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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伟 王新兴 姜瑞琳|跨域村级公司:混合型组织性质、治理模式比较及启示——基于浙江四地实践的案例研究
2026-05-14 18:30:35 本文共阅读:[]


作者简介:倪建伟,浙大城市学院共同富裕研究院;王新兴,通讯作者,安徽新华学院财会与金融学院;姜瑞琳,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东西部协作促进民族地区共同富裕的机制创新研究”(编号:23BMZ065)。

本文原刊于《农业经济问题》2026年第1期,注释已略,如需引用请核对期刊原文;仅限学术交流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予以删除。原文责任编辑:李雪。


摘要:跨域村级公司是中国“三农”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高级组织形态,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深入探究和厘清内在特定组织逻辑与治理机制对其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组织理论,运用多案例比较方法,探讨跨域村级公司组织逻辑,从交易成本、代理理论、关系型合约与资源理论角度分析发现其本质是一种混合型组织,其产权配置、协调机制和交易属性具有明显特色,通过构建跨域协同控制程度和权利资源共享程度两个维度的分析框架发现,跨域村级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从“低协同—低共享”到“高协同—高共享”的连续谱系特征,并以浙江省四家不同层级跨域村级公司为例,验证不同治理模式下的混合型组织性质。研究发现,现实中存在治理模式连续谱系中的多种典型模式;整合土地、资金等集体经济要素是跨域村级公司的成立初衷与发展前提,跨域协同控制程度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的匹配度越高,资源整合效率越高;地方政府积极性与扶持政策力度决定村级公司跨域发展的可持续性,党政科层制嵌入是跨域村级公司典型组织特征,并且是驱动跨域协同的关键力量,不同区域科层嵌入程度会影响跨域村级公司的混合型组织特性。

关键词:村级公司;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混合型组织;治理;跨域协同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农村劳动力、资金等各类要素约束趋紧,以及稳粮政策、土地用途管制等制度刚性凸显,传统以村域为边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已难以适应跨省市协同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现实和未来趋势,亟需破解村域的非地域完整性和弱自然资源性,在强地方社会特性和强对外依存性上作出更大努力。基于此,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性组织方式,跨域村级公司通过突破地域行政边界,持续提升要素保障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形成“1+1>2”的额外价值,这种正外部性已经成为推动跨区域乡村振兴的有效路径和促进全面共同富裕的重要实践。然而,跨域村级公司与一般村级公司的差异何在?其内在特殊的组织逻辑与治理机制有待深入探究和厘清,重点在于明确跨域村级公司组织的本质特征、治理关系及其理论依据,这对破解乡村振兴的要素配置难题、促进乡村产业治理转型、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延展度和稳定性进而助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现实情况表明,相较于国家和省市大中型国有农业企业,中国现代农业经济体系中更为普遍存在的是农户、合作社、乡村企业,这些多元主体重在通过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无论是松散的协作联盟,还是准一体化的紧密伙伴,这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市场化和科层制两种方式的共同作用,其组织变革和经营模式创新集中在村域范畴。随着农业农村制度的改革深化、城乡要素市场的不断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突破特定区域空间的边界限制,跨越村落、乡镇乃至更大区域空间的要素流动与合作日渐频繁,区域内外部资源协调与协同的需求更趋迫切。同时,现代企业制度逐渐成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经营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方式,在提升集体产权配置效率、创新乡村运营机制上发挥重要作用,相对于合作社、与企业联营等方式具有更强的组织优势。就跨域村级公司而言,其是基于上述跨区域协作、现代企业制度等兼顾经济和政治利益而形成的特殊生产性制度安排,是企业市场行为和内部组织行为的统一体,有别于纯粹的市场主体或科层结构,也不限于特定区域的“企业边界”,能够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市场化组织共建,通过联合治理和机制协同解决跨区域的资源配置、交易定价、收入分配、社会治理等诸多问题。

