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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亮|制度与生活的互融: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践经验及其启示——基于 12 个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的分析
2025-04-30 20:32:09 本文共阅读:[]


作者简介:曹胜亮,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研究”(23BDJ013)。

本文原刊于《社会主义研究》2025年第6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


摘要: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背景下,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承载着完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使命。“制度与生活”作为“国家—社会”二元框架的一个突破性视角,为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更加动态化、微观化的分析工具。以“制度与生活”为分析框架,通过对十二个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的经验分析,发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不仅在制度层面呈现出规范基层政府、村级组织权力以及保障多元主体权利的实际效用,也映射出连接村民实际生活场域的生活融入,并以此构筑了制度与生活一体化的动态互塑关系。在考量乡村社会秩序与村民生活底蕴的基础上,推动法治制度与村民生活秩序的双向调节是各地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经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建设应注重公权力的法治化与日常生活的法治化“双重维度”,同时应遵循“人民逻辑”实现村民日常生活的融入。

关键词:制度与生活;乡村治理;法治化


一、研究视角与案例选择

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乡村是我国社会构成的主要部分与国家政权的最基层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学界对于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研究主要基于三种理论视角:一是国家主义视角。该视角认为国家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中承建构主力,作出积极的法律动员并不断向乡土社会渗透。但国家权力下沉伴随着乡村法律规则的扩张,“送法上门”“送法下乡”等活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在边缘地带重建局部支配性权威,是使国家意求得以贯彻的一种努力。二是制度主义视角。该视角认为乡村治理法治化在高度结构化的制度环境下遵循“规则先于行动、高于行动”的基本思路,研究者们从土地制度、税费制度、选举制度等国家层面正式制度以及法律信仰、村规民约、社会文化等社会层面非正式制度的二元进路进行了探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效融合赋予了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活力与实效。三是多元主义视角。该视角强调法治主体的多样性与融合性,主张通过多元化的法治手段造就多元化的法治秩序,提出了“一核多元”党建引领模式,国家、政府、社会多向互动模式等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范式。

三种研究视角均在“国家—社会”对立框架下概括形成,仍存在以下局限:国家主义突出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一元单向性”,认为个人与社会要服从于国家。但法治的本质则要求保护个人权利与社会自治,二者间存在张力;制度主义认为制度既包括国家具有强制力的正式制度,也包括乡土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现象,对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协调关系仍存在盲点;多元主义强调多元主体的能动作用,但也容易带来消解必要权威、法律整合能力下降的风险11,如何在不同主体倡导的不同治理规则下构建有效的治理逻辑,是多元主义亟待解决的难题。

针对上述解释缺陷,研究者在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时,逐步发现二者相互融合的可能性。典型范例便是肖瑛提出的“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其中,“制度”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并支持国家各级各部门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正式制度,“生活”指社会人的日常活动。“制度”与“生活”双方并不一定呈现出协调均衡的关系,甚至会陷入矛盾错位乃至不可调和,但二者绝非对立关系,因为“制度一经形成就以改造和规范生活为己任”。“制度”能够依托自身的策略化实践与适应性调适,通过自身的“合法性”吸纳生活中的“积极因素”,再造出制度与生活“相互协商、适度妥协”的动态互塑关系。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立足于典型案例,探求乡村治理法治化中制度与生活双向互动的基本经验与现实启示。

鉴于主办单位的权威性、活动的影响力、案例的典型性及资料的可及性,研究案例选自2019年至2023年,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连续推介的四批共123个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随后,对案例材料进行逐篇审读,使用“强度抽样”15的方法筛选出12个以乡村治理法治化为主题的案例(见表1)。同时,收集12个案例对应的二手资料(含媒体公开报道、政府内部宣传、学术论文等),最终形成三十余万字的文本材料作为补充资料。本研究将以这12个典型案例为原始资料和经验事实,运用内容分析、共性比较、逻辑归纳的方法,求得对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制度与生活双向互动的整体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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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中的制度建设

集中于典型案例,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为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的“自我治理”以及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双向进路,发挥出“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的双重效用。

(一)规范权力: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的“自我治理”

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点是实现规范有序的权力配置与运作。政府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主导者,规范自身权力自然是自不待言。村级组织是具有“公私二重性”1的村域社会权力核心,将村级组织权力纳入法治规范,同样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因素。在这个意义上,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都必须通过管理改革、职能厘定、结构优化等方式实现“自我治理”。集中于典型案例,“自我治理”制度主要为基层政府的网格化管理制度与村级组织的小微权力运行清单制度两种。

