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目的:准确而深入的了解当前农户对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所涉内容的客观认知,主观评价以及农户对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意见.
调查方式:对农户进行问卷形式的调查
调查地点: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和南河乡)
调查时间:5月1号-----5月4号
调查人员:周文杰、陈家金、张惠、贺煜、郑玉仙
正文:
一、概况
我们组共调查了130份问卷,调查地点集中在湖北省汉川市的南河乡和马口镇.其中南河乡共调查了5个村,分别是龙燕,何畈,姜岭,凤凰,何大. 马口镇调查了5个村,分别为:丁集,白马,光明,七吴,柴林.
汉川居汉江下游湖北中部,江汉平原北东边缘,东邻武汉,南接仙桃,西与天门毗邻,北与孝南、云梦、应城连成一片。面积1663平方公里,人口108万。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平缓倾斜,东南部为陇岗丘陵,中部、北部和西部皆为平原。海拨多在22--26米之间,最高为203米,最低为20.4米。汉川市境内资源丰富,土地肥沃,素有“江汉明珠”和江汉平原“鱼米之乡”之美誉,农业生产条件优越。耕地92.8万亩,养份高,耕作性能好,农作物品种586个;林地18.7万亩,森林覆盖率15.3%,树种68个,湖河荒滩草场21.5万亩,宜于放牧;境内有大小河渠685条,大小湖泊13个,塘堰1253个,水域总面积40.4万亩。汉川农业基础雄厚,产业化特色鲜明。已建成40万亩优质粮油、20万亩双百棉、40万亩蔬菜、30万亩水产养殖基地,是江汉平原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市),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试点县(市)。因此,选择汉川作为调查地点。其中南河乡地处汉江以南,南与马口相邻,北与宜黄高速公路近在咫尺,只有2公里,新北公路穿越境内,交通便利,区位优势十分明显。全乡国地面积74.33平方公里,总人口3.9万人,所辖23个行政村,南河地处丘陵,山水资源丰富,沟渠纵横交错,该地区的丘陵气候,适宜种植水稻,以其米质优、食用性好而远销全市各地,是水稻优质稻生产基地。马口镇全镇国土面积58.7Km2,辖37个行政村。南河乡与马口镇农业发达,村落集中,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适宜调查。
二、调查问卷分析
(一)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国社会最基层、最广泛的政治,它是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现在农民的自治意识已经大大提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绝大多数村民认为自己是村集体的一个成员并且在村集体内部事务的处理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第3题)在重大事件的决策方面如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这一关系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过半数农户都认为应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有许多农户认为报请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程序烦琐,没有必要,只需绝大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即可,只有及少数人认为发包人同意就可以调整(第25题).这足以说明村民的权利意识增强,但要保证全体村民真正享有通过有效的形式管理基层地方事务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体性,还有待于村民自治委员会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在实际操作时能真正考虑农民的利益,真正将村民大会的召开落到实处。
(2)如果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自己应当参与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的协商。因为征收土地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作为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参与协商,发表自己的见解,为决策提供参考。(第26题)在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的决定问题上,多数人认为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第27题)这说明村民对村民代表大会寄予很高的期望,并且认为村民代表大会才能够真正代表民意。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3)税费改革大快人心,农民负担减轻的同时村集体的收入也减少了,但四分之三的农户都愿意根据承包地的面积和质量的不同向村集体交纳适当的费用作为村集体的运作经费,以便于村委会能有足够的经费为百姓干实事。(第4、5题)
(二)土地制度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也就是说在签订农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农民才获得了农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点农民认识不够深刻,(第8\9题)因为在农村,农民是先分地然后在有关行政机关制作的农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本上签字,最后发放农地承包经营权证.由此农民的缔约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农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其着重点在于加强农地承包合同立法调整,完善相应的规范管理机制,农地承包经营合同签署后,经上级人民政府检验、确认、登记,并向承包农民颁发《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2)土地承包期限
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30年不变基本符合民意,较长的承包期限能够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但期限太长又不足于适时变化而缺乏灵活性,为此也有的村民认为期限稍短一些也许更合适(第12题),所以在尊重农村普遍观念的前提下,同时要考虑各地的自然状况和人口状况的差异,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各地的分地标准和期限.
