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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城乡关系视域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类型及其运作逻辑
2024-06-26 17:05:47 本文共阅读:[]


作者简介:孙敏,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困境及优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CKS025)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刊于《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不同地区劳动力与土地剥离程度以及工商资本与集体土地的结合程度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形塑了三种农村集体经济类型:紧密型城乡关系支配的分配型集体经济、过渡型城乡关系主导的中介型集体经济和松散型城乡关系影响的社会型集体经济。不同类型集体经济在实践中遵循不同的运作逻辑且呈现出发展路径的区域差异:分配型集体经济建立在工商资本持续下乡的基础上,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围绕集体收益分配进行博弈;中介型集体经济随本地农业现代转型应运而生,集体组织与承包者、经营者围绕农业生产效率最大化形成在地化互动;社会型集体经济在相对贫困持续约束的背景下形成,围绕农村公共品供给与服务展开社会治理成为其核心内容。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丰富的实践进行类型化提炼与分析,在中观层面,能为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创新在地化发展模式提供理论依据,还能进一步展现农村集体经济助力中国迈向共同富裕的价值内涵。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城乡关系;共同富裕;理想类型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地区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形态,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抓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引领农民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近些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其中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启动、试点到全国推广近十年。但不同农村地区有不同现实环境,这一系列改革所带来的效果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有研究发现,相比山区和半山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平原和丘陵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更明显;以承包地确权为核心的集体农地“三权分置”在一些地方并未能实质性地促进农地有序流转;以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为核心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在一些地方给农民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有限且退地风险不低;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核心内容的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不具备实现条件,且需警惕掉入土地财产权利陷阱。可见,在东部沿海地区行之有效的集体经济改革推广到中西部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产生了大量偏离政策目标的非预期后果。那么,东部地区集体经济发展经验在中西部推广过程中到底受到了哪些条件约束?如何理解中西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后的制度空转?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到底存在怎样的路径差异?它们在农民财产性收益增加、农村社区基层治理、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到底扮演怎样的角色?本文拟通过回答上述问题,探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及其关键变量,进而从中观层面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的不同理想类型,呈现其运行机制,以期对推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有所裨益。

一、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与集体经济的理想类型

(一)城乡关系视域下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

中国经济发展呈现明显的区域不平衡,贺雪峰提出“半市场中心”这一分析概念,将广大农村划分为市场中心区域、半市场中心区域和非市场中心区域来理解农民收入的区域差异。该思路实际上是以市场中心为基点,以市场半径为测量工具,尝试理解不同城市经济辐射能力对农村地区施加的影响。中国城市的规模与分布有其自身特点,东部沿海地区因工业化起步早、政策扶持力度大,率先成为中国特大城市聚集的地区,中西部地区则主要依托特殊资源或区位优势,发展出具有一定经济辐射能力的中等规模城市,由此形成以东部城市经济带和中西部区域中心城市为载体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中心。其中,以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地区为典型代表的城市经济带包括若干特大城市、众多中小城市,它们身处全国市场中心区域,覆盖周边农村,且具备强大的跨省域辐射能力。而以中西部省会城市(如武汉、长沙、成都)和百强县为代表的区域中心城市,并不具备跨省辐射能力,但能在一定程度聚集省内要素,在省内实现跨市辐射,对其周边农村形成影响。借鉴“市场中心—市场半径”这组分析概念,以城市经济带或区域中心城市为市场中心,城市经济辐射能力由中心向周边逐渐减弱代表市场半径由近及远,可以看到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见图1。

聚焦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东西区域差异,本文主要以东部沿海地区的城市经济带为中心,依据不同市场半径范围建构中国农村的三种理想类型:中心农村、腹地农村和边缘农村。图1字母A代表被城市经济带直接覆盖的“中心农村”,B代表受城市经济带直接辐射的“腹地农村”,C代表远离城市经济带但受其一定影响的“边缘农村”。其中,A身处市场中心区域内,属于土地要素资本化程度和劳动力要素市场化程度“双高型”,由城乡融合程度最高的紧密型城乡关系支配,典型代表如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被城市经济带包围的城中村及周边城郊村。B处于半市场中心区域内,土地要素资本化程度低但劳动力要素市场化程度高,是城乡融合程度次之的过渡型城乡关系,典型代表如安徽、苏北、河南、湖北、湖南等平原丘陵地带的农村;C处于非市场中心区域内,其远离城市经济带但受到间接辐射,属于土地要素资本化程度和劳动力要素市场化程度“双低型”,由城乡融合程度有限的松散型城乡关系支配,典型代表如云南、贵州、四川、湘西、鄂北等远离市场中心、以山区为主的农村。


图1 市场中心与中国农村的“差序格局”

