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阮池茵,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涉农企业金融化形成机制及其影响的社会学研究”(23BSH113)。
本文原刊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在全球金融危机和生态危机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投资者开始探寻新的实体资产,如森林、土地和水。通过将自然资源及其生态产品转化为商品和金融产品,资本开辟了新的市场领域和利润空间。本文基于对中国西南地区集体林权流转的再考察,展示了权力、制度和文化等社会机制在森林资源交易化和金融化过程中的作用,同时检视了森林产权流转以及资源使用和管理规则的改变所带来的社会和生态问题。在后续的深化林权改革中,通过重建集体经济,将森林的生产管理重新嵌入地方社会系统,是必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关键词:金融化;集体林权改革;土地圈占;生态治理
一、自然的金融化与全球圈地
过去40多年来,伴随新自由主义的全球扩张,金融资本对大自然的征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推进。一方面,通过新的融资体系,金融投资者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传统领域,如农业生产、矿产开采中的支配权;另一方面,借助各类新金融工具,投资者以一种全新的方式继续扩大对自然界的征用和开发,在诸如农业食品链、森林碳汇、水权等领域创造出可供盈利的金融资产。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界的一切资源,连同其各种衍生品,均被纳入私人财富积累所主导的市场体系,进行计价和出售。这种将自然金融化的积累实践,被理论化为一种生态治理方案,宣称可以帮助解决全球资本主义的多重危机,包括生态、能源、粮食和金融危机。
自然的金融化,即将自然资源转化为金融资产的积累模式,其实现的前提是自然资源的私有化和商品化。这一过程被认为与新自由主义转向以及环境治理领域的新自由主义化有关。根据新自由主义的分析,无论是环境问题还是贫困问题,其产生根源均在于产权制度。自然资源作为公共物品无法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难以激励人们形成自觉的资源节约行为,从而必然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并迫使全社会来承担环境治理的成本。解决之道在于将资源产权明晰化和个人化,同时建立健全的自由交换体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推动生态产品在市场价格机制作用下进行有偿使用进而促使市场主体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行动。
私有产权方案的支持者还声称,财产权一旦厘清,便可以通过信贷机制释放穷人财产的价值,从而促进他们的收入增长。德索托是这一观点最著名的倡导者,其经济学说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在他看来,发展中国家拥有大量资源财富,然而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建立起把这些“死资产”转化为“活资本”的制度。要打破这一僵局,就要解除限制财产权流动的制度障碍,“释放”资源财富的潜在价值,即在使用价值之外的交换价值。其具体机制是,在确立规范化的私人产权基础之上,穷人可以通过财产抵押获得信贷,进而将信贷转化为更多的收入。
对于新自由主义的产权方案,不少学者从马克思理论视角提出了尖锐批判。根据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土地和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但它们自身并不能创造新的价值。新价值是人类劳动与自然相结合的产物,即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来改变自然物质,从而产生具有新使用价值的产品,如此才构成真实的财富来源。然而,新自由主义的产权方案却试图绕开生产,将自然本身及其交换价值作为财富的源泉。哈维指出,一旦土地所有者创造了排他性财产,他们就可以征收贡赋,作为使用土地这一生产条件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获利不是一个生产新价值的过程,而是一个收取租金的过程。正如克里斯托夫斯所言,这种通过操纵财产关系产生的利润,本质上是一种剩余价值再分配。而随着当前金融化的迅猛发展,福斯特认为,以金融为基础的经济扩张,正在推动对全球公有资源的大征用,加速地球生态的毁灭, 并制造出大范围的环境无产阶级。
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能源和食品的价格飞涨,大规模的土地和资源争夺战迅速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相关研究显示,土地投资者主要是来自欧洲和北美的私营和上市公司。这些私人机构投资者过去主要在发达市场或其本土市场进行土地投资,近年来他们的兴趣转向了南美洲和非洲等新兴市场。东道国政府受到发展前景的诱惑以及资本积累的推动,往往乐于帮助识别“闲置土地”并促成其交易。这些农田和林地征用项目常常以“绿色”之名推出,如为了“更高效的农业生产”或“粮食安全”,以及为了“减轻森林生态压力”。有的投资者收购土地用于生产性用途,如发展规模农业生产、采伐林木、开采矿石等;但也有一些土地交易纯粹是投机性的,其目的是获取资产价格增值收益,或是通过土地“证券化”的方式取得资本收益。土地的这种双重属性,即生产属性和金融属性,使其在投资者眼中更具投资价值,由此加速了资本全球圈地的进程。
金融驱动的全球土地抢购热潮引起了学界和各国政府监控部门的高度关注。研究者指出,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和土地利用变化,对农业生产、农村社会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加剧了农村人口的不稳定生计和贫困问题。一方面,在东南亚和拉丁美洲的案例中,投资者获得土地后,常常将其用于高收益、回报快的生产活动。例如,大量土地被用来种植玉米、油棕、甘蔗和工业林等“弹性作物”,以提供动物饲料、生物燃料、工业原料、碳汇等。这种大规模的单一化种植对当地社区的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与从事传统农业或林业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同,今天许多企业获得土地后,并不对土地进行使用和管理,他们只是将土地作为一种金融资产,用于投机性经营,甚至金融诈骗活动,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确立了林地权属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进入21世纪,借鉴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经验,全国启动了以“明晰产权、分林到户”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林权改革。这次改革标志了集体林地商品化的完成,为林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运作以及森林资源的市场化利用创造了制度条件。