第一,网格化管理制度。网格化管理能够保障基层政府权力规范与高效率运行的统一,其实践探索主要为两种路径。一是权力下沉与综合化。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市平谷区的“权力授权”模式。该区依靠“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网格化结构重新配置县职部门与乡镇政府间权责,赋予乡镇政府多种法治权限,并将执法范围逐步延伸至村民日常生活领域。另一种是河南省新密市的“派驻模式”。该市依托网格协调下沉公安、司法、法院等多部门权力,通过“一村一警”的警务派驻建构警调联动、警法联动的高效率综合化机制。二是权力联结与社会化。在乡村利益多元化、矛盾纠纷复杂化的情况下,以单一政府权力嵌入治理的“网格管治”已远远不能满足乡村治理需要。因此,山西省长子县、海南省儋州市、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等地都明确将多元化行为体互动式参与的网格化格局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向,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的“网格员能力提升行动”最为典型。该县在专职网格员的基础上突破政府部门间的组织界限,不仅联结“三官一师”2人员协助网格员开展法治工作,也聘请快递员、外卖员等社会成员担任兼职网格员作为治理的“流动哨兵”。

第二,小微权力运行清单制度。小微权力运行清单制度明确了村级组织权力的边界和限度,是将村级组织权力纳入法治轨道的有效方式。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与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为例,前者权力运行清单内容包括公共权力事项与便民服务事项两大方面,后者包括重大决策类、日常管理类、便民服务类三大类别。可见,小微权力运行清单不仅注重权力的规制性效用,也体现在为民服务的赋能性效用。首先,“限权”的规制性效用是小微权力运行清单制度的主要功能。虽然《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规定,但仍带有较强的“原则性”特征,村级组织负责人仍有较强的行为自主性与自由裁量权,极易引发任性用权问题。鉴于此,宁海县和涟源市的小微权力运行清单都通过“画圈”“画图”的方式明文规制了村级组织负责人的权力及其运行流程,弥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治理缝隙。其次,“服务”的赋能性效用是权力运行清单制度的本源。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思想与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小微权力运行清单制度的运行也必然贴合村民的生活所需。譬如,宁海县与涟源市的小微权力清单都涉及印章管理、村民救助、纠纷调解等服务性、公益性的生活服务内容,实现了在生活服务中加强治理,将治理寓于生活服务中。

(二)保障权利: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将“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治理样态作为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彰显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新发展面向。集中于典型案例,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主要有议事协商制度、法律顾问参与制度、多元调解制度三种。

第一,议事协商制度。乡村议事协商制度包含“乡村议事”和“协商民主”两大层面,是合作治理的典型制度化渠道,能够保障多元主体在履行自我权利的同时实现诉求意愿的有效表达。各地在不断完善议事协商制度的同时,也辅之以创新手段进行新的生活化尝试,拓展其形式与功能。譬如,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创立的“逢六”村务日,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展的阳光村务工程,重庆市渝北区建立的群众参事会等,都是以多样化的形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制度融入村民日常生活的现实表现,在议事、决策、纠纷调解等层面展现出了不同功能。实践表明,以村民为中心的多方共治已经成为乡村议事协商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更彰显了为村民谋福祉的制度逻辑。

第二,法律顾问制度。在“合作治理”维度,法律顾问制度产生于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实践的现实情景。集中于典型案例,法律顾问制度有政府主导的“外部嵌入”以及根植乡土的“社会内生”两大路径。我国乡村法治人才匮乏,实施法律顾问制度短期内必须依靠政府主导下外部力量的嵌入。因此,广东省惠州市“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河南省新密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级“法律诊所”等,都是在政府主导下,采取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引入专业律师为村民提供普惠性法律服务,保障村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乡土社会的矛盾纠纷往往交织着情理法的因素1,若仅按照法律规则提供程式化法律服务,容易脱离社会实际。因此,各地在构筑法律顾问制度时也重点考虑了内生性本土法律服务资源,尤其是作为村庄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传统乡贤。譬如,山西省长子县推动“五老人员”参与调处;河南省新密市借助老党员开展释理说法;海南省儋州市推出“胡哥调解室”普法品牌等。他们不仅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本土中坚力量,也是构筑村民间彼此关照、守望相助等情感生活状态的治理核心,是传统乡贤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现代表现形态。