(二)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界定与理想类型

不同于主流学界从“农村中心”的角度单向度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路径,本文旨在从“城乡互动”的角度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同实践逻辑。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包含对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建设等内容。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合作社,并于1958年之后确立了基本组织形式即“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是“集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为一体,兼具基层行政管理、社会生产管理职能的复合体”。改革开放初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开启了长达40多年的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之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发展模式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呈现多样化特点。韩松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当代内涵”应指“农村社区集体组织以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通过直接经营或者出资、发包、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实现价值增值,并以集体公共服务或者公平分配等方式实现集体成员利益的活动,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其合作成员的经济活动”。结合以上论述,本文中农村集体经济是指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辖区内的集体土地,通过经营集体资产、统筹生产服务、供给社区公共品等活动获得收益,且具有集体收益分配自主权的一种经济形态。


图2 不同理想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建模图

在中国,城市与农村的互动呈现双向性:首先是由农村流向城市的“劳动力”,即代表农村人力资本的农民向城市经济带流入,劳动力要素在城市非农就业的稳定程度直接影响集体成员与集体土地的关系;其次是由城市流向农村的“工商资本”,代表城市发展力量的工商资本在不同阶段依据政策持续下乡,它与农村集体土地要素的结合方式及程度直接影响集体成员与集体收益的关系。这些结构性力量成为形塑不同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的关键变量。事实上,不同类型城乡关系所蕴含的资本、土地和劳动力三大要素的互动逻辑隐含着农村集体经济在不同“场域”中所具备的支持(或约束)条件、发展机会(或风险)与效益的侧重点不同。鉴于此,本文以集体土地资本化程度为横轴X轴,以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为纵轴Y轴,在X轴和Y轴组成的直角坐标系中,建构三种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的理想类型(见图2)。中心农村是由紧密型城乡关系支配的分配型集体经济,腹地农村是由过渡型城乡关系主导的中介型集体经济,边缘农村是由分散型城乡关系制约的社会型集体经济。

二、不同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分析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一定是“以人为本”的制度变迁,只有真正符合不同农村地区常住人口的实际生产生活需求,方能具备发展韧性。接下来结合不同类型农村在居住群体、生产生活和治理事务方面等的内部差异,我们将详细阐述三种城乡关系支配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重点分析不同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件、相对优势和功能定位,展现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一)市场中心区的中心农村:分配型集体经济

1. 发展机会:顺应工商资本下乡

紧密型城乡关系是指城市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对其周边农村的要素形成支配性配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本地农民“离土不离乡”,家庭成员在短期快速实现全员且稳定的就近非农就业。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地区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开启快速工业化、市场化进程。随着二、三产业的发展,东部城市提供的非农就业机会首先由其周边或腹地的农村劳动力承接。当这些农村的劳动力基本能够以家庭为单位在二、三产业中获得稳定收入后,集体成员对承包地的经营方式和收益预期便发生变化。我们在上海、中山、佛山等地近郊村的调研发现,中心农村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方式一般经历“同村人代种-外村人租种-集体反租倒包”三个阶段,而承包户的预期同步经历了“代我交税费-收点流转费-集体反租租金”的变化。因而,在具体实践中,中心农村地区承包户与集体农用地的关系在两个方面发生变化:一方面,承包户与农地的生产关系弱化,本地农民逐渐脱离农业生产进入二、三产业,从而实现职业角色的转变;另一方面,承包户与农地的财产关系强化,承包户凭借长久稳定的承包权获得农地租金收入。

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方式的影响,集体土地非农利用替代农业利用成为主要的开发方式,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适应市场的能力提升。东部城市产业发展必然带来城市扩容,随着城市经济体量不断增大及其引发的人口集聚、职能扩充,城市空间亦随之变化:一是城市空间的纵向扩展,向上要空间表现为高楼林立,向下要空间表现为地下建筑、交通的建设;二是城市空间的平面拓展,典型表现为地方政府通过征地不断扩大国有土地面积。后者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位于该城市附近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迫”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即集体土地国有化。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短期内获得的征地补偿款,这成为中心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地方政府将所征集体土地放入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拍挂出让给企业开发利用,从这个角度讲,集体土地通过政府征地这一中介实现了与工商资本的间接结合。

同时,还存在大量集体土地与工商资本直接结合的情形,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改革开放初期,东部沿海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大量农用地合法或非法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以满足中小企业对厂房的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或向集体经济组织租地建厂,或者直接租用集体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因此获得土地租金收入或厂房租金收入。而且,当行政村辖区范围内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后,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开拓其他集体物业收入,包括建设专业性市场交易平台出租给商户,如中山龙瑞村的服装城、佛山紫南村的美食城、浙江宁海梅林村的菜市场等等。同时,为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需求,集体经济组织还会自建或引入房地产商开发公寓出租。这些直接投资或合作投资的物业给集体经济带来稳定的收入。