进一步分析发现,一方面,无论是从规范还是实证角度看,现有各类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营都在不同程度上彰显区域协作、市场竞争、社会资本、党政科层治理等组织结构性因素的影响作用,尤其是集体经济公司化运营、村企混合经营、村体企用、党建联村等。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发展模式与影响因素的探讨,或聚焦于资产所有权与资源配置结构,尚未从混合型制度的共性视角探讨组织特性,未能充分揭示在整合跨域协作与现代企业制度后该类组织在交易特征与组织特性上的本质变化,特别是关于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内在特征、突破地域边界的决定因素及其治理模式的学理研究较为缺乏。另一方面,不同学科对混合型组织的概念界定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学最常用的是“混合组织”“网络”等,而“联盟”“共生安排”或“派系”则在管理学等领域使用较多,偶有研究用“嵌入性”表征混合型组织部分结构特征。本文参考的混合型组织理论主要集中于Williamson、Ménard、 Pilon等(2024)等,其中Williamson最先提出混合型组织的分析要素, Ménard(2004)重点研究混合型组织中被定价和被治理的交易性质及相关治理模式, Pilon等(2024)则从所有权和资金角度研究经济部门的混合型组织特性。

综上,本文基于组织理论视角,构建分析模型以推断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规律性特征,系统阐释其突破地域限制的组织依据与治理模式,并通过典型案例揭示其独特的跨域发展策略。本文的主要贡献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理论建构上,创新性提出“跨域协同控制—权利资源共享”二维分析框架,有效整合公司化运营、村企混合经营、党建联村等多种组织形态内涵,为解析跨域村级公司的混合型组织特征与发展逻辑提供统一分析工具。第二,在实际运用上,通过聚焦跨域村级公司理论共性凝练中国本土化实践经验,丰富并拓展Williamson、Ménard及 Pilon等(2024)混合型组织理论的外延与实践案例,特别强调党政科层力量所扮演的不可替代的社会经济角色。

二、理论框架

本文所界定的跨域村级公司是指跨区域的乡村主体通过一系列合约设计创新,保持相对独立的产权和决策权,实现协同发展和利益共享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主体。跨域村级公司具有混合型组织本质特征是本文基本观点,论据必须要阐释区域协调下村级公司如何配置农民、合作企业、合作社等主体的土地、资金、资产等要素及相应权利结构,其治理关系特殊性的研究必须要阐释市场和科层等结构性治理要素组合如何防范跨域治理风险,同时保持优于其他基于行政管理、集中规划等模式的组织激励效能。对于上述问题的分析可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着重从交易成本、代理理论、关系型合约、资源理论视角分析跨域村级公司为什么是混合型组织,二是阐释为什么选择“协同控制程度”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作为治理模式分类依据。

(一)跨域村级公司与混合型组织的契合

1.交易成本:跨域协作的成本约束与优化路径。 Williamson(1991)认为混合型组织适用于理解那些资产专用性适中且不确定性程度较弱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跨域村级公司为什么会通过“合约法”进行“半强式”治理,因为多数跨域村级公司资产类型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和营销领域,即使涉及特定高专用性资产的交易,在科层治理结构下相关的不确定性影响也会被减弱,跨域村级公司内部交易成本要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有助于解决跨区域沟通和协商造成的较高行政管理成本并缓解弱激励的负面作用。如果相互依赖的交易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例如跨省域需要较高层级科层协调, Williamson(1991)的观点就无法完全阐释相关参与主体间协议在政治、社会维度上的有效性,特别是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习俗、社会资本等介入到科层治理时;另一方面,如果将市场和科层结合起来,例如生态资源市场化开发、应对乡村投资需求不确定性,并且实物投资与社会资本等具有较强的互补属性,那么交易成本能够提升对于跨域村级公司的存在与相关性质的解释力度。需要注意的是,跨域村级公司是在公共政策背景下创立并且协调交易的,相关政府业务部门行为和政策会影响交易成本规模及结构,例如土地要素市场限制或用途管制。

2.代理理论: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与冲突。目前,将党政干部、产业能人、职业经理、技术行家等作为“产业村长”是村级公司的独有特征,特别是在村体混合经营或村体企用模式下,私有产权、集体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及其分离标准缺失带来多种代理问题,使村级公司在经济上不仅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典型特征,而且还涉及控制或规制等治理问题。虽然代理人是制约跨域村级公司发展壮大的主要短板,即缺少高质量人才供给,尤其缺乏企业家精神的赋能作用,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不同区域层次的村级公司“产业村长”都面临公共目标与私人目标的不一致性和协调矛盾,除管理层激励问题外,还涉及跨域村级公司固有的弱激励缺陷,例如共享是作为人力资源或企业家精神的“产业村长”可以获得的能力与专业的正外部性效应,但这种共享可能会减弱每个参与主体从其专用性资产获得比较优势的机会或份额。针对这类问题,代理理论能为管理层在实施跨域协作时出现的行为激励与财务动机等问题提供部分解释,特别是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激励问题,例如“产业村长”或基层干部的努力程度与绩效评价关系,以及经济和社会目标差异造成资产价值索取权的区域不平衡性。