伴随林权改革的推行,各地乡村掀起了一股“资本入林”的热潮。投资者基于对林地资源潜在价值的判断,迅速以极低的价格展开了大规模林地圈占,其中不乏国际资本的参与。这种投资活动被称为“林地淘金”,引发了社会舆论界和学界的高度关注。学者们集中讨论了林权流转的宏观经济条件、制度环境、政府政策执行策略、地方社会关系和政治权力、社区价值观念等因素在林权市场化过程中的角色和表现,但很少有人关注林权流转与金融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随着金融市场在我国经济运行中作用地位的不断上升,金融化已全面深入乡村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农政转型形成了加速效应。在当前深化集体林权改革、大力发展森林碳汇市场和林业金融的政策背景下,重新检视金融驱动的森林资源产权流转及其社会和环境后果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的县域案例材料主要来自滇西北与川南交界地区的田野调查,具体行政区域包括A县和B县。滇西北高原山区虽不具备平原地区广袤集中的耕地资源,但山区有其自身的资源优势。当地不仅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大量尚待开发的荒山草地,而且有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区域、我国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的重点地区,同时还是罕见的民族文化多样性地区。这种生态地位和文化资源对土地投资者有着强烈吸引力。在投资者看来,生态和文化丰富度有利于提升土地的增值保值功能,使得投资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和回报率。这也凸显了本研究在金融化研究领域的重要现实意义。
二、林权流转的金融驱动
A县地处滇西北横断山脉中部,是金沙江流域的重点林区县。2023年全县总人口28.3万人,居住着12个民族,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农业人口占比超过91%。该县境内地形地貌复杂多样,海拔落差达3 160米,加之金沙江及其支流的切割,形成了多样化的气候条件和生态系统,为各类动植物提供了生存环境。当地天然林占林地总面积90%以上,主要树种包括云杉、冷杉、云南松、高山松、栎类等。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数据,全县面积902万亩,其中林地总面积723万亩,包括国有林90万亩、集体林606万亩以及一部分自留山。而集体林中包括了300万亩商品林(用柴林)、260万亩生态公益林(防护林)以及一部分退耕地。目前,公益林由政府支付补贴给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这部分林地按规定不能转让,但可以转包。可转让的是商品林。
A县在2007年开始林权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全面铺开。伴随林权改革的进行,当地林权流转迅速展开。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数据,到2010年,全县山林地转让面积达183万亩。截至2015年7月,林地转让面积总计193万亩。该数据只是已办理好“过户手续”的林地面积,不包括那些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林地面积。根据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该县300多万亩商品林实际已基本全部从村民手中转让了出去。之所以大量林权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炒林人”将林权证不断进行几手倒卖,他们并不急于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笔者在A县和B县多个乡村展开的实地调查,这些林地对于农户来说均属于被“买断”。当前已明确身份的新“林主”主要是上市企业、私营林企和一些林农大户,共计36家。单家流转面积最大的是昆明E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2月,该公司在A县总计流转了5.3万公顷(约80万亩)集体林地,使用权为30年。
昆明E林业公司是C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后者为中国三大私营林业资产营运商之一。公开资料显示,C公司最早在2003年开始流转林地,它花费不到60万元买下了位于四川省的一片80公顷的林地。五年后,该公司获得了私募股权公司凯雷亚洲成长基金的注资,后者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次注资5 500万美元,由此成为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11%的股份。在凯雷基金的支持下,C公司斥资近9亿元收购了云南省16万公顷林地,这部分森林资源被估值78亿元。2009年,C公司成功上市。到2010年12月,该公司拥有的林地总面积增至22.9万公顷。从C公司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在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企业的快速扩张主要得益于国际投资机构的股权参与。换言之,这个迅猛崛起的“林业帝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国际金融资本的缔造物。与C公司同类型的D林业公司,也有着相似的资金来源背景。D公司的第一大机构股东是保尔森基金公司,持有14.13%的股份,第二大机构股东是戴维斯投资管理公司,约占13%的股份。D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林地规模更庞大。根据企业公布的森林资产评估报告,该公司截至2009年12月拥有的林地面积为49.1万公顷,林木总蓄积6 200万立方米。到2010年12月底,该公司的林地面积已近80万公顷,可销售林木总量9 320万立方米,其森林资产估值31亿美元。
对于C和D这样的上市林企来说,林地林木资源的利润渠道有两种,即生产性渠道和非生产性渠道。一方面,在过去20年中,随着中国房地产、装修、造纸等行业的高速发展,林木产品的市场需求飞速增长,这让企业得以从林木生产和贸易中获得高额回报,如D公司早期赖以发家的渠道主要是种植速生桉,用来生产纸浆。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能够产生强大收入流的资产要素,大规模的林地林木资源还能够助力企业开创一种非生产性的利润渠道。具体来说,大型林企的非生产性渠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高额地价和垄断地租。过去20年来,随着中国土地价格的不断高涨,林地价格也不断攀升。投资者可以通过打造、整合“资产包”,将林地产权以溢价数倍到数百倍的价格再流转出去,由此获得高额的资本收益。一位投资者将林地投资比喻为股票投资,“早期买林地,就像买原始股”。此外,控制着巨量林地资源的企业还可以将林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比如林下种养、生态旅游、松脂采集、生物能源等林业衍生产业的经营者,从中获取地租收入。
(2)原料垄断。对大规模林地的占有,意味着对林木原料供应市场的控制。许多林产品加工企业如建材、家装、纸浆等行业企业都依靠掌握林地资源的大型林企提供木材原料,它们的正常运转往往取决于大型林企的供应配合,因而很难有议价的空间。除了通过原材料定价权获取超额利润,在当前高通胀的背景下,大型林企还可以从原木价格持续上涨的过程中获利。根据投资商的测算,林业的投资收益每年可增值20%~30%以上。由于这种生生不息地产生高利润的行业特点,媒体将这些大型林企称作“土地银行”“森林银行”“绿色银行”。立足规模庞大的林地林木资产,一些大型林企如D和C将业务重心转移到了资产管理和投资活动上,不再从事砍伐、运输、加工这种“艰辛”环节的工作,而是直接通过转让“活立木”所有权来获利。