第三,多元调解制度。多元调解制度符合权利的确认与保障这一法治核心要素。深知多元调解制度的重要作用,各地为此倾注了大量心血。山西省长子县的“一纵三横”多元调解机制以及海南省儋州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的联动调解机制较为成熟,分别展现出了“横纵一体”与“多部门协作”的两条实践进路。其一,从“散发零碎”到“横纵一体”的体制重构。传统的多元调解机制往往呈现多点散发、零碎重叠的多头建设局面,难以应对矛盾易发高发的乡村现实,而山西省长子县通过“一纵三横”2体系在纵向职能机构与横向调解方式之间建立联系,对零碎分散的调解资源、场景及流程有机整合,建构了有机融合、开放互补、多元共治的一体化调解模式。其二,从“单部门职能管理”到“多部门协同协作”的职能整合。不同部门职能边界的模糊性与分散性是乡村矛盾调解工作的限制因素之一。为此,海南省儋州市“3+X”1多元调解模式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6+N”2多元调处机制都围绕矛盾调处的核心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个人等多元主体力量,整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重点部门职能开展协作实践,在解纷资源互补中达成了共治目标。

三、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中的生活融入

“制度与生活”框架预设了制度的“反身性”建构,即让制度主体融入生活场域内,同生活主体展开真诚的对话、交流,从而构建起更符合多元主体生活需求的制度体系。因此,乡村治理法治化制度实践必须进一步构建连接村民实际生活场域的路径。

(一)法治接入乡村公共空间

乡村公共空间是形成公共舆论、促进公共参与、培育公共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消除分歧、缓解紧张、达成共识的社会功能,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治手段能否提升治理效能的主观把握方式。注意到这一点,重庆市渝北区、海南省儋州市、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等地不约而同地建立了“民情茶室”“法律服务广场”“家事法庭”等公共空间,试图在公共空间中实现生活化、民主化与科学化的法治建设。以重庆市渝北区“民情茶室”为例,其创新性地设立在村民居住集中的地方,首先表现为治理空间的生活化。“民情茶室”通过“以茶为媒”的治理机制营造出一种温暖和谐的治理空间,建构以情感粘合为特质的治理样态,从而培育村民对治理主体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构造“以人为本”的村域治理共同体。其次体现为治理过程的生活化。在政府“权威裁决式”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情茶室”依赖品茶、拉家常等方式开展“协商对话式”情感治理,有效建立矛盾双方间的情感与友谊,改变村民的行为选择,以非正式治理的方式实现治理的有效性。最后集中体现为乡村治理法治化成效的提升。在“民情茶室”生活化空间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积案化解、法律咨询等法治建设实践,能够自然弥合着村民间的空间距离与心理缝隙,最终磨合出法治制度与村民生活双向相依的建设实践。

(二)法治融入村民生活情景

法治不能脱离特定社会而概念性地存在。在生活惯习改变,乡村秩序再造以及传统乡村治理向法治转型的过渡期,村民极易因制度惯性与治理场景的特殊性陷入主体与环境间的“脱嵌”。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治理法治化实践必须基于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性质和交往规则,重新构想并设计村民法治认同的可能情形,以此将法治制度融入到村民生活结构,以村民生活际遇与情感体验推动制度落地生根。一方面,融入村民家庭生活。家庭是凝聚村民日常生活秩序的内核,将制度深入村民家庭内部,最有利于制度与生活的连通。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这种制度以匹配村居特点和村民生活规律的“巡察村居”综合治理模式呈现。由此,不仅守法压力可以多渠道、常态化地迈进千家万户,执法主体也能在与群众“拉家常、连感情”的行动中援引到熟人社会的文化机制与风土民情,“无缝隙”地链接村民的生活状态及心灵感受。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这种制度以“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呈现。借此,家庭以一种广义上道德的名义,将法治与德治的全部内容涵盖其中,法治能够以家庭为结合点无形地嵌入村民生活日常,推动法治氛围的形成。另一方面,融入村民日常生活。村民的日常生活是由生活习惯、休闲娱乐、人情交往等不同生活领域构成的秩序形态。在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法治的生活融入与浓厚的社会氛围同步,法治教育成为推动法治化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该县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创造性地推出法治文艺节目等村民喜闻乐见的法治表现形式,将法治制度话语悄然隐含进村民日常生活情景,使村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熏陶,树立法治意识。与之相似,海南省儋州市充分发挥本地“诗乡歌海”传统特色文化优势,将常用法律知识与当地传统山歌调声节目的巧妙融合,无形地催动法治与村民生活的交轨。