三是农村资源景观化,文旅产业公司主动下乡打造“乡村旅游”,以满足大城市中产阶层的发展性消费需求。东部地区城市扩张到一定规模后进入相对稳定阶段,包括不同功能区的物理空间基本锁定、城市人口体量和阶层流动基本稳定、产业发展定位及其发展速度相对稳定,最终城市中产阶层成为该城市及其周边发展性消费的引擎和主力军。在城市中产阶级消费观念中,适时远离城市、拥抱大自然成为其人文地理消费的重要内容,中等收入群体的绿色消费特征与生态型都市农业内涵存在多重契合。大城市周边的乡村文旅产业的发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以乡村旅游为目标的产业资本进入村庄,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以城市中产的审美取向来改造现有农村人文自然景观,将乡村空间符号化和商品化,供追求文化符号产品的城市中产消费。部分农村形成自下而上的村企结合型共生运营“1+1+N”模式(1个集体经济组织、1个公司、N个合作经营项目),即以村集体为主导,村民参与为主体的乡村旅游规划、开发、管理和监督的新型乡村经济组织形态。农村集体经济通过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景观化开发运营获得部分经营性收入。

2. 关键职能:集体收益的分配与均衡

在东部城市经济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和各类市场主体围绕集体资源、资产如何利用与合作的互动中不断积累参与市场经济的经验,在平衡市场风险和集体经济收益中率先调整、细化、丰富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包括集体农用地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与改革、集体经济组织从“政社合一”到“政经分离”、经济合作社自治制度的完善等等。这些改革共同的底层逻辑是:在经营层面,通过高度统筹集体“三资”,降低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以提升集体经济效益;在分配层面,通过高度清晰化的产权配置来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其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影响最为深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措施,国家更是从顶层设计的层面制定了全国不同地区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步骤和时间节点。东部沿海地区农村是我国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最早、运行时间最长的,其起步于20世纪80—90年代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载体的“股份式合作制”,到21世纪初走向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

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包括清资核产、确定股权、组织转型等内容。以中山市龙瑞村的集体产权改革为例。村集体首先对本村土地资源的使用开发情况、集体资产的收益与负债情况、土地补偿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源、资产和资金进行核查以确定总股本金。然后通过村民自治确定股东的条件,并逐一核实村民的股东身份,颁布和公示确权股东名单及其配股情况。最后组织党员(股东)代表大会审核通过《龙瑞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实施细则》《有关股份股权界定的补充规定》等文件。集体产权改革后集体经济收益一般进行两次分配,初次分配包括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提取其他年终福利(如老年人生果金)等,剩余集体收益进行再分配,即按照股权进行股份分红。其中,构成集体公共积累的主要是初次分配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及再分配中集体股的分红。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随着集体经营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股东在进行重大集体经济项目提升或投资的决策中日趋保守,集体公共积累的用途在“生产性投入以扩大再生产”与“消费性支出以提升社会福利”的天平两端,不断向后者倾向,即集体公共积累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保、医保和养老,为本地农民家庭在地城市化构建强大的安全网。

在这个过程中,农民最关心的是股权配置及分红收益的问题。股权配置给谁决定了集体收益共享的范围,个人股的分红收入直接影响农民家庭从集体经济中获得的财产性收入的多少。这两方面与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直接相关,在具体实践中,其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新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股到人,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方式,完成了集体成员分享集体收益的权益制度化,确实增加了部分农村地区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同时,极大地激活了集体成员参与对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常规管理、集体收益分配、集体土地开发利用等经济事务的内在积极性,有效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真正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然而,股权量化且固化到个人,显化了集体收益共享圈的封闭性,随着时间推移由此引发了两种类型的博弈:一是关于成员权条件设置的博弈,体现为外嫁女、新出生人口、新进媳妇等群体对股权调整的需求,尽管固化的股权可以在家庭内部以遗产的方式转移给其他家庭成员,但家庭新增人口速度一般快于家庭死亡人口,股权在家庭内部的分割不均亦容易引起家庭内部矛盾。二是个人分红与集体公共积累之间的博弈,表现为对集体股比例的不断缩减乃至直接取消,以此实现个人股分红的最大化,还有刚性化和政治化的个人股分红带来的集体举债分红的现象。这些问题成为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的潜在风险点。