(3)承包土地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多种方式:出租,转让,互换,转包,入股等(第18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因此对承包的农地经营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第16题).但过半数的人认为应该通知发包人,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由此,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就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当然,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流转意愿,不得以此为借口阻碍承包方依法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7题)至于承包地的流转有无必要进行登记,大多数人认为没有必要,但为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也认为应该登记(第19题) ,我觉得这就体现了农民的一种法律意识,因为我国现阶段对以互换和转让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土地权利变动的效力依互换或转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其互换和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无论登记与否均不影响其效力,即登记不是互换或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虽然登记与否不影响互换或转让的效力,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 互换或转让当事人,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互换或转让为由对第三人进行抗辩.
(4)承包期限内对土地的调整
30年不变的承包期限虽然能够保障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但期限太长又不足于适时变化而缺乏灵活性,因为30年中人口肯定会发生变化,也会引发一系列的人地纠纷,增人是否增地,减人是否减地,以及农户之间因地界不祥\面积不实\权属不明等矛盾,所以法律应该允许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土地按照需要进行微调.调整范围主要限于:机动地,承包人死亡后退出的,农户全家迁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后退出的,因婚嫁或者离婚承包人户口迁出后退出的,农户抛荒后收回的,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情形,因征收,集体建设部分农户失地的情况.(第14,23,24题)
(三)宅基地
尽快建立健全一户一宅、宅基地定额标准以及农地和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转让、有偿交回等制度安排和法津规定,(第20,21题)村民经本集体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分配一处宅基地。村民占用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本集体的村民通过转让取得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交纳多占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费。本集体以外的人通过转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交纳宅基地使用费(第22题)。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三、调查结论
(一)加强农村基层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建设
现阶段农民在处理问题时非常被动,经常被村委会牵着鼻子走.对村委会 办事不公的情形无能为力,农村政策能不能得到贯彻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委会功能的发挥。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吸引力。村委会成员必须提高自己的素质,懂经营、会管理、能致富,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才能成为群众的典范和楷模,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当前农村党支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找准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路子。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增强凝聚力和吸引力的物质基础。村支部应紧紧抓住这个主题,按照市场的要求,立足于发挥本地优势,并使其同利用外部有利条件结合起来,选准致富路,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积极大胆的闯市场、奔小康。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
(二)完善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农地承包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取消有关合同主管机关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也不得以种种借口提供合同范本,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应规定得更明确些;同时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应主要依据承包方案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应依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实行登记生效原则;取消有关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批准权的规定。
第二,明确合同主体及其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发包方的应是与发包土地关系最紧密的集体经济组织,即以村民小组为主,无村民小组的才以村委会为发包方;法定承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地位和成员权,并赋予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平等地位。
第三,扩大承包合同物权化保护的范围,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
(三)送法下乡
土地法律法规在农村宣传力度不够以及农户自身对土地法规政策缺乏了解使得农户在使用土地是完全凭自己的主观意愿,对一些程序性等基本问题不够了解,在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局面,如流转登记问题
(四)发展农村教育
经过实地调查,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为小学或初中,九年义务教育也没有落到实处,仍然有很多学生初中没读完就辍学务农,农民朴实的民风让我感动,但这丝毫不会对农民致富有任何帮助,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发展教育(1)对农民孩子除了九年义务教育免费外,还应在一定程度上作到高中教育的普及(2)对农民本身除了送法下乡外,还要送科技下乡,带动农民致富,”仓廪实而知礼节”物质富裕了权利意识也才会相应提高.( 郑 玉 仙 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