3.关系型合约:不可缔约因素的信任与声誉支撑作用。 Ménard(2004)认为混合型组织倾向于选择那些能够保护租金、保持稳定性的机制。跨域村级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乡村经济具有明显的不可缔约因素,包括不完美和高成本信息、机会主义、乡土人情世故等,这些因素会影响党政干部、企业家等参与主体的行为选择;与此同时,跨域村级公司所有权结构也会受到资产协同利用结构和各方核心活动是否互补(或竞争)的影响,当跨域村级公司通过联合产权共享实施次优性替代方案时,关系性合约有助于解释跨域村级公司组织形式为什么包含数量众多的非正式性业务条款。可见,参与跨域村级公司的独立主体具有部分自主决策能力,其声誉、信任强度等决定了在不可缔约因素下跨域村级公司的预期收益及相应治理结构,这类信任(或声誉)会通过预期、信息传递、低成本适应不确定性事件冲击等方式发挥作用,社会资本通过额外非正式合约预防“敲竹杠”等问题。这虽然有助于解释跨域村级公司的设立行为,但难以改变对跨域村级公司可持续协作能力的影响。

4.资源理论:要素整合的动力与租金创造。跨域村级公司的出现得益于土地、村集体资产、社会资本、企业家人才等相关资源在乡村经济网络和混合型组织间的整合,通过共享集体投入要素应对经济不确定性,并且乡村经济中的村委干部、乡村企业家的政策学习和能力发挥具有重要作用,跨域资源整合状况与组织有效性取决于相关政策支持、实施方式、适应程度、地方党政干部努力程度等因素。基于资源视角,跨域村级公司的本质是将其他网络或混合型组织单元视为共享所需的必不可少的投入品,重点是要素保障与获取能力,以应对不确定性或风险,并且从拥有独特价值的投入要素中获得租金。但是,资源汇聚后的配置结果往往只有部分可观察。当能够获得准租金时,资源配置能力构成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安排的核心要素,并且如果产出或过程的不确定性越高,监督跨域村级公司运行或协调的难度就会越大,采取的应对机制就会越正式,租金调节机制就越可能由权威部门来协调,导致科层制的重要性愈发显著。

(二)跨域村级公司的治理模式特性

目前跨域村级公司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战略联盟、合伙制、产业园区与集聚、集体商标、管理渠道、非标准合同、联营等,这些生产性制度安排都是通过将市场和科层制整合到特定实体中实现的。相较于“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常规组织模式依赖于拥有决策控制权、资产绝对所有权,以及以明确剩余索取者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社、村办企业等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在跨区域资源配置、规避合约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取网络整合关系等方面存在协同和治理问题。在不同区域层级管理体系下,跨域村级公司的联营、共管、组建联合体、建设供应商园区等不同投资活动存在高度复杂的正式性组织安排,用以支持跨区域(公共的或私人的)资源配置方式、权益分配体系的运行,这类安排通常具有部分现代企业组织形式、相对完善的权利配置安排以及介于市场与党政科层之间的治理结构,具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特性。

1.在产权配置上,相关独立所有者拥有资产所有权及收益权。在不同层级区域经济中至少有两个(村集体)合作伙伴享有部分产权和决策权,同时保留对关键性资产、资源等要素的独立产权,这类组织特征取决于不同区域行政层级和市场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作与适应状况,以及主体间的协同强度和权利共享结构。由于关键性权利保留在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参与主体,部分资产、权利及收益在其他合作伙伴中共同分享和联合监督,跨域村级公司这一混合型组织的具体形式则取决于所需跨区域协同强度和权利配置结构。

2.在协调机制上,主要依靠以党政力量为主导的科层结构。面对利用价格、合约体系等制度安排协调“联合活动”(例如跨域项目投资)和“独立活动”(例如各村自主经营)的竞争关系,跨域村级公司重在实施集体行动和配置资源,保障和支持跨区域交易。相较于农村集体经济公司化运营、村企混合经营、村体企用、党建联村等传统形式,跨域村级公司在制度设计上有意避免纯粹的价格协调、科层控制或一体化,例如部分混合型组织特征可由乡村经济联盟与合约治理的相互作用网络来解释,跨域村级公司发展的动因在于打破区域跨越对要素流动的限制,依靠地方政府间的相互认可或共识创造组织价值,在跨域联合活动中产生社会的或经济的正外部性,党政力量全过程打造跨区域协作平台,并且对跨域村级公司的要素配置和投资运营活动进行管控。