3. 实现路径:在产权博弈中开放集体边界

综上,在紧密型城乡关系支配下,中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的进程中获得了土地高度资本化的空间,当地社区集体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从农业集体经济向非农集体经济的转型,其收入结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内容均发生巨变。东部地区一系列的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均是直面当地社会经济巨变带来的“具体问题”展开的,是在特定时空背景、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分配型集体经济”。这里“分配型集体经济”是指一种建立在以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本化为主要增收途径基础上的,且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由具备私有化倾向的集体成员主导的经济形态。历史地看,中心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再生产方式一般经历两个阶段:发展性集体再生产和耗散性集体再生产。正如学者观察到的,坚持以股权量化、固化和政经分离的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加速集体经济进入“耗散性集体再生产”阶段。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虽有利于缓解利益分配矛盾与代理人寻租困境,但珠三角多地经验表明:这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困境,还可能诱发更复杂的基层治理效应”。如,随着时间推移,村庄户籍人口生增死减带来新一轮的股权争夺问题,随着城市经济带向更高质量经济发展,带来新一轮的土地利用开发权的争夺问题,以及社区内部封闭的高福利在本地股东、本地非股东和常住外来人口中制造相对不公平,等等。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其关键在于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集体成员传统的“集体观”。传统“集体观”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基于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集体组织应当成为连接国家(全民)利益与集体成员个体利益的桥梁;二是基于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基层的综合属性来看,集体经济组织在如何平衡辖区内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利益密集的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基于权利调整和利益分配规范化、制度化的改革有其必要性,但改革过程中不断削弱“农民集体”的统筹权益,否定集体组织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所具备的调整内部利益的权利,是需要注意的。从土地财政的角度来看,中心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收入主要来自特殊区位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集体成员的劳动或资本贡献率均极低,他们主要依据“成员身份”分享集体收益。当个人仅仅依靠某种身份不断获取超额收益,且受益者通过某种组织化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时,集体很容易沦为“特权者”的牟利工具。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来看,分配型集体经济实际上坚持个体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分配取向,倾向于否定集体成员权益与集体利益一致性的,甚至在与地方政府争夺土地二次开发权的过程中形成对抗性“土围子”,这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集体观”。因此,这种日益封闭性的分配型集体经济需要在一定外力的撬动下适当开放边界,其最终的走向不应该滑向农民个体私有,而是在恰当的时机走向国家所有。

(二)半市场中心区的腹地农村:中介型集体经济

过渡型城乡关系指中大型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要素和土地要素的吸纳并非同步,一般情形是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速度远快于集体土地资本化速度,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小农农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适度规模农业逐渐发展起来,以大户为轴心的“农业治理共同体”应运而生。那么,过渡型城乡关系是如何影响腹地农村农业变革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这些地区的集体经济在新时代农业现代转型的历史机遇中能否找到相适应的发展形式?

1. 发展机会:助推农业现代转型

一是绝大多数本地农民离土且离乡,集体土地上的人地关系宽松。笔者在安徽郎溪、湖北蕲春、湖北阳新、湖南湘阴等多个以平原、丘陵为主的农业型农村的调研时发现,过渡型城乡关系对本地农村劳动力职业分化产生深远影响。由于靠近城市经济带,本村绝大多数承包户前往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务工获取工资收入,他们脱离农业生产的时间节点其实与东部地区农村基本一致,但在脱离的速度与周期上存在差异。如果说紧密型城乡关系背景下东部农村农民一般在5—10年能够实现本村90%以上的承包户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过渡型城乡关系约束下的腹地农村则往往需要10—15年。本地农村劳动力随着城市发展水平梯度化发展呈现两种形态,即以青壮年“农二代”为主导的“进城务工”群体、以超龄老人“农一代”为主的“返县就业”群体。“农一代”随着年龄增长和家庭生命周期的转变逐渐从大城市退出后,能够返回本地县城找到一些就业机会,比如订单加工、跑短途滴滴、建筑行业的小工,或者临时性农业雇工等等。总之,受到城市经济带直接辐射的影响,以及中等水平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本地承包户对集体农地的保障性需求逐步减弱,人地关系的宽松化为本地少数农民逐步成长为本地大户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是少数本地农民转化为职业农民,适度规模农业经营体系得以建立。在大城市经济带和中等规模县域经济的接力式支持下,腹地农村90%以上的农民可实现渐进式非农就业。尽管这种渐进式非农转移将拉长农业规模化经营体系的形成周期,但最终会孕育出一批经历市场考验的、以农业为业的本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俗称“大户”,他们往往从“散户”开始逐步扩大为小规模经营者,在积累了一定农业发展资金后转为适度规模经营者。当然,在一个中等规模的行政村中大户必然是少数,一般只占本村总人口的5%左右,但他们经营的农地面积占本村总面积的70%—80%。农业经营主体完成了从小而散的承包户家庭经营转为大而精的大户家庭农场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为主体的“大户时代”到来。与承包户主导的家庭经营相比,本地大户主要通过有限资本投入与家庭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提高农地的产出效率。面向经营和市场的种植大户,特别重视农业技术和必要的资金投入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看作是农业资本与集体农地结合的状态,只是目前这种结合的程度和体量均处于较低水平。同时,他们也会积极与政府、市场以及集体组织互动,以寻求各种机会来降低生产成本、降低经营风险。总之,腹地农村适度规模经营某种程度上正在取代分散小农经营,这是新时代农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结果。

