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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性质
2022-07-19 15:08:29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本案中,昌江县政府向豹德园户颁发2017年承包证,是对豹德园与村民小组2015年签订承包合同的确认行为。2017年承包证与2015年承包合同一致,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92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英,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谟谐,县长。

原审第三人豹德园。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排岸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洪明军,主任。

再审申请人林玉梅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县政府)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3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玉梅申请再审称:1.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地承包权(2017)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2017年承包证)的依据是其子豹德园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但是豹德园表示不知情,从未签署过。而且该合同的承包土地块数和面积与林玉梅签订的2005年承包合同不同。2.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昌江县政府以虚假的承包合同为依据向林玉梅户颁发2017年承包证违法。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撤销2017年承包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本案中,昌江县政府向豹德园户颁发2017年承包证,是对豹德园与村民小组2015年签订承包合同的确认行为。2017年承包证与2015年承包合同一致,符合法律规定。林玉梅主张2015年承包合同上豹德园的签名虚假,但是未申请鉴定。而且豹德园作为2015年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亦未以其签名系虚假为由提起诉讼。林玉梅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人民政府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对该镇承包经营权进行三次公示、2018年8月对林玉梅所在村民小组确权登记颁证情况公示后,直至2019年10月方才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2017年承包证,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林玉梅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林玉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玉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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