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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山地所有权转让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山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
2022-07-19 15:38:10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让合同》中转让山地所有权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而山地所有权与山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不可分,山地所有权转让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山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且合同中转让山地使用权的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合同剔除无效部分后其余部分仍合法有效,亦未违背双方转让案涉山地使用权的立约目的。另,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的七个条款,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即便存在对流转期限、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也可通过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定 书

2021)最高法473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鑫霞村第二十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知生,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水华,男,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清华,男,住湖南省衡东县。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鑫霞村第二十八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鑫霞村二十八组)与被申请人陈水华、陈清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霞村二十八组申请再审称:案涉《山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让合同》明确为土地所有权出让,二审判决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部分合法有效,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包含相应条款。案涉合同缺失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必要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根据鑫霞村二十八组的再审申请,应重点审查二审判决认定《山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让合同》部分有效是否正确。

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让合同》约定:“……一、甲方同意把陈家岭对门(莲花形山)山地全部出让给本组村民陈水华、陈清华两人,林木、山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可知,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包含对案涉林木、山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因此,鑫霞村二十八组关于该合同仅明确转让山地所有权,而无转让山地使用权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该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让合同》中转让山地所有权的约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而山地所有权与山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不可分,山地所有权转让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山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且合同中转让山地使用权的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案涉合同剔除无效部分后其余部分仍合法有效,亦未违背双方转让案涉山地使用权的立约目的。因此,鑫霞村二十八组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再次,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的七个条款,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即便存在对流转期限、土地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也可通过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此外,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该合同已实际履行,鑫霞村二十八组集体成员亦按人均领取了陈水华、陈清华支付的转让款项及青苗补偿费。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山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出让合同》部分有效,并无不当。

综上,鑫霞村二十八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鑫霞村第二十八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判 长 耿宝建

判 员 黄西武

判 员 寇秉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筱青

记 员 陈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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