2. 关键职能:多元主体的协调与服务

腹地农村农业领域的变革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农业经营者对农地规模产生新需求;二是农地经营者对农业基础设施提出新要求;三是农地经营者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产生新需求;四是农地经营者对农产品商品化产生新需求。那么,这些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能否在农业现代转型的窗口期抓住机会,重新激活集体经济“统”的功能并在“统”的过程中找到农业型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田野经验显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突破:

一是新型经营主体对农地规模的需求为集体经济组织重启农地调整权提供了空间。改革开放初期,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按照户籍人口,根据土地肥力、远近搭配分给承包户,追求规模经营的农户流转承包地的面积越大,意味着需要“东奔西跑”的范围越大,如何处理农地过于细碎的问题成为他们最初关心的问题。有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块数量每增加1块,从事粮食作物经营的“规模农户”单位产量总成本将上升1.03%,对以微薄农业剩余利益为核心、亏盈处于低度平衡状态的规模农户来说,这是他们必须想办法克服的。因而,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在以小规模经营者为主体的阶段,先后出现了湖北沙洋县的“按户连片耕种模式”、江苏射阳县的“联耕联种模式”等等;发展到以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为主的阶段后,包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出现了安徽繁昌的“虚拟确权集体流转模式”。这些都是在解决农地细碎化、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的问题导向下农民集体“自主治理”的结果。

这些解决方案的共同点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总能在某些重要环节发挥关键作用。如在江苏射阳县的“联耕联种模式”中,村集体发挥强大的组织作用:一方面,有效组织农户积极打破田埂、以地桩为界限,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专业合作社向组织化、规范化方向运行,为农户提供优质的农业生产服务。而在安徽繁昌的“虚拟确权集体流转模式”中,村集体与承包户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区分“想种田的”和“不想种田的”,在确权不确具体地块的前提下整合集体农地,通过局部调整满足想种田的承包户的需求,剩余连片集体农地通过正式合同流转给第三方经营者,村集体代收租金并在固定时间拨付给承包户,这样大大减少了大户与分散承包户交易成本。类似的实践证明,农地细碎化治理需要弱化农民对特定地块的权利,发挥集体组织调整土地功能。在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现实条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不是取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也不是分享地租收益,而是整合分散的土地以实现连片化。在这个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因发挥中介作用可以视情况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并转为公共品。如湖北阳新县橙桥村按照每亩20元、40元、5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村集体则承担每年维护本村农田水利设施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大户对农业基础设施的需求。

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和农产品品牌化的兴起为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提供了空间。调研发现,在适度规模经营为主的阶段,散落的小农户和种植大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是高度一致的。对以老人为主体的小农户而言,分散经营者老龄化意味着田间管理的精力有限,他们特别期待能够找到价格低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与之匹配,其中最重要的是机耕机收。对种植大户而言,通过田间管理全过程机械化以降低劳动力成本是其面向农产品市场化的重要基础,包括机耕机收、飞防服务、烘储服务等等。在集体组织具备一定农机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农机服务队,为本地小农或大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有偿服务,以形成集体经济服务性收入。若没有这方面的能力和市场机会,集体经济组织则重在建立信息平台,引导小农和大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有效对接,发挥公益性中介作用。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则主要针对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农业型农村。在农产品消费竞争中形成具有地域标识的农产品成为其品牌化的重要路径,如湖南麻阳的冰糖橙、湖北秭归的脐橙、陕西眉县的猕猴桃等等。调研发现,这些地区的县、乡(镇)、村三级组织共同发力来促进县域支柱农业产业的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主体性,以集体组织信誉担保品质大力宣传本地特色农产品,依托电商、直播等数字平台以“集体产品”链接广大消费者,在农产品的流通领域发挥集体组织的中介作用。