3.在交易属性上,以混合形态实现组织治理价值的拓展。为解决由产权分散性、多层委托—代理关系及跨域协作不确定性等因素所产生的代理性交易成本,确立“以被治理交易为主、被定价交易为辅”的混合形态,将组织治理价值拓展到行政区划边界与企业边界之外。跨域村级公司与不同区域合作社、农业企业、区域品牌或联盟等协作时,与交易相关的各类合同设计可以为不同交易提供相应的反馈调节方式,进而影响跨区域不同主体权利配置和剩余权获得,合同设计内容与所支持交易特征的一致程度会持续影响相应治理结构和交易成本。

(三)跨域村级公司的治理模型构建

跨区域组织架构中各方参与者的产权配置是一种协同行动,通过创新性交易向各方参与者提供经济或社会价值,其治理依赖于一系列的工具组合,例如党政参与主体作为协同者发挥关键作用,或者通过实施数字化改革重构政府治理模式以缓解机会主义风险。 Ménard(2013)认为,可观察到的各种治理模式是在市场与科层间的连续统分布。从现实情况看,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结果(也即流行的治理模式)会更多偏向于科层结构,这类科层等级制度服务于跨区域政府部门与农户、合作社等主体间沟通或协调的需要,因此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驱动跨域村级公司发展的制度设计主导力量、参与方力量博弈及其在维持组织稳定性中做出权衡的战略选择等共同决定这类混合型组织的治理模式。本文基于上述跨域村级公司的治理模式特性分析,可以根据跨域协同控制程度和权利资源共享程度两个维度确定不同混合型组织的治理模式类型或混合型组织的不同治理模式类型,一方面资源和权利是否偏向于市场或科层组织形式是实现自主决定或统一控制的前置条件,支撑特定治理结构的制度力量强弱决定村级公司内部的权利资源共享程度;另一方面,关于权利资源共享的合约安排稳定性能够决定党政、社会资本等主体对村级公司的协同控制程度(见图1)。

第一,这两个维度精准捕捉了跨域村级公司介于市场与科层之间的混合特性。“跨域协同控制程度”衡量的是党政科层力量在组织治理中的介入深度与广度,从低层次的协调服务到高层次的直接指挥与风险管控。而“权利资源共享程度”则反映市场合约与合作关系在组织内的作用强度,体现为资产、决策权、收益权等在合作伙伴间的开放与整合水平。无论资源与权利是倾向于由各方自主决定,还是趋向于被统一控制,直接决定了治理模式是偏向市场逻辑主导还是科层逻辑主导。例如,当资源共享程度低、权利分散时,治理更依赖价格机制(市场逻辑);当协同控制程度高、权利集中时,则更趋近于行政命令(科层逻辑)。支撑特定治理结构的制度力量强弱,例如政策扶持力度、党组织嵌入深度,直接决定跨域村级公司内部权利资源共享的程度与稳定性。

第二,这两个维度间存在动态且辩证的相互作用,共同造就具体治理模式。权利与资源共享合约安排(无论是正式合同还是非正式约定)的完备性与执行力,其稳定性能够反向决定党政力量、社会资本等关键主体对跨域村级公司的控制或协同程度。一个稳定、可信的共享合约能够降低合作风险,从而可能允许党政力量适度退出直接控制,转向更高层次的协同与监督,即“高共享”可能引致“适度协同”。反之,若共享机制脆弱、机会主义风险高,则必然会要求更高强度的党政控制来维持组织存续,即“低共享”往往需要“高控制”来弥补。这种互动关系揭示了治理模式并非预先设定,而是组织内外部力量在特定约束条件下博弈与适配的结果。