(3)金融投机。土地和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具生产力的金融资产,不仅可以储值增值,而且可以源源不断地产生未来收入流,因而对金融投资者有着强烈的吸引力。正因如此,在中国推出林权制度改革后,拥有雄厚资本的国际投资者迅速展开了对中国林地的大规模收购。对于这些大型投资者来说,其主要目标是将体量庞大的森林资源作为支撑企业上市的资产,让企业得以通过证券发行来动员社会资金,并从中实现数额庞大的金融利润。而巨量的社会募资也为企业购入更大规模的森林资产创造了必要条件。这种发展模式在投资圈被称作“融资驱动型成长”。例如,C公司从2009年12月于香港上市,到2010年年底,企业股价升至4.34港元,在此基础上,企业又展开了新一轮的林地收购。而D公司在2003—2010年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共筹集了约30亿美元的资金,在此期间,企业的林地规模不断快速扩张。而林地规模扩张又进一步驱动了企业的市值上涨,到2011年,该公司市值升至70多亿美元。
对于非上市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林权同样常常被用来获取投机收益,或作为融资的抵押品。例如,在A县和B县,许多企业和个人以低廉的价格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后,便转手以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这种生意被称作“炒林”。在这个过程中,林地价格被不断拉升,由最初每亩60~120元,升至现在的每亩四五百元,甚至几千元,一些适宜种植苹果的山地则高达三四万元。除了“炒林”,投资者还可以用林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如上海一家企业于2013年在A县购入4.8万亩林地,2014年该公司用2.6万亩林权证担保,从银行融资3亿元。而A县本地的一位大户购买了2万亩林地,经F市森林资源评估中心估值10亿元,之后抵押获得贷款3亿元。在实践中,投资者很多时候并没有将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经营,而是用于其他短期盈利项目。
当前,在全球性生态危机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森林固碳的生态功能也被视为一种商品,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森林碳汇交易市场,甚至衍生出一系列碳金融产品,如碳借贷、碳期货、碳期权、碳债券、碳保险、碳基金等,进一步拓宽了森林投资者的融资渠道和利润来源。借助这些新金融工具,森林资产增加了“流动性”,成为投资者所需要的理想资产类别。
从上述可以看到,在金融化时代,追求非生产性收益已成为投资者流转林地的核心动力。这些投资者包括了不同的类型,其中超大型林地流转主体的形成主要得益于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参与。凭借规模庞大的森林资源,大型林企快速提升了自身的融资能力,进而支持了其更大规模的林地收购,从而让越来越庞大的生产性资源集中在这类巨型企业手中。基于此,一种稳定攫取垄断租金和投机利润的积累模式得以形成。
三、森林资源金融化的制度条件
林地资源要成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和金融资产,其前提是产权的清晰界定。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多次土地改革中确立了森林资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权制度。在公有制的框架下,林地资源无法成为商品进入市场。这种林权制度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方面,林地资源的权属不清使得村民难以从林业经营中直接受益,制约了农民护林造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森林资源的非资本性经营制约了林业的产业化发展,因而必须进行制度改革。那么,如何在不改变林地资源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资源产权的明晰界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进而达成“激活”农村经济的目标,这需要制度方面的系列建构和创新。
在具体讨论新时期的制度变革之前,这里首先简单回顾历史时期A县的山林权属变迁。A县地处西南边陲。在明清时期,该地区的山林权属归土司所有。至清末,随着土司势力式微,部分山林权转移到了从鸦片种植中获益的黑彝新势力手中,同时,该地区出现了山林买卖的现象,一些富裕商人从土司手中购得“红照地”。即便如此,该地区山林权大体上仍归土司所有,黑彝及新地主只有使用权。1956年,新政府在该地区实施了和平协商民主改革,废除奴隶制和封建土地制度,将山林权属转变为国有。1961—1962年调整林权,从国有林中划分出了一部分集体林,后者占林地总面积的30.2%。
进入经济改革时期,国家在1979年开始推行林业“三定两山”政策,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此次林权改革初步实现了林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A县在1979年11月开始落实林权,1982年实行林业“三定”,1983年划定了自留山和责任山。经此次权属划定,国有林面积再度下降,集体林面积上升。全县集体林面积558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82.6%,其中自留山169.8万亩,责任山388.4万亩。自留山实行分山到户,遵从了“生不增、死不减”原则。责任山则由专人或专户管理,村集体成员可以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有偿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然而,分林到户伴随同期的木材市场开放,迅速导致了全国范围的乱伐盗伐现象,迫使政策部门不得不紧急叫停林业“三定”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2003年中央政府重新启动了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改革,以福建、江西等省份作为试点进行推进。2008年,林权改革开始在全国推行。相关工作进展非常迅速。2009年,云南省完成确权面积0.17亿公顷(2.55亿亩),占全省集体林地面积的93%。2012年,全国宣告改革工作基本完成。全国确权面积1.79亿公顷(26.77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的97.8%,发放林权证超过1亿本。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开展林权登记,颁发林权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2)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包括规范流转机制,建立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等;(3)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4)扶持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林业龙头企业。