四、制度与生活互融: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依照“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对12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可以提炼出的深层经验是:乡村治理法治化不应仅关注制度面向,还应关注常被忽略但又真实必要的生活面向,以此吸纳村民生活秩序中的“积极因素”,进而运用制度化举措引导并型塑村民日常生活,实现制度与生活的有机交融。

(一)制度生活化:将生活融入制度建设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

将生活融入制度建设,不仅是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议题,也是把握现代化进程中治理演变的重要线索。在传统时期“皇权不下县”的治理体制下,乡村秩序未遭到权力侵蚀,减少了国家体制与村民生活间的张力。但由于对正式权力体系的游离与宗族管理制度的固化,乡村秩序单纯重视“礼治”而忽视“法治”。这种秩序在外来现代化因素的冲击下必然难以维持,成为20世纪前后国家总体性危机的根源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借助“政社合一”的权威制度手段向乡村生活扎根,试图实现对乡村的全吸纳,短时期内使乡村日常管理呈现出井然有序的面貌。但长期以来,却忽视了村民生活中的乡土伦理、隐性规范与个体精神,“导致生产力的衰竭和社会竞争活力的丧失,以及无尽的剥夺和人的尊严的一败涂地”。随着改革开放后“乡政村治”的推行,国家正式制度依靠自身秩序力量将乡村社会纳入国家体制,不再直接介入乡村生活,乡村中个人属性、家庭属性、村庄社会属性日益生长,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复归到正常轨道。新时代以来,我国进一步将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三治融合”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向,这实际上确立了一种新型治理观:村民个体被置于现实生活之中,并在美好生活需要的不断满足过程中逐渐增强国家认同。通过长线条的历史梳理可以得出:国家正式制度与村民日常生活的融合程度决定了乡村治理的实际效果。能否将源自乡村秩序的村民日常生活融入源自国家职能的制度建设,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在典型案例中,各地均注重体察村民日常生活,并借由群众路线与情感工作将村民生活样态融入法治制度建设。

第一,以践行贴近生活的群众路线支撑制度运行。在法治维度,生活中的群众路线反映为制度“行动者”通过法治的民主思维“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治自律”。在典型案例中,不论是“自我治理”的小微权力运行清单制度展现出的“服务”效用以及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村民生活领域的覆盖,抑或是“合作治理”的议事协商制度、法律顾问制度与多元调解制度所构建的权利保障与日常生活安定的善治格局,本质上都是群众路线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具体化。经验显示,群众路线在乡村治理法治化制度谱系的全程贯穿中获取了新的表达空间与阐释路径,村民日常生活也依托群众路线融入法治制度的方方面面,有效破除了法治制度体系与村民生活的“非对称性”。

第二,以增进生活中的情感共鸣塑造制度认同。如果说群众路线凸显的是法治制度的实践意志,那么情感共鸣则是在“理性商谈”中所形成对法治制度的情感依归。法治具有社会根基性,作为社会基本构成的个人意识、情感因素是法治的社会支撑。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治理法治化必须注重乡土本身的情感根基。在典型案例中,各地经由制度的驱动和营造,情感认同以家庭内外的日常生活呈现出来,或得益于议事协商制度利益互惠关系的不断巩固,亦或弥漫于“民情茶室”等公共空间的治理场景。经验显示,制度生活化塑造不但能够在遵循乡土社会熟人生活逻辑的前提下潜移默化地引起群众的共鸣,传递具有感染力、号召性的法治声音,也进一步形成了具有柔韧性和灵活性的生活化法治制度建设形式。

(二)生活制度化:以制度型塑日常生活而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

与国家制度语境下的法治相比,日常生活的法治更强调“外在行为规则与内在信仰的统一”。这种秩序是在长期历史长河中形成的。传统中国形成了以宗族、乡绅等传统力量为代表的“伦理本位”秩序,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性代表着一种理想治理状态。随着现代化序幕的拉开以及改革开放的进行,乡村治理环境发生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在时间维度表现为以血缘、习俗为基础社会结构的分化;在空间维度上表现为快速城市化进程。在这样“时空分离”与社会关系“脱域”的现代化进程中,旧有的乡村公共性遭遇冲击,而新的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公共性暂未长成2。这种流变使得村民从家庭、血缘、集体中脱嵌,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村民日常生活逐渐“功利化”和“松散化”。法治是公共理性基础上的制度安排与实现状态,将法治制度介入乡村公共性难题,实现村民生活的制度化有着历史合理性依据。

