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本案中,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执行拆除职责。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汤阴县甲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甲合作社)未经批准在汤阴县宜沟镇段庄村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养殖场,占地面积2196平方米,养殖场对部分地面进行硬化,使基本农田丧失耕种条件,破坏耕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汤阴县院)在开展监督活动中发现线索,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汤阴县宜沟镇政府未依法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执法监管长效常治的实施意见(试行)》,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组织实施执行拆除职责。2022年12月28日,汤阴县院依法对宜沟镇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行政机关处罚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依法查明:2021年3月10日,汤阴县自然资源局针对甲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因未履行处罚决定,汤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3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汤阴县人民法院裁定由属地宜沟镇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截至2022年12月,该镇政府仍未执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汤阴县院与宜沟镇政府召开磋商座谈会,听取意见。宜沟镇政府对应由谁来组织实施、镇政府是否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存在较大争议。为厘清行政机关职能,汤阴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自然资源局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加。听证会上,特邀检察官助理就该案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经过进行了介绍,对听证员提出的关于土地执法领域的问题进行了专业解答。听证员一致认为,宜沟镇政府负有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2022年12月30日,汤阴县院依法向该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执行法院裁定,依法履职,组织实施拆除违建养殖场。
检察建议发出后,汤阴县院持续跟进监督,但在法定期限内,该镇政府未回复检察建议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建养殖场进行拆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2023年3月17日,汤阴县院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宜沟镇人民政府依法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4月11日,汤阴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本案,汤阴县院检察长出庭履职。庭审中,汤阴县院、宜沟镇政府对属地政府是否具有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宜沟镇政府是否已全面履职等问题进行辩论。4月2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宜沟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职责。判决生效后,汤阴县院持续跟进,该镇政府对违建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并完成复耕。
结合本案,汤阴县院对本县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报告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了耕地“非粮化”专项治理督导工作组,督促复耕基本农田300余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耕地资源保护,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一体化的优势,有效衔接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诉”的形式推进检察建议“刚性落地”,破解“裁执分离”难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坚持“诉源治理”,通过专题调研形成报告,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凝聚多方合力治乱复耕,以检察能动履职保障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
编审:吴昊 周崇聪 贾怀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