从新时期林权改革的内容可以看到,实现土地和森林资源由非流动性的生产资料向流动性的商品和资本品转化,除了明确界定产权归属,还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体系。后者的实质是基于市场规则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进行标准化定价,使之能够投入市场交易。相关的制度性文件主要有《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1995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1996年)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由此,通过对土地和森林进行产权界定、估值和定价,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最终进入资本运营过程中。
森林资源金融化的表现形式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信托、森林资源资产证券、森林碳汇交易等,其中林权抵押是这个新金融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作为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演进同样经历了从地区试点到全面推广的过程。2004年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并由福建省永安市开始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试点工作。2013年发布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标志着林权抵押贷款开始进入全面推广阶段。2016年发布的《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并鼓励积极推进相关业务。
新时期的林权改革被称为中国“第三次土地革命”。它通过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设置,实现了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交易化。与此同时,陆续修订和出台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激励了对林地的投资。
与农地制度改革相比,虽然林地制度改革延续了前者的做法,但两者亦存在不同之处,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第一,如果说农地改革是一个渐进性的制度安排,那么林权改革则几乎是一步到位,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抵押等流转方式。第二,农地的第一轮承包期是30年,而林地的承包期长达70年。第三,农地与金融部门的对接始终存在障碍,而林地制度改革同时配套了投融资政策,允许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
四、森林资源交易的网络建构和话语建构
森林资源的交易化和金融化,除了政策和法律层面的正式制度建构,还离不开对传统社会非正式制度的动员。在林权制度改革后,集体林地以证书的形式划分到了个体农户手中。投资者想要实现收购,就不得不面对高度分散的农户,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商。为降低交易成本和潜在风险,企业往往委托中间人进行收购。如C集团公司在A县的收购业务全权委托给了当地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为了加快拿地进程,其附属公司昆明J林业公司还与负责对外招商的地方政府部门进行合作,让主管部门帮助协调相关工作,同时防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这种与地方代理人结盟的策略让企业在短短一年间就完成了云南省16万公顷的林地收购,加速了企业的扩张进程。
在A县,促成林地交易的中间人通常是地方精英,例如在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商人、包工头,以及其他社会地位较高的人。这些中间人既是林地流转代理人,又是活跃的林地投机者。他们的角色优势在于,一方面,对于农户来说,他们可以提供政府政策解读和市场需求信息;另一方面,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在这个重视维护血缘姻亲关系的熟人社会,地方精英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和家支网络,可以更顺畅地完成与农户的对接和谈判。这些中间人甚至利用熟人圈的信任关系和威望,可以无须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在支付农户一部分定金之后,便先行将林权证拿走,然后转手卖给下一家出价更高的中间商或直接的收购方。以下是G村三组林权流转的具体过程。
G村三组的林地流转启动得比较晚,原因是之前部分村民不同意流转。2015年5月,本村一位在县城某事业单位工作的人联系了“外面的一个老板”,对方出价每亩180元,比之前的市场价格高出几十元,流转费用预付一半,余款在办理好林权证过户手续后付清。并且流转方承诺村民可以继续在山林里进行放牧、捡拾柴火等活动。消息出来后,村民聚集起来进行了一次激烈的讨论。参与讨论的都是男性,他们中大部分人表示同意流转,认为流转方给出的价格和条件都不错。“林地放在那对我们没用处”“我们没钱用,卖了山林得了钱,还可以跟从前一样使用山林,这是好事情”“听说老板并不真正要用林地,他们只是为了拿到林权证去办贷款”“反正山还是在我们这个地方,老板又搬不走,我们想干啥就干啥,证在他们那也没事”。少数不同意的人则认为山林土地应该留给子孙后代,不能卖给别人,况且每家人得到的钱并不多,几千元,很快就花完了。这种争执的局面没有僵持太久,最后只有一家人坚持不同意流转。大家决定把属于这家人的林地面积单独划出来,其余3 600多亩全部转让。几天后,同意流转的村民都在合同上按了手印,村组组长、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也分别在合同上签名、盖章,连同林权证一起交给了中间人。当笔者问及合同条款上的细节,受访村民都表示不知道合同上写了什么,但表示相信那位中间人:“我们都相信自己人,他是木呷的大儿子,在县里的单位上班”。
从G村三组的案例可以看到,乡村精英在森林资源交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他们借助自身的社会关系网络,帮助外部投资企业克服地方文化障碍,提高了效率,同时自身也从投机性林地交易中获益。当地村民出售林地的说法和理由恰恰反映了林业企业的投资逻辑和话语策略。即企业收购林地是为了实现其金融目标,而非林业生产。同时企业还让村民充分相信,林权证被拿走并不妨碍他们继续使用山林,不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任何影响。然而,当土地和森林被作为资本品,以证书的形式在市场上交易和流通,那么这笔资产的流向和使用其实是难以预测和把控的,企业的承诺实际只是一纸空文。这为投资者与村民日后的矛盾纠纷埋下了伏笔。
