度进一步规范妇女的土地权益;二、完善土地的流转制度,推进土地股权化改革;三、修订现行的一些带有歧视的村规民约;四、充分发挥政府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作用;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六、完善司法救济活动;七、在农村开展移风易俗。
  调查专家组成员、农业部经管司农村经营体制处处长金文成表示,近年来,围绕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农业部也在四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从2009年底,以农户为单位发放土地承包合同,把妻子和子女都作为土地承包制的所有者;二是加强土地的流转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包括农村妇女特别是流动妇女外出务工就业期间的土地承包权益;三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机制;四是积极推动完善农村土地的管理制度。”他认为,这次调查提出的建议比较实际,对今后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农”问题学者李昌平认为,维护流动妇女土地权益需要更宽泛的视角。“贵州大山里的女孩儿到北京来有了工作,是给她一个北京的市民待遇重要,还是大山里的那块地重要?当然是享受北京市民待遇的意义更大。因此,我认为加快建设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让部分有离土离乡意愿和有能力的流动妇女在城市扎根,这既可以缓解人地矛盾,也可以加速城市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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