第三,基于两个维度不同组合内容,可以清晰描绘跨域村级公司多样化的混合型组织图谱及其对应的治理模式。它们共同构建一个连续谱系:从“低协同—低共享”(接近松散市场联盟,稳定性差)到“高协同—高共享”(形成紧密的准一体化实体),其间分布着诸如“高协同—中共享”(科层主导型)、“中协同—高共享”(网络治理型)等典型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是其混合型组织特征(例如产权结构、协调机制)在治理层面的具体体现。举例而言,一个具有高资产专用性且依赖跨省协调的项目,其“协同控制”需求自然偏高;而合作伙伴间资源互补性极强、社会信任深厚,则会推动“权利共享”程度提升。二者匹配度直接决定治理的效能与组织的稳定性。

一般而言,组建跨域村级公司的合作伙伴对资源共享预期回报越高,就会放弃更多的决策或产权自主权。类似地,如果要维持某个项目或多边协议的稳定性,对协同的高需求就会导致相关监督或控制更集中化。除市场和科层两种治理模式容易识别外,大多数混合型组织的治理手段往往存在重叠,并不存在纯粹的单一治理模式,多数案例呈现“以科层机制为主导、价格与信任为辅助”的混合特征。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提出三个可验证假设,为案例分析提供逻辑指引:

假设1(协同控制维度):跨域村级公司所涉及的事务越复杂、资产专用性越强,则越需要采用高程度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科层逻辑凸显),科层嵌入通过政策扶持(例如资金补贴、土地指标调剂)、跨区域协调(例如化解跨区域利益冲突)、风险管控(例如监督业务合同履行)降低组织运营风险,提升稳定性。

假设2(权利共享维度):跨域村级公司合作伙伴间资源的互补性越强、基于社会资本的相互信任度越高,则越可能实现高程度的权利与资源共享,“跨域协同控制程度”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的匹配度越高(例如高协同对应高共享),资源整合效果越好,反之则易产生权责冲突。

假设3(混合型组织优势):跨域村级公司通过“市场—科层”组合,其机会主义风险(例如合同违约率)显著低于纯市场型(如有限责任企业)或纯科层型(例如传统村办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且党政力量作用是“催化剂”(降低交易成本)与“稳定器”(信任背书),而非简单的行政管理替代。

三、案例研究

肇始于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推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所积累的发展资源,加之原有基础,浙江省涌现出一批以村级公司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创新实践,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改革和发展成果。2024年,浙江省已成立3142家村级公司,入股行政村达13100个,村均分配收益11.2万元。为此,本文将按照跨村、跨镇、跨市、跨省四个跨域层级,分别选取湖州南浔、杭州淳安、嘉兴嘉善、嘉兴平湖四地的村级公司作为典型案例展开具体分析。

(一)案例分析

课题组分别于2024年5月13—14日、6月3日、6月11日对嘉兴平湖和嘉善、湖州南浔、杭州淳安的跨域村级公司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座谈会、访谈、查阅资料和观察公司运营情况等多种方式,形成对跨域村级公司参与方式及其作用路径的基本认知,之后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补充调研,力求全面准确掌握案例情况。调研发现主要参与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村级党政组织负责所有的组织活动,并提供集体土地、资金要素进行再配置(例如杭州下姜村);另一类则是跨区域多层级的党政组织相互合作,共同组织和提供公共政策支持(例如湖州南浔区、嘉兴嘉善县、嘉兴平湖市)。这大致可以说明,跨域村级公司这种混合型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并会引发何种结果。案例研究部分对这些结果提出若干竞争性解释,任何一种竞争性解释都与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及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革所能观察到的结果相联系。

1.湖州南浔区善琏镇村级公司:跨村层级的“中协同—中共享”模式。湖州南浔区善琏镇村级公司的混合型组织特性主要表现为交易成本降低与代理机制优化。从组织形式看,2019年由善琏镇15个行政村共同出资1.5亿元组建村级公司,采用“村集体控股+职业经理人运营”模式,承接湖笔产业园物业、文旅开发、“羊光互补”共富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凸显市场化代理机制。

该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1)从交易成本上看,通过“区级统筹+村内整合”,将15个村的零散土地、闲置资产内部化整合,避免跨村谈判的分散成本,例如湖笔文旅项目通过统一招商有效降低招商成本,这验证了 Williamson(1991)“混合型组织降低中低专用性资产交易成本”的观点;(2)从代理理论看,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实行“基础薪酬+绩效分红”等激励机制,可以解决“产业村长”公共目标与私人目标冲突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科层嵌入发挥了重要作用,南浔区委构建“区—镇—村”三级管理体系,每季度召开项目协调会,化解村际利益冲突,但不干预日常运营,体现“科层引导而非控制”的混合型组织逻辑。