3. 实现路径:在市场化服务中强化集体统筹

邓小平的“两次飞跃”理论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腹地农村近40年的农业变迁历史在一定程度验证了“两次飞跃”理论。进入21世纪,腹地农村80、90后农村青年凭借不同层级的高等教育,在城市不同行业找到与其能力和学历相匹配的非农就业机会,并与父辈“农一代”(60、70后)非农积累形成代际合力实现阶梯式城市化,且“农一代”在子代城市生存立足以及教育城镇化的压力裹挟下被迫转为“城漂低龄老人”,农村集体土地以小组为单位乃至以行政村为单位逐步集中到少数农业经营者成为现实,农业集约化和社会化发展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在农业要素由市场配置的基础上,集体经济组织依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以及集体组织政经合一的“政治信誉”,在涉农主体多元化、农业剩余多方博弈的过程中恰当地发挥中介作用,从而实现新型集体统筹,即“中介型集体经济”。

腹地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仍以农用地为主,不具备土地非农使用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条件,因而,中介型集体经济的实现路径不是通过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或流通获得非农收入,而在于抓住农业现代化转型的历史机遇,重新激活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如何创新集体统筹的形式,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农地生产效率。农业现代转型时期集体统筹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在以主粮作物为主的农村地区,以解决农地细碎化为目标的集体土地调整。农地规模经营至少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经营者所耕种的农地能够连片,其次是连片内的农地能够去边界(去田埂),这便涉及农地确权和调整,其实质是农地发包者集体经济组织与农地承包者集体成员之间围绕农地权益的再次博弈。其二,在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农村地区,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标准、助力农产品“集体品牌”建设是集体经济组织需重点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有效对接支农基础项目、如何对接流通领域的市场主体、如何利用数字平台经济等等新问题,将对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新的要求,其本质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商品化小户和高度分化的消费市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其三,不论是主粮生产的大户还是经济作物生产的小户,他们寻求低成本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是高度一致的,因而,集体经济组织可因地制宜地提供公益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包括为农户提供统防统治、烘干储藏、农技推广、基础建设等服务项目,以此帮助经营户降低生产成本和风险。

(三)非市场中心区的边缘农村:社会型集体经济

1. 发展机会:嵌入相对贫困治理

我国深度贫困地区往往具有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生产生活资源缺乏、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低等特征,主要分布在甘肃、云南、贵州、四川等地的山区。中西部其他省市的山区则属于相对贫困地区,与平原丘陵地带的农村相比,这些山区农村农业生产受地形地貌限制尚不具备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林业、畜牧业等其他农副业的发展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即国家因环境生态或稀缺资源的保护而限制当地居民开发利用。边缘农村实际上既受到农村自身主客观环境的约束,又受到地理区位的影响,松散型城乡关系支配下边缘农村集体土地的开发及其价值和集体成员的流动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集体土地受到自然条件和地理区位的约束,在空间距离上远离市场中心意味着集体土地不具备与工商业资本和农业资本相结合的条件,集体资源的变现能力极弱,集体经济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在这些农村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难以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带来的政策预期效果。内部造血能力有限,国家则通过外部输血支持发展集体经济。地方政府通过扶贫项目促进“空壳村”“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有的将政府投入村庄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到企业,与企业达成协议,通过定期收益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村集体作为集体经济收入;有的将政府投入的光伏发电项目受益权转让给村集体,从而获得政府光伏发电的补贴收益;还有的利用政府产业帮扶资金,以公司+合作社的形式,定期给村集体分红。正如学者指出,这类“项目式集体经济”分为自负盈亏型、财政兜底型和入股分红型3类,分别面临着产业竞争力不强、政策不可持续和合作经营难度大的结构性困境。一旦政策性扶持资源减少,集体经济仍面临自主增收的困境,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

二是集体成员受限于人口素质和务工机会的影响,他们在全国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因距离东部劳动力市场半径过大,长期生活在边缘农村的农民外出务工较晚,一些深度贫困地区的农民受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影响,“客观上也造成了农民思想意识的保守,一方面觉得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担心外出务工被骗,另一方面很多人也不愿意被打工所约束”。山区保守文化的限制与工业劳动规训不足共同导致边远农村地区农民不稳定的非农就业状态。在“祖辈-子辈-孙辈”三代家庭结构中,本地中青年群体流出进入跨省务工行列以获取务工收入,但受到地域文化和村庄社会的拉扯而徘徊于城乡之间,其工资性收入有限。农村留守老人大多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维持在村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为家庭提供基本的粮食蔬菜等物资,同时照料年幼的孙辈。家庭其他方面的开支包括子女教育、人情往来、改善居住条件、生病就医等所需的货币性支出往往都压在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身上。这导致农民家庭多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积累能力有限,家庭发展意识薄弱,家庭城镇化率整体偏低,大多数家庭只能勉强维持简单的家庭再生产。