集体林地大规模流转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和担忧。出于谨慎考虑,A县所在的F市政府随后采取了一项措施来保护农民权益,要求所有转让林地必须让农户参股20%。然而,这项规定最后却因遭到农户的“抵制”而无法执行。实际上,政策无法落实的原因在于企业方面。由于企业不愿意让渡一部分股份给农户,他们便让中间人去给农户做工作,宣称如果农户要参股,那么他们拿到的林地转让金就要减少,如此很多农户不同意,导致交易谈判僵持不下。之后一些农户组织了集体上访,要求政府撤销这项规定。当地政府于是采取了另一种做法,在林权转让合同上增加了一段文字,警示农户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重要性。然而,对于不识字或不重视现代合同文本的农户来说,这样的文字提醒形同虚设。
那么,为何地方政府的“护农”措施得不到农户的支持和配合?除了投资企业谈判策略的干扰,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理解农户出让林地行为背后的现实逻辑。对于大规模售卖林地现象,主流看法认为这是农民没有远见的表现,他们受眼前利益所驱动。然而,这种观点却忽略了售林行为的制度背景。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以来,半工半耕的农民家庭既缺乏劳动力进行林业兼营活动,也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林业开发。而林业生产的特点不仅前期投资规模比较大,其投资回报期也比较长。在这种情况下,林地只能被闲置。而产权制度改革在生产条件改善方面并不能给农户带来实质性影响。比如林权融资,由于森林资产评估费用较高,一般农户难以负担,并且小规模分散林权很难被信贷机构接受。反之,分散式产权进一步瓦解了林农组织化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将林地这一“无用之物”转让以换取一笔现金,无疑是农户基于现实考虑作出的合理决定。
在企业方面,对于大规模土地收购的道德关联,他们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正如C集团公司的控股人所言,林地收购不仅要研读林改政策,还要“把握好道德风险”。为回避公众舆论对廉价兼并土地的指控,投资者除了利用中间人群体来避免与农户发生直接冲突外,还通过一系列话语策略来维护收购活动的合法性。例如,企业将自身打造为“森林资源的管护者”,同时大力宣扬“科学管理”“尊重人文环境”“共建生态文明”“同享丰足”“回报众生、回馈自然”的经营理念,努力为自身营造出一个“育林”“富民”“绿色”“平等”的道德形象。与此同时,在C和D的例子中,尽管这两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已脱离实际的育林营林活动,其主要业务是通过不停转让林木所有权来制造收入流以及通过股票发行或其他金融产品来获取资本利得,但他们在宣传中依然强调自己的生产者角色,以提高其土地囤积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可见,林地投资者的资本运营也嵌入乡村社会的关系网络中。他们通过与乡村精英结盟,搭建起地方性的林权交易网络,极大地提高了林地收购的效率。与此同时,投资者建构起一套绿色、共富的话语体系,以掩盖他们实质的逐利和占取行为。
五、森林资源使用方式的改变及其影响
在20世纪50—70年代农村集体经济时期,A县的森林资源实行国家统一经营管理体制。具体的统配工作由县林政部门执行,包括植树造林、森林管护、资源利用等,并规定了林木经营中的利益分配。当地森林资源的规模化利用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木材用途包括“国家统配木材、留成材、企业自用材、集体生产建设用材、社员生产生活用材,抚育间伐材及城镇薪材”采伐单位包括省属三个森工局、县森工企业、社队集体和社员等。
林木采伐管理方面。一方面,县林业局实行了严格的计划采伐和护林措施。例如采用“谁采伐、谁更新”的管理办法,要求每采伐5立方米木材更新一亩迹地,同时采伐一律按伐桩要求,执行“留林墙母树”“及时清理林场”等操作规程。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和发动群众以自采(采种)、自育、自种的方式进行荒山造林和经济创收,包括采取国家与集体联合造林、收益分成的林业发展模式。此外,通过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实行从采伐单位提取护理经费的做法,但对于林地代管单位和合作社集体、个人自用材、交换和出售给无林队,以及农具生产用材等情况则可以免征,由此照应了本地社区的木材使用需求。
林木产品生产方面。随着林区的开发,地方轻工手工业也相应得到推进。1958年,地方社队开始兴办铁木农具加工厂,商业物资部门也积极组织生产各类农具和生活用品。1970年,县农机厂开始生产农用机械。除了木材加工业,经济林木和林业副产品也逐渐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项目,如种植核桃、花椒、苹果、牧草等经济林木,生产生漆、黄樟油等林业副产品。
收益分配方面。1960—1970年代,全县有集体林97万亩,其采伐和经营主要由社队集体和农民自行组织、自行分配。随着集体林区的进一步开发,1974年开始明确规定集体林采伐每立方米征缴3元山本费,由采伐和收购单位付给林权所有者。1982年之后,除山本费(每立方米19元)外,采伐收入实行“五四一”或“三七开”的分成方案,包括生产队的投资成本和砍工费支付、社员分配以及社队公益金提留。在整个分配过程中,集体林木采伐所得收入分两次返还林农,第一次分配以山本费和砍工费形式直接返还,第二次分配包括木材经营单位提取10%的纯利润和交县木监局90%的纯利润,主要以林区修路、民房建设、农田水利和电站建设、兴办文教卫生事业等形式间接返还给农民。
长久以来,主流观点认为,由于产权不清和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森林生态在集体经济时期遭到了严重破坏。然而,许多乡村亲历者却有着不同看法。在A县和四川省凉山州的田野调查中,笔者就环境变化问题对一些退休基层老干部、老伐木工人、年长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访谈。这些长期生活在乡村的人对于自己身边的环境变化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们总体倾向于认为,森林破坏的问题是在20世纪80年代包产到户之后,确切来说,是从1980年林权落实开始出现的,直到1998年中央政府颁布天然林禁伐令之后,乱砍滥伐的情况才得到扭转。这个时期的主导力量主要是私人商业性砍伐。此外,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户为了扩大自己的耕地,出现了大量毁林开垦的行为。
“60年代那时地方上和个人没有好的砍伐工具和运输条件,所以只能是小打小闹的规模。80年代用的是电锯,速度快得很,当时政府也支持用林木换经济效益”。
“过去国家砍伐是为了支持三线建设,运到攀枝花炼钢用。80年代许多私人老板进来了,他们砍树是拿去卖”。
“过去森工局砍伐是有计划的,并且砍伐后要种上小树。私人公司不管这些,他们拿着采伐证到处砍,国有林都偷砍……到90年代这一带的原始森林和大树基本被砍完了”。
“过去集体林砍伐有三分之一的收入(山本费)分给村民,扣除管理费之后发到村集体分给个人。私人老板不管这些”。
“80年代之前,这一带很少环境灾害,因为当时土地是公社集体经营,没有随意开荒地的情况”。
多年滥伐与毁林开垦,导致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洪旱灾害、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日益严重。当地受访者的观察和看法在一些研究文献中也得到了印证。比如我国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1984—1988年)结果显示,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蓄积量减少15 942.46万立方米。一些学者对1960、1980和2000年同位于金沙江中游河段的县域土地利用和土壤侵蚀变化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由于森林植被大量减少,水土流失加剧,当地自然灾害日趋严重,不仅危及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还加剧了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患。另外,根据2000年《云南省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报告》,与1987年相比,A县水土流失的面积和强度均呈现扩大趋势。