第一,通过制度的引导与再造实现村民生活的去“功利化”。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生情感基础上的村庄关系逐渐弱化,村民更倾向依据个体理性选择有益于自身的规则,这种“功利化”倾向亟需制度对其进行恰当引导与整体再造。在典型案例中,实现村民生活去“功利化”制度安排以保障公共权利为主要设置,不仅通过议事协商制度培养村民主体性力量并制约极端化个人利益,也通过法律顾问制度的服务供给建构村民的集体认同,还通过多元调解制度将村民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纳入公共规则体系中。经验显示,在强调权利的时代,基于法治构建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是克服村民生活功利化倾向的有效方式,健全的法治制度能够重塑村庄集体权威,推动村民从功利化氛围转向公共性参与及其法治化运行。

第二,通过制度的整合与动员实现村民生活的去“松散化”。在乡村熟人社会背景以及离土化生活方式下,个体化的村民难以凝聚和联结,村庄集体行动与公共性缺乏,村民生活普遍“松散化”。因此,必须依靠完善的法治制度实现乡村社会的整合性动员。在典型案例中,不论是网格化管理制度整合乡村社会多元力量与多样资源,为村民提供实际参与平台;抑或议事协商制度与多元调解制度为村民提供参与乡村治理的有效组织形式等,都充分显现出乡村治理法治化制度全主体、全方面、全过程的动员力。经验显示,法治制度能够发挥整合与动员的双重功能,在这样的策略下,不仅法治职能部门实现了与社会力量的“齐抓齐管”,“松散化”的村民生活也在系统的法治制度建设中再次得到凝聚和联结。

五、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中制度与生活互融的现实启示

基于“制度与生活”分析框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制度设计者如何使秩序性法治融入理性化生活并形成二者的实质互动,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的关键所在。这种制度与生活双向互动的秩序观为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提供了现实启示。

(一)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制度建设应注重“双重维度”

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不仅依靠具有“规范权力”与“保障权利”效用的正式制度设计,村民生活“功利化”与“松散化”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度对其引导与整合。可见,乡村治理法治化制度蕴含着公权力的法治化与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日常生活的法治化“双重维度”。一方面,乡村公权力的规范运行构筑了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环境。为此,在权力运行上,应聚焦于乡村公权力的权力制约,将权力置于完善的法治制度下,依靠法治权威规范权力运行,从根本上优化乡村治理的制度环境;在权力指向上,应聚焦于村民权利的维护,通过公权力对村民生活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嵌入,在制度规则下将村民权利实践途径和方式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切实解决村民生活中的民生难题。另一方面,由于乡村社会结构转型以及生活中法治需求的增长,村民自主的调节形式已难以跟上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需通过法治秩序的介入实现村民日常生活的法治化。日常生活的法治化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村民生活规范的法治化。应注重利用法治制度对村民“功利化”生活方式进行合理规范,形成更加有序的法治运行方式。二是村民社会关系的法治化。应借由法治制度能量凝聚并联结村民间的社会关系,积极改变乡村治理的“松散化”状态,让法治不为乡村社会的伦理纲常和差序格局所拖累。

(二)促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生活融入应遵循“人民逻辑”

法治作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蕴藏着保障和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实质精神。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应当充分注重村民日常生活的独特价值,体现切实的“人民逻辑”。一方面,乡村治理法治化不仅是制度不断向乡村下沉的演进过程,也是村民生活方式的变革过程。随着乡村社会的加速转型,需要进一步将法治制度以体制化、机制化的方式真实且绵密地融入村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将村民全部生活纳入法治建设过程,推动自觉守法、循法而行成为全体村民的日常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使法治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乡村治理法治化的最终归宿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美好生活不仅仅是村民对于理性生活样态的“乌托邦”,它具有一定的客观尺度与衡量标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换言之,美好生活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生活,美好生活有赖于村民依据现实生活中的法治境况所产生的积极评价。因此,应进一步深化矛盾调处、利益协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满足村民所需的公平、正义、民主、安全等权利的维护与法律确定,同时积极加强法治公共空间与生活空间的营造,增强源于村民日常生活切身所处法治环境的“法治幸福”,扩充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追求的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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