结合二维治理模型看,该村级公司表现出“中协同—中共享”的治理效能:从跨域协同控制程度看,区级政府主导资源整合与政策协调,但具体运营交由市场化团队,协同强度低于跨省案例(例如平湖市),但高于单村自主模式;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看,15个村按出资比例共享决策权与收益权,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双重受益。这符合假设2从资源互补性到高共享的阐释,15个村的“土地资源+湖笔技艺”互补性较强,推动形成高共享模式。

2.杭州淳安县大下姜村级公司:跨镇层级的“中协同—高共享”模式。杭州淳安县大下姜村级公司的混合型组织特性表现为关系型合约与资源整合的协同。从组织形式看,2019年由下姜村联合枫树岭镇28个行政村、大墅镇4个行政村组建村级公司,并成立乡村振兴联合体,共享“下姜村”区域品牌、闲置宅基地、农房、场地等资产资源,开发民宿、红色旅游和生态农业项目。

该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1)从关系型合约看,依托“联合体党委”的信任背书,包含某些“非成文约定”(例如游客优先分流至低收入村)弥补正式合约的不足,验证了 Ménard(2004)“信任机制维持混合型组织稳定”的观点;(2)从资源理论看,整合“生态资源(千岛湖景观)+文化资源(红色基因)+社会资本(政府背书)”,打造“下姜村”区域公共品牌,持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体现“独特资源→租金创造”的逻辑。

结合二维治理模型看,该村级公司表现出“中协同—高共享”的治理效能:从跨域协同控制程度看,联合体党委协调跨镇事务,淳安县政府提供相关补贴,但不干预品牌运营与收益分配;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看,32个村按资产价值分配股权,共享品牌收益,村民通过“资产资源折价入股+务工”等方式提高收入水平。这与假设3相呼应,即混合型组织降低机会主义风险,通过“党建信任+品牌绑定”,降低村民搭便车行为,验证了混合型组织的风险防控优势。

3.嘉兴嘉善县大云村级公司:跨市层级的“高协同—中共享”模式。嘉兴嘉善县大云村级公司的混合型组织特性表现为科层协同与价格机制的平衡。从组织形式看,嘉善县“强村计划·飞地抱团”的大云镇中德生态产业园项目,与丽水市庆元县和四川省九寨沟县采取“指标飞地”模式,将中西部土地指标调剂到产业园,统筹建设用地指标吸引优质企业。大云镇政府通过建立“土地指标集零为整、收益按股保底分红”的造血机制,每年按投资额比例给予各村保底分红,切实保障了农民收入来源、提升了收入水平。

该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跨省域合作及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涉及明显的资产专用性(土地)和协调复杂性。纯粹的市场或社区信任均无法有效完成此类交易,必须依赖高强度的科层控制(市县级政府统筹),由政府通过“土地指标置换股权”等行政手段直接重塑产权结构,并提供保底分红以规避不确定性带来的高风险。在此模式下,权利资源共享程度仅限于土地指标和保底收益,市场逻辑被限制在园区招商和后续运营中,体现了科层逻辑在应对超高交易成本时的主导性。

结合二维治理模型看,该村级公司表现出“高协同—中共享”的治理效能:从跨域协同控制程度看,两地政府主导资源调剂、政策协同,甚至介入企业招商(优先引入高新技术企业),协同强度为四个案例最高;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看,村集体仅共享收益权(保底分红+部分利润),无决策权;村民主要通过务工获得收入,共享程度低于南浔区、下姜村等案例。这一分析符合假设1(高复杂性导致高科层嵌入),跨省土地与税收协调的高复杂性,推动政府深度协同,组织稳定性高于中协同案例(下姜村),但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验证了“协同—共享匹配度决定效率”的逻辑。

4.嘉兴平湖市“田园五镇”村级公司:跨省层级的“高协同—高共享”模式。浙江鑫平村级公司的混合型组织特性表现为市场—科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从组织角度看,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吕巷镇、张堰镇与平湖广陈镇、新仓镇“抱团建群”,由村集体和国有资本注资1亿元成立跨省(市)域村级公司;在政策层面共同签署《长三角“田园五镇”乡村振兴先行区五镇联盟共建协议》,有助于遏制机会主义确保组织稳定性,并且通过建立轮值主席工作联席机制,实现合作项目推进磋商与监督的常态化,提升跨域协同控制能力以建设长三角“田园五镇”乡村振兴先行区。

