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调查报告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田野实证 >> 调查报告 >> 正文

内蒙古突泉县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
2011-04-14 19:52:51 本文共阅读:[]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广大农村妇女是农村劳动力的主力军,只有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平等的土地权益,才能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了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解决、落实的办法,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激发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和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内蒙古突泉县妇联于2011年3月份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突泉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  突泉县位于兴安盟西南部,地处大兴安岭向松嫩平原和科尔沁草原的过渡地带,有“北山、中丘、南平原”之称。总面积4889.5平方公里,辖6镇6个办事处,18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屯,总人口31.5万人,妇女总数15.3万人。现有农业人口24.6万人,其中妇女12.2万人。通过调研,多年来,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绝大多数能够得到保护,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还存在遭受损害的现象,她们中有9660人失去土地。  二、农村妇女失去土地的具体表现  1、因婚嫁而失去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一是由于地域间土地承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未分到土地。二是由于受传统风俗“从夫居”的影响,姑娘外嫁后,不能参与婚出村的土地承包,致使一些户口仍在婚出村的农村妇女被“架空”,在婚出地和婚入地都没有分到二轮承包田的妇女人数是7768人,占妇女总数的0.064%。如:杜尔基镇六合村村民李红岩吉林人,1997年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到了土地,后来与杜尔基镇六合村人结婚(户口迁到六合村),婚出地把土地收回,现在在六合村又无土地。  2、因“招婿”而失去土地。丈夫到女家落户,即“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到女方落户分田,但个别村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村委会不但不给“倒插门”女婿分地,还把本村姑娘的土地收回。  3、因离婚或丧偶而失去土地。有的离婚妇女的土地被前夫强行剥夺或被村委会收回。有的离婚妇女,将户口迁回娘家,婆家所在村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有的妇女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现在的妻子村里只给其中一个人落户分地,致使离婚妇女失去土地。有很少一部分农村妇女,丧偶后不在当地,土地被村委会收回。离婚丧嫁的没有土地占妇女总数的0.00087%。  4、因外出务工而失去土地。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之初,由于拥有土地获得的利益的不明显,一些外出务工妇女自动放弃了土地承包权。黄开平是1996年离开永安镇永发村外出打工,之前因丈夫去世,无力耕种土地,由于当时农业税等诸多原因,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她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耕种的土地被收回,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以后黄开平不用尽任何义务,她所耕种的土地由村上另行发包。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黄开平没有同村上签定合同,自然也就没有承包到土地。直到2008年,黄开平因年老不能继续在外打工,回到了永发村,想要回村上收回的土地,但是因为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所以就无法再承包到土地,村上也没有多余的土地再进行重新分配。于是,她开始多次上访。经各级政府的研究,也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给她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村上的机动地优先发包给她,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5、新出生人口没有土地。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除去个别土地进行过小调整的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出生的16958个孩子都没有土地,占总人数的0.054%。  6、因征地而失地的妇女125人,占妇女总数的0.001%。    三、农村妇女失地的原因分析  1、政策的原因。一是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绝大部分村屯没有进行土地调整,对于后嫁入、出生、迁入的农民,没有机动地可以重新分配,失地问题在所难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的国家土地政策旨在维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但未考虑到妇女户口较男性而言流动性大的现实,以及新出生人口的问题,在人地矛盾的情况下,中央政策允许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在实践中,各地的土地政策不统一,造成流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新生儿无土地的现状。。二是法律之间的冲撞。《土地承包法》规定应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村民组织法》又规定村里重要事情决议要有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而村民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多数情况不会同意分给出嫁女土地。因此,出嫁女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  2、传统观念的原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儿”、“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不但影响着村民、村干部等人,还深深影响着很多农村妇女本人。她们对自身应该享受的土地权益不甚了解,甚至于对自己的损害也表示一种认可,很难有效的维护自身权利。  3、利益冲突的原因。农村资源有限,人口的增长意味着人均拥有的资源数量在减少,在这种状况下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等人群。另外,那些当年为了不履行义务而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而失去土地的外出务工妇女,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维权意识淡薄的原因。受侵害的妇女不愿意争取或不及时维权,认为虽不合法,但按习俗合情合理。  5、维权缺乏得力措施。一些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委会,因为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的反对村干部无能为力;找到政府则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会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妇联组织,妇联组织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起诉至法院,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可操作性,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弹性很大。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  四、农村妇女失地的社会后果及解决失地问题的建议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受损害一是使失地妇女家庭陷入贫困;二是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三是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四是造成社会不公正;五是影响农民家庭的不和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它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要有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也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监督。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治观念。要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也要帮助农村妇女增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对她们进行着眼长远、服从大局的教育,疏通情绪,稳定人心,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都做了规定,但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应该研究制定出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对农村妇女等土地承包、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规定凡婚嫁妇女及子女必须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只要农村妇女的农民身份不改变,不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在一处享有土地承包权。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的原则,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婚嫁后在婆家方分得土地的情况除外),妇女婚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等。  3、部门间加强联合,明确职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形成一个多机构合作的工作局面。防止在落实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互相推诿。  4、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出符合本村实际的土地调整政策,使土地使用在大稳定的前提下,能够在新增和减少人口之间进行小范围的有序调整。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和承包透明、公开、公正。提高农村干部的素质,提高其自我约束力,避免造成村民与村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土地纠纷。  5、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比例。加强对农村妇女的素质教育,在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中,将那些思想政治坚定、文化水平高、乐于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女能人选举到村“两委”及相关的组织中,使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到村级事务的管理中,通过农村妇女自身的努力,真正达到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目的。  6、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基层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并加大执法力度和制裁措施。对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坚决进行严肃处理。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