通过地方史料与口述访谈可以看到,在公有制的前提下,集体经济时期的森林资源由政府进行统筹配置,森林资源利用以使用价值为导向,注重资源的社会共享性。林业生产突出了高度组织化的特点,显示出了一种理性化的安排,有利于经济、生态和社会三方面的协调发展。相比之下,市场化时期的森林资源利用转变为以交换价值为导向,强调排他性的资源所有权和收益权。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使得森林生态和社会层面的公共利益难以落实。而随着2008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再启动,伴随林地大规模流转,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出现。
首先,经济层面。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来看,将林权分给农户,鼓励农户进行林权流转,以激活资本对林地的投资,不仅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让农户从林地集约化经营中实现增收,也可以使生态资源得到更好的维护。然而,在媒体报道的许多案例中,林地确权和流转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在A县和B县,绝大多数已流转林地并没有用于林业生产经营和产业开发,相应的森林管护工作亦未得到跟进。如前文所述,投资者的兴趣往往不在于长期性的产业建设,而是意图通过林地资源囤积来实现非生产性收益,包括垄断地租、金融利润、其他投机利润等。
林地集中化和金融化带来经济层面的影响首先反映在农民身上。一方面,在A县和B县的例子中,大多数企业在流转林地后并没有进行产业开发,因而当地农户并不能从产业发展中获得好处,他们中大多数人只是得到了一笔为数不多的林地流转费。另一方面,随着大规模森林资源被纳入私人利益集团的控制,大量农户变成了无林户,彻底失去了未来发展权,许多村集体同时还失去了公共的草场和轮歇地。这些林地和荒山草场过去是农户从事放牧,获取生活所需的薪柴、饲草、药材以及各类森林食物的场所,为农户提供了多样化的生计来源。失去这些公共空间意味着农户所支配生产资料的减少,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计脆弱性。
森林资源金融化还可能对更大范围的经济体系造成冲击。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随着土地和林木价格不断被推高,林业生产成本迅速上升,从而对生产性投资造成了挤出效应。另一方面,正如福斯特所指出的,把自然变成资产要素,并基于此建立一种高度依赖债务的发展模式,可能会给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带来灾难性后果。原因在于“债务驱动的增长模式要求更快的增长率,以偿还不断增加的债务……如此,企业和投机者的逐利行为……推动着信贷(债务)的不当使用,进而带来系统性的不稳定”。
事实上,投资者包括国际金融资本以极为低廉的价格取得集体或国有林地资产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然后通过评估系统获得一个数十倍于收购价的估值,再将林权证作为抵押物从国家银行系统获取巨额贷款,这种经济模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在实践中,我国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要远高于“三农”金融部门贷款的平均不良率水平,甚至出现恶意不还贷的情况。典型案例如泛华林业公司的金融诈骗案。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仅用600万元的代价就获得了30多万亩的林权证和500多亩的土地证,然后以此向银行贷款四个多亿,最后资金不知去向,留下近九亿元的债务。类似的问题同样发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企业以投机型融资或庞氏型融资方式造成过度负债问题的并不在少数。当企业面临风险时,债务危机只能由全社会承担。
其次,社会层面。在西南山区,“资本上山、农民下山”已成为一种常态化现象,反映了一个时代特征,即伴随集体林地确权颁证的进行,大量山地和森林资源已被纳入企业和大户的控制。随着土地价格的迅速攀升,搬迁到山下或城郊居住的农户很快便意识到,自己再也无力回购价格日益高涨的土地。土地在短时间内的大幅升值,同时让流出户产生了强烈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过去土地不值钱,别人给一瓶酒或一只鸡就拿走了一大片地,没想到现在会升到这么高,三四万元一亩,太不公平了”。
在A县和B县的一些案例中,种植经济林木的企业和大户为私人农场和果园筑起了栅栏或高墙,限制村民进入园区从事放牧、取水、割牧草、采摘野菜等活动,由此导致了双方长期处于紧张对抗的状态。根据当地林工站的反馈,当前由集体林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和冲突已经成为他们处理最多的问题。在法律层面,流转后的林地已归属流入方个人支配,他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然而,在村民的观念中,这些山林草场长久以来都是可以自由进出的公地,是大家共享的空间和资源。因此,当外来经营者对空间进行重新圈定,并限制资源的使用,打破当地长期形成的默契和规则时,村民表现出了极大的不满。在B县H村的例子中,外来苹果种植企业和大户不仅通过土地竞标拿走了村集体全部的公共草场和荒山,占据了最有利的取水点,而且制造了不同程度的环境问题,引发与当地村民的矛盾纠纷。如一些种植户为了扩大生产,不惜毁林开荒,不断将苹果种植向林地深处扩张,由此导致了水土流失和山体滑坡问题,影响到周边农户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与此同时,土地集中及其投机交易让少数人崛起成为富裕群体,并逐渐主导了乡村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而大多数村民由于土地不足,加之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无法参与苹果种植产业,只能更加依赖外出务工或农业雇工来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共同体或集体经济共同体迅速分化成了两个对立的社会群体。
与此同时,林地投机交易活动本身也制造了大量社会矛盾。在A县和B县,林地流转均由中间人作保,在预付一部分定金,甚至在没有任何预付的情况下,林权证便被取走,而后转手卖给企业。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中间人迟迟没能找到合适的买家,所以一直没法支付对农户的欠款。同时,不少中间人是通过高利贷的方式获得预付资金,在找到新买家之前,这些囤地商往往陷入被高利贷追债的麻烦。还有不少中间人即便在短期内成功将林地转手,也会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余款。其结果是,大多数农户最后并没有拿到余款。这导致了许多冲突和上访事件。农户要求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问题,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将这类事件归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不规范所产生的纠纷,这就意味着应当由交易双方自行用法律手段解决,而非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干涉。于是,无法得到解决的社会矛盾便以各种方式潜藏和累积。
