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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最高检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四:耕地修复治理方案应包含挖填平整与覆土配肥等内容
2024-03-12 13:45:42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点

检察机关与违法行为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违法行为人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复垦及验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如未修复土地或未达到验收条件,违法行为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后经过司法公告,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检察机关与违法行为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嗣后,检察机关就土地修复的可能性、修复方案、完成时限及验收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结合案件事实,从挖填平整、覆土配肥、作物种植等专业角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指导。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河南商丘的王某与相邻山东单县高韦庄镇的王某某等三人达成土地买卖协议,约定由王某出资10万元购买王某某等所在村位于黄河故道村集体耕地里的土方用于填坑。自2020年10月底至12月,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车辆、人员在夜间从该土地上进行非法取土。后经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鉴定,涉案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采挖面积5740平方米,因非法取土造成土地的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生态修复费用为21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单县公安局以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单县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30日,单县院因王某等人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交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菏泽市院)。2022年1月21日,菏泽市院对王某等人破坏耕地违法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成立市县两级院联合办案组,围绕王某等人非法挖掘采土、耕作层受损等方面开展联合调查取证,查阅案件卷宗,调取土地现状证明,并采取“检察官﹢司法警察﹢技术人员”模式前往现场实地勘查,查明王某等人在未办理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造成基本农田严重破坏,相关刑事程序虽已处理终结,但涉案土地并未复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损状态。

2022年2月8日,菏泽市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5月6日,菏泽市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等四人对其破坏的耕地进行土地复垦,如不能履行,则承担土地复垦费用人民币21万余元。案件起诉后,王某等四人主动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尽快修复被破坏的耕地。7月2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菏泽市院与王某等四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四人限期对被破坏的5740平方米耕地进行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复垦及验收费用由四人自行承担;如未修复土地或未达到验收条件,四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1万余元,由有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后经过司法公告,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检察机关与王某等四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为保障公益保护的及时、有效性,菏泽市院持续跟进监督,自然资源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就土地修复的可能性、修复方案、完成时限及验收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结合案件事实,从挖填平整、覆土配肥、作物种植等专业角度对四被告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2023年3月28日,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高韦庄镇政府联合作出验收结论,被破坏耕地已回填复垦完毕,达到耕种条件。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土地被破坏问题及耕地保护监管漏洞,单县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严查违法违规用地、强化协作配合、建立耕地保护机制。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28日回复称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整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260余亩。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耕地保护案件中,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将司法警察、技术人员专业特长与检察官办案技能相结合,查明事实并固定证据,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确保受损土地得到有效修复。同时注重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以点及面促进耕地保护系统治理。

编审:吴昊 贾怀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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