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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研究】最高检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九: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按期恢复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024-03-12 19:14:11 本文共阅读:[]


案例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第67条、第7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6条、第33条的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拆除建设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对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种植条件。本案中,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人行为未得纠正。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湖北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流转承包的位于湖北省麻城市中馆驿镇的土地上建造水泥制品生产厂房及经营用房,非法占用耕地面积7.58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82亩,一般耕地3.76亩。

调查和监督履职

2021年10月,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麻城市院)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该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麻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麻城市自规局)对工贸公司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同年10月12日,麻城市院经初步调查,对麻城市自规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麻城市院经调阅国土资源巡查台账和执法记录、现场勘查拍照、询问企业和国土资源所负责人、委托测绘、调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和企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说明,查明:工贸公司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建设厂房,麻城市自规局对其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0月15日,麻城市院向麻城市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12月8日,麻城市自规局书面回复称,该局于2021年11月23日向工贸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拆除建设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对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罚款共计149363元。该局已督促工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工贸公司占用的部分基本农田已清退并恢复种植条件。下一步将对该公司占用的部分土地进行调整补划,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2022年1月15日,因麻城市自规局在整改期限内已依法作出行政决定,麻城市院决定中止审查。

2022年7月19日,麻城市院经跟进监督,发现工贸公司占用的基本农田仅部分清场,仍堆放大量建筑材料,非法建设的厂房仍未拆除,且均未恢复耕种条件,麻城市自规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7月25日,麻城市院认为该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恢复审查。

诉讼过程

2022年8月25日,麻城市院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麻城市自规局继续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原状,保护耕地资源。

10月19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麻城市自规局答辩称已履行法定职责。麻城市院发表辩论意见认为:麻城市自规局在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后,虽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限期恢复等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工贸公司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下,逾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10月25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麻城市自规局继续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工贸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麻城市自规局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麻城市自规局积极履行职责,督促工贸公司拆除被占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复涉案土地耕种条件。经验收,案涉土地已恢复耕种条件。

典型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特殊耕地,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工业厂房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对于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益损害仍然持续存在的,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刚性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依法行政。

编审:吴昊 贾怀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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