最后,环境方面。以A县为代表的整个长江上游地区水土流失加剧,造成了长江中下游严重的泥沙淤积,这是1998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涝灾害的主要致因,由此迫使中央政府采取了严格的禁伐措施,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A县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乱砍盗伐、毁林开荒的现象大幅减少。然而,随着2008年林权改革的重新启动,在引资入林、集约经营的发展思路下,一些新问题迅速凸显。
在集体经济时期,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主要用于满足社会的使用需求。这种非商品化的开发利用,配套以统一管理和逐步完善的保育措施,可以同时兼顾森林的经济和生态功能。如今,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准私有物品和商品,企业和个人考虑更多的是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这与森林生态的公共性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有研究表明,在私人产权之下,村庄乃至更大范围的公共品供给问题无法得到落实。而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大规模林地被用来经营高效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如桉树、橡胶树、杨树和光皮桦的种植。这种超大规模工业林种植项目往往由大型跨国资本所主导。从森林生态价值维护的角度来看,地力保护、多树种混交、有害生物控制等是森林经营管理必需的工作。然而,在实践中,企业为了实现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往往采用农业工业化模式来经营林业,追求高效的单一树种种植,造成了林区生物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再加上化肥、除草剂、杀虫剂的过度施用,以及转基因树种替代,引发了土地板结、水土流失、有害生物入侵、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短缺等重要环境问题,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巨大改变和灾难性影响。如云南西双版纳橡胶种植园的快速扩张,导致了当地雨林砍伐、物种消失、泉水断流困境。为了扩大速生丰产林的种植面积,一些地方甚至故意制造山火焚烧原生林。此外,在工业化经营模式下,林果种植和林下经济的过度发展和短期行为也可能加剧山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力下降等问题。
除了掠夺性开发,大规模山林资源通过林权交易流向不在地的投资者手中,作为一种金融资产,用以在流通领域获利增值,这种产权更替同样在生态层面带来了深远影响。一方面,由于大型投资者的圈林规模庞大,加之他们的兴趣并不在于长期性的营林活动,因而森林的管理工作无法得到跟进,包括对森林防火的动态监测、对有害生物入侵的及时应对、阻止毁坏林木行为的发生等,使得已流转山林处于无人管护的状态,这个问题在A县已有充分暴露。另一方面,由于山林脱离了村集体和本地村民的利益关联,在公众监督和社会伦理约束缺位的情况下,林木盗伐者变得无所顾忌,加之巡林员人手不足,森林的乱砍盗伐已成为当地普遍现象。这里面包括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银行机构实际上很难对当地的抵押林木资产进行有效监管。在A县G村,早期出售的林地与未出售林地的景观已出现明显差别,前者由于偷砍偷伐而呈现林相不佳。在J村的例子中,盗伐者在白天没人的时候将树木砍倒,晚上偷偷拉走,卖到附近的煤矿做“下木”(煤井用料),由此导致周边山林变成了秃头山,引发泥石流灾害,严重影响了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深受其困的村民虽不断举报,但无法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偷伐问题,村民对林木的维护管理也不像从前那样谨慎。根据B县林工站工作人员的反馈,林权改革后当地火烧山现象显著增加。又如,在采松香油、松明时,村民的破坏性行为明显增加,他们把松树皮大面积刮烂,甚至破坏树干,导致松树死亡。A县和B县为高海拔山区,气候冷凉,树木生长缓慢,林木破坏无疑增加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脆弱性。
林权改革后,虽然国家在政策层面对林权进行了规制,建立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同时设置了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以避免出现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破坏公益林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森林采伐制很难被严格执行,盗伐和大量超额采伐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在前述的泛华林业公司案件中,该公司同时被揭露出存在严重超限额采伐的问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甚至出现故意毁坏公益林的现象。
六、结语与讨论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范围内大量土地和森林资源通过产权交易被置于国际机构投资者的控制之下。通过将公共所有的自然资源转变为私人占有的资产,并使其资本化和金融化,资本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积累领域。
将土地和森林资源转化为可交易的商品,并将其纳入金融体系,需要一系列社会机制的共同作用。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过程。第一,资本权力建构。林业企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尤其与国际投资机构的深化合作,极大增强了企业的行动能力。这种能力不仅反映在大规模林地收购所需要的资金条件上,也反映在促成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地方性政策出台上。对大规模森林资源所有权的控制,使得企业不仅可以通过林木采伐、碳抵消额度出售等方式获利,还可以通过森林资产抵押贷款,或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来获得数额庞大的资金,进而占有更多资源,由此生成更大的资本权力。
第二,政策制度设置。在林地公有制的框架下,“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设计为森林资源的市场化运营提供了可能。同时,新的法律制度、金融体制以及价值核算体系的建立,进一步为土地和森林资源的交易化和资本化提供了支撑。这一系列制度改革背后的深层逻辑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去管理森林资源,可以让资源得到高效利用。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并且可以借此吸收城市过剩资本,最终达成多赢局面。