三是受当地留守儿童的教育短板与虚拟网络的负面影响,边缘农村相对贫困的代际传递发生率偏高。首先,在短缺型地方财政的硬约束下,边远地区的基础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边远地区留守儿童在教育这条全国赛道中处于绝对弱势。其次,留守儿童在本地农村教育资源有限、父母在场养育缺失、同辈集体生活消失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下,更多地通过虚拟社区和线上互动来建构自己的意义和童年。大量的研究报告显示,虚拟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远远超出其带来的正面影响。如玩手游刷视频等各类网络行为的上瘾、不良网络社交如网恋带来身心伤害、虚拟世界诱导消费产生不良债务等等,这些较为典型的“问题网童”在边缘农村的留守儿童群体发生概率更高。边远地区农村农民家庭面临社会保障不足、因病因学致贫、公共文化空虚等风险,多数家庭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在其抗风险能力普遍偏低的情形下,一旦与地方农村教育持续衰败叠加,相对贫困代际传递的发生率必然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2. 关键职能:公共活动的组织与动员

通过分析边远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家庭劳动力流动与配置情况可以发现: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土地要素资本化不足的现实条件约束而面临自我造血能力不强、资源转化效率不高的增收困境,集体经济自身在未来长时段内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另一方面,农民家庭因人力资本不足而导致家庭成员在全国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家庭积累能力有限和家庭发展意识薄弱重叠时,边缘农村农民家庭在生活、教育、保障、抗风险等多方面整体性地落后于中心农村和腹地农村,处在一个总体性的“相对贫困”阶段。因而,边缘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必然嵌入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渐进式走出“相对贫困”的历史进程中,脱离这个基本语境和事实,抽象地想象这些地区的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和财政支持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边远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需充分依靠乡村振兴的宏观政策,围绕在农村留守群体的生活、生产需求开展相关活动,重新凝结贫弱化的集体成员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文化建设和社区内部自主互助。

首先,围绕在村老人的生产与生活,集体经济组织引领老年人建构互动互助体系。其一,从老年人生产的角度来看,边远地区受自然条件限制,农业耕作难度高于平原、丘陵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利用有限的支农项目改善生产条件,减轻分散经营格局下田间管理带来的压力,尤其是为中小型农机进入山区农业创造基本条件,这对当地以低龄老人为经营主体的“老人农业”来说非常重要。其二,从老人闲暇的角度看,自给自足的“老人农业”农忙时间不长反而有大量的农闲时间,低龄老人会利用农闲时间在附近“打散工”获得少量收入,但高龄老人如何度安排闲暇生活以避免被空虚感、无用感笼罩成为他们情感核心需求。因而集体经济组织应为留守老人提供老年人活动的公共场所,在有能力的基础上给予经费支持,尽可能满足不同年龄段老人的闲暇需求,比如适合反应能力较快的低龄老人的棋牌服务,适应反应能力较慢的高龄老人的聊天喝茶空间,适合老年人简单活动筋骨的锻炼空间,等等。同时,在这些公共空间中为老年人中的积极分子组织适老文化、文艺活动提供可能性。如此,形成集体经济组织搭台、老年人自我组织休闲的公共文化氛围。其三,从老人照料的角度看,集体经济组织为失能、半失能留守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支持,包括由集体组织主导的“老年人幸福食堂”、集体组织的低龄老人照料队等等,围绕基本生活提供集体式照料能够让最弱势的老人在农村集体社区中获得帮助。

其次,围绕留守儿童的安全与教育,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承担社区教育的责任,在“校外村内”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学习和社交的公益性平台。其一,从留守儿童的社交需求出发,集体经济组织可改造现有的闲置公共场所,也可利用乡村振兴资源建设新场所,为开展青少年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同时,结合当代未成年人社交网络化的特点,重点依托村社集体组织为留守儿童提供“线下+线上混合式”的文体活动,假期将未成年人健康的休闲活动线上游戏化的同时,组织社区内部同辈群体参与线下活动,以增强同辈陪伴的吸引力来弥合家庭陪伴的不足。其二,从留守儿童的教育期待出发,在集体经济收益中专门划拨“奖学金”“助学金”来激励留守儿童主动学习、坚持学习,这些奖学助学资金重点不在多少,关键是通过集体资助的方式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树立“榜样”,大力营造“读书有用论”的良好氛围,从劳动力的长远预期出发尽早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相对贫困人口的人力建设重点应该放在最具发展潜力和可塑造性的未成年人身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外围助力留守儿童的教育与成长理应纳入其职责范围。

3. 实现路径:在社会治理中重构集体主体性

在远离市场中心的边缘农村,集体经济嵌入相对贫困治理的关键,不在于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盘活经营集体资产或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益,而在于充分利用可支配的集体资产,提供与留守在村群体相匹配的公共品,这与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的要求高度一致。非市场中心区域的农村有体量庞大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前者因本地农民周期性返乡而产生,后者因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计模式而产生。基于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应该从当地社会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回应这两类群体的生产生活需求。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对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对外拓展要素合作的制度优势,与相对贫困治理具有显著的契合性。发展良好的集体经济组织大都在提升社区内部公共品供给和服务水平和提高区域益贫性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原本经济基础脆弱、组织建设涣散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公共品的动机和资源从哪里来?