该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理论依据主要表现为资源整合与治理机制的复杂性。沪浙五镇“抱团建群”旨在整合异质性极强的资源(上海的市场、资本与浙江的土地、生态),符合资源理论的核心要义。为实现这一目标,其治理模式呈现高“协同控制”(轮值主席联席机制、联合党支部)与高“权利共享”(“三供三保”模式)的强匹配,实现科层逻辑(跨省政策协同)、市场逻辑(项目市场化运营)与社会逻辑(毗邻地区的社区共治)的深度融合。

结合二维治理模型看,该村级公司表现出“高协同—高共享”的治理效能:从跨域协同控制程度看,党建联盟每月召开协调会,平湖市政府开通省际公交,提供分阶段补助,上海金山区共享农业技术专家资源,协同强度与嘉善县相当,但更注重“协同”而非“控制”;从权利资源共享程度看,毗邻村共享决策权、收益权、信息资源,低收入家庭纳入持股增收项目,共享程度与南浔区、下姜村持平,但跨省属性更突出。该案例同时验证了三个假设:高复杂性要求高协同(假设1),高资源互补性促成高共享(假设2),而党政力量在此过程中扮演全方位的“催化剂”与“稳定器”角色,确保这一极高不确定性交易的顺利进行(假设3)。

表1简要概括四个研究案例的主要结果,侧重于概述跨域村级公司的组织形式、模式定位和混合逻辑。跨域村级公司组织重构贯穿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核心目标在于提升要素供给保障能力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治理模式转型持续影响乡村其他各类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在四个案例中,党政力量是推动跨域村级公司成立、运转的主要力量,其作用不止局限于促进区域间乡村经济组织重构,而且通过跨区域平台搭建和政策协同持续影响跨区域合作效能。

(二)主要发现

1.党政科层力量主导跨域村级公司发展是逻辑起点,也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色所在。党政力量及科层治理作为影响和驱动跨域协同的关键因素,从跨域村级公司经营方式看,如果仅仅采用市场模式,不太可能形成跨省、市协调的混合型组织,结合案例呈现的混合型组织特征,在集体所有权制度下,只有跨区域党政科层结构深度嵌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治理,才能够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特征,否则最多仅能形成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尤其是跨区域资源配置和制度供给,纯粹市场化的乡村企业是无法完成的,党政参与程度决定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层次。从实践案例看,跨域村级公司的最初发展多源自扶贫扶弱的帮扶助困理念和行动,是共同富裕的典型实践,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命。这是跨域村级公司这一混合型组织发展的逻辑起点,也是其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最大、最基础的特色所在。

2.实现资源整合是跨域村级公司的组建初衷,也是市场与科层双重力量的基本发力点。传统农村农业经营模式往往偏重于“分割”而忽视“整合”,导致农户、土地、生产工具等资源均处于分散状态,村庄内部及村际间、市县(区)间的资源配置缺乏有效联结,并且单个村庄在资产盘活方面能力有限。跨域村级公司实施跨村组链、跨镇统筹、跨市协同等联合策略,通过统一规划与调配,增强跨域权利资源共享程度。虽然资源互补性为跨域村级公司提供较强激励,由此驱动(例如下姜村)品牌联营、联盟及“飞地”等的出现,除了会限制个体决策权并导致高成本谈判过程,更重要的是资源互补性对中高收入水平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增收效应要强于低收入集体经济组织,长远看中德产业园区项目中的青田县、九寨沟县等跨域合作区县发展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党政权力强势干预又会压制谈判过程降低内部化交易成本,这也是嘉兴平湖市的跨域村级公司出现准一体化企业的重要原因。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要素是可以获得租金的,跨域村级公司通常会分设独立机构或采取特定政策工具协调或控制租金分配。因此,整合土地、资金等集体经济资源是跨域村级公司成立的初衷与发展的前提,地方政府积极性与扶持政策力度决定了跨域资源整合状况与组织有效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