第三,关系网络建构和文化工作。金融资本为林地投资提供了动力,并驱使地方精英与外部投资者结盟,形成覆盖乡村社会的林地收购和投机交易网络。这个交易网络的运营基础是乡村社会场域中的情感纽带和信任关系。地方精英作为林地收购的“中间人”,帮助外部投资者克服了交易成本障碍,同时自身也从土地囤积和投机活动中获益,由此崛起成为乡村社会的新兴阶层,连同外来经营者,迅速重塑了乡村的社会结构和权力格局。与此同时,大规模的林地收购和囤积需要在道德上被合法化。尽管企业注重的是森林投资的经济回报,但他们在宣传中仍然强调了森林的生态性和社会性面向,采用一套绿色话语来塑造企业“兴林富民”的道德形象,从而提高他们对庞大森林资产所有权的合法性。
金融资本对自然的接管,将土地和森林转变为金融抵押品,这种新积累体制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一,社会层面公共利益的影响。土地和森林作为人类基本的生存资料来源,构成了农户生产生计的一般条件,为农户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排他性私人产权的设置和流转,将直接限制和剥夺他们使用集体林地资源的权益。生产资料的减少将迫使这个群体不断进入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中。同时,林地资源的交易化和集中化,不断拉升了土地和森林资产价格,甚至导致价格泡沫化问题。由此不仅增加了生产企业的租金成本,对林业生产造成挤出效应,也增加了社会公众的消费性支出。其二,生态层面公共利益的影响。森林不只是食物和生计的重要来源,还提供了保育土壤、涵养水源、固碳释氧、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在防灾减灾、提升人居生活质量等方面彰显了至关重要的公共价值。在西南民族地区,森林还与当地社区的文化生活密切关联,是地方生态文化的载体。然而,当前无论是对林地的工业式开发,还是将之作为纯粹的金融资产,其目标均强调的是森林的经济效益,将森林视作单纯的经济要素,而森林的生态和社会功能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成本和制约,需要被简化甚至去除。
鉴于森林的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方面难以协调的矛盾,后续的集体林权改革提出了“生态效益优先”原则以及“共同富裕”要求。但政策仍是强调市场化的治理机制,意图通过建立森林碳汇、生态产品购买等市场化补偿制度,促进森林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将森林的生态功能作为一种商品,鼓励林权主体基于市场机制进行交易获利,进而激发其护林行为。
然而,投资者对碳汇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单一树种种植,从而对森林生态造成破坏。同时,随着碳市场的快速增长,一个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于,对于大范围存在的林权已流转的农户来说,他们能否以及如何分享碳交易的收益权?如果碳收益权脱离了当地社区的发展利益,是否会进一步加剧森林生态失衡问题,从而背离改革所追求的生态效益目标?即便林权没有流转,小规模经营者由于碳汇开发成本高且缺乏碳交易市场的专业知识,往往只能将碳汇开发权交给平台型公司。从西方国家的碳市场发展经验来看,目前在碳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实际是以攫取投机利润为目标的金融公司。
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组成,将森林资源及其生态产品资产作为抵押物来拓展融资渠道,亦成为当前各方力量努力的方向。除了林权抵押贷款,一些地方推出了森林碳汇收益权抵押贷款,并试图推进森林抵押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所谓的绿色企业还可以凭借森林资产,获得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等融资工具。
从其他各国的实践成效来看,这种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术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对自然和社会更普遍的掠夺和破坏。正如福斯特所分析,通过自然的货币化和金融化来解决环境问题,这种思路是不具现实性甚至荒谬的。依靠债务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只会加速破坏地球生态系统,并可能导致经济系统的彻底崩溃。
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农村发展和生态治理实践有其自身特点。主要体现为政府较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以及对公众生存利益的考量,包括对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同时,对土地公有制的坚持,则为政策调控的灵活性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与农业领域重构“新型集体经济”的逻辑与实践相似,当前,针对林业分散经营与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发挥之间的矛盾,新集体林权改革也需要引导农民走一条“再集中化”道路。这种“再集中化”不是将林地向大型企业及其背后的国际金融资本集中,而是将林地集聚起来回流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鼓励农户将分散经营权流转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将流转到期的林地收归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进行统一经营,或与其他经营主体如国资企业开展合作经营。这种联合经营的创新形式,为林地资产重新整合起来发展社区林业提供了可行性选择。通过重建集体经济,不仅可以满足森林生态治理对整体性和统一性的需要,并且能够将森林的生产管理重新嵌入本地社会系统,恢复其公共产品属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方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资本对利润的无止境追求和无限制扩大生产,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和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当代生态马克思主义者亦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反生态性,强调只有走向真正的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问题,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当前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和生态危机的不断加剧,推进生产资料社会化,以生态社会主义对抗金融资本主导下的垄断资本主义和债务经济,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