目前边远地区农村的公共品供给多以自上而下的财政资源为主,其投入方式有两种:一是扶贫资源精准到人到户,二是扶贫项目实施“第三方化”,二者的共同点在于直接越过集体经济组织,由此产生的问题在学界研究中也多有呈现,如扶贫到户带来的贫困户和非贫困户之间巨大的落差而产生“新的不公现象”,以及扶贫项目与在村农户需求严重错位的问题。因而,在这些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源确实不具备经济效益、集体经济的收入必然以财政转移为主的农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关键在于巧构财政转移的方式来激活集体组织的主体性,通过资源增能、制度赋权于集体经济组织重构国家与农民关系、集体与农民关系。国家可以将部分惠农资源转移到村庄,作为集体组织可自由使用的公共服务资金,再经由村庄民主程序决定资源的利用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党建领航,发掘积极分子,动员村民参与,激发村庄活力,形成分配型动员体制,以有效使用国家资源,真正实现基层治理有效,建设一个与强国家相匹配的强社会。其关键的原则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治理绩效重构集体主体性。

集体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虽然集体收入以外输为主,但集体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由使用权,即“外输活钱、自主使用”。二是即使集体经济有一定的自我造血功能,但集体收益的功能不在分红增加所谓的“财产收益”,而是发挥“集小钱办公事”社会治理作用。基于以上两点,可将这种嵌入相对贫困治理、以公共品供给和服务为关键功能的、在社会治理中凸显集体自主性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概括为“社会型集体经济”。解决相对贫困是长期性和系统性任务,需要从非常规的扶贫攻坚转向常规化治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社会型集体经济实际上将集体经济的发展定位与特定区域的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二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形成强大的合力推动边远地区的相对贫困治理,缩小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三、结论与讨论

综上,中国不同地区城乡关系形态不一,不同的城乡关系意味着农村中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和资本要素在城乡经济圈内的流动与流速不一样,由此形塑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功能的区域差异:在紧密型城乡关系笼罩下,东部农村作为城市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城市中产的后花园”;在过渡型城乡关系覆盖下,中部农村与大城市呈现相对独立的功能性分工,成为“职业农民的生产区”;在松散型城乡关系支配下,西部农村尚未完全卷入生产要素市场化,传统的人地关系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成为“农村弱者的退守区”。不同城乡关系支配下的农村其关键功能不同,意味着其集体经济的发展机会、核心角色、根本目标以及实现路径存在巨大差异。

表1 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的三种理想类型比较


其一,属于“城市中产后花园”的东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机会在于配套城市经济发展、服务市民需求,其主要目标是集体经济保值增值,对内扮演的核心角色是收益分配者。其实现路径是在复杂制度支撑下通过经济民主化不断强化其合法性。通过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向集体成员分红倾斜和集体社会福利普惠化的方式,提升当地农民实现城市化的能力,最大限度地缩小城乡在各方面的差距。这是建立在乡村完全工业化基础上的,是区域性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彻底变革的结果,体现了中国共同富裕高阶目标的实现。

其二,属于“专职农民生产区”的中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机会在于促进农业规模发展、协调不同农业经营主体,其主要目标是涉农资源与信息的有效整合,在积极参与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发挥中介作用。其实现路径是通过创新集体统筹的形式来提升服务农业生产的能力进而获得合法性。通过创新集体农地内部调整机制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涉农要素市场化的交易成本,同时促进农业剩余在涉农群体中合理分配。这是建立在乡村农业现代化转型基础上,探索新型“统分结合”方式适应新时代农业领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转变,体现了中国共同富裕的中阶目标。

其三,属于“农村弱者退守区”的西部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建在于从组织能力方面突破,通过提高对接外部有限政策资源的能力,将外部资源转化为村内公共治理资源,组织、动员和保护退守在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在此过程中农村集体要做好公共生活文化的建设者,如组织集体养老、组织闲暇生活、组织留守教育等等,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农村中留守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其实现路径是通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能力来激发集体组织的引领作用以获得主体性。这是边远地区农村较低生产力限制的客观结果,通过“社会型集体经济”建构一个有温度可兜底的社会,体现了中国共同富裕的低阶目标。

编辑审定:陈越鹏 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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