3.激活发展动能是跨域村级公司的必选路径,也是市场“替代”科层的主战场。跨域村级公司是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将零散资产转化为规模资本,带来规模效应或(和)范围经济,改变村级公司边界与跨区域控制范围,并且参与主体可以从联合投资及共享的资产和能力溢出效应中获得增量价值。四个协作案例均是对不同权属资源资产的整合利用,且湖州南浔区的善琏镇村级公司以激励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团队,有效激发了跨域村级公司的市场化发展动能。核心是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和优化结构,提升对私人资产、集体产权及控制权的再配置效率,这是跨域的村级公司创造激励的重要手段,是鼓励参与主体选择组织意愿行动的重要路径,主要依托政府搭建跨区域平台,采用股份制联合体形态和相对复杂的合约设计破解传统集体经济封闭性、低效性及跨区域协调难题。

4.有效政策支撑是跨域村级公司的发展基础,也是科层“服务支持”市场的重要手段。前述资源整合与组织的有效性取决于相关政策支持、实施方式等,浙江省级层面推出各种村级公司制度设计和扶持政策,持续规范跨域村级公司的运营与管理,逐渐形成党政科层制与市场化治理并存的体系。为支持跨域村级公司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税收减免、项目用地指标调剂及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形成“基础支持+特色引导”政策包。从四个案例可以看出,政策因素会从交易成本、资源编排、关系型合约构建及代理激励等路径全方位影响跨域村级公司的发展。但是,即使没有政府参与制度设计,跨域村级公司仍可能会有所发展,形成自发治理模式,但可能没有如此迅速和高效,且不能保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组织稳定性;同时,党政权力与控制程度和政策扶持力度、实施方式高度相关,从政策审批、信息提供质量、投资控制集中化程度等方面影响村级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从这一角度看,跨域村级公司也可以被视为是政府主导下的跨区域性平台,企业独立性相对较弱,政府依赖性相对较强,进一步验证党政力量是决定村级公司组织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

四、结论启示

跨域村级公司作为重要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面对不同科层结构深度嵌入公司组织,其独特的混合型组织设计能够充分发挥跨区域协同与合作优势,通过让合作主体保持相对自主性,提供更具灵活性的激励结构,形成超过纯粹市场或科层治理所能带来的组织效益。结合混合型组织理论和相关典型案例分析,本文研究发现混合型组织理论为研究跨域村级公司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机会和框架,有助于探究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已有研究所忽视的相关问题,例如协调自主合作伙伴的不同治理形式和党政主体权威效能,以及在市场和科层结合中发挥作用的治理结构。在“跨域协同控制—权利资源共享”二维理论分析框架中,系统揭示突破地域边界的组织逻辑与治理模式特征,研究表明“跨域协同控制—权利资源共享”的适配性越高,混合型组织运行越稳定,资源整合效能越突出。相关案例研究关注跨域村级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安排对实施相关合同条款、激励规则选择等方面的影响,并表明该理论框架能够解释不同层级(跨村、跨镇、跨市、跨省)村级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与运行效能。特别是论证了党政系统不仅作为“稳定器”通过政策扶持与风险管控降低跨域村级公司发展所面临的交易成本,更作为“催化剂”依托组织整合与制度供给促进多方主体信任与合作深化,能够在复杂跨域情境中实现经济目标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虽然本文对跨域村级公司作为混合型组织的存在因素及组织特征作出相关解释,了解制度安排在特定农村区域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作用,但要完全阐述这类混合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及相关模型构建仍需持续跟进研究,并且由于缺少充分、标准化的数据,无法有效估计跨域村集体企业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性与动态演化特性,特别是与技术变革、基层治理规则、集体所有制改革等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本文所选择的四个层次案例均源自浙江省,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尤其是党政治理、经济发展、人文环境存在明显差异的地区是否具有同样的适应性,有待于进一步论证。

着眼未来,在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跨域村级公司这类混合型组织将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主要形式之一,与其他混合型组织形式或一体化企业长期共存。从政策设计角度看,在共同富裕战略下强调跨区域合作以推进集体经济做大做强,不能简单强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改革要实现“政经分离”或“村企分工”,这有可能退化为村体企用等模式,并且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与扶持的政策力度仍是决定跨区域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为此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跨域村级公司设立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重点促进行政区域分割下的党政力量协同,破解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集聚的行政力量障碍;二是要更加注重跨区域协作发展中的市场力量,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和风险防控的有效性及两者之间的平衡;三是要特别关注跨域村级公司发展的区域差异和阶段差异,因地制宜选择协作领域、程度、方式和层级,不搞“一刀切”,把适应性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由此形成“组织重构、要素整合、产业联动”三位一体机制激活内生动力,实现“公司发展、集体增收、村民受益”的联动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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