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案例分析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田野实证 >> 判解研究 >> 案例分析 >> 正文

【判解研究】林地使用权未实际分配到户时由农户按份共有
2025-04-28 17:07:18 本文共阅读:[]


【判解研究】林地使用权未实际分配到户时由农户按份共有



裁判要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村集体分配林地时,仅确认林地使用权按份给村民使用,却并未对每户是否实际按份共有予以明确认定,这属于“均权而未均山”的情形,可视为每户实际上能够按份享有林地使用权。国家征收林地时,各户可根据其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面积按比例获得相应的林木补偿费。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林木补偿费6400元(1600元/亩×4亩);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下旬,因国家修建武倘寻高速公路永久征用了原告承包使用的4亩林地,林权证编号为“寻林证字(xxx)第xxx号”,小地名为“杨家松棵”,四至界限为:东至大路为界;南至周国良的交界;西至箐边边;北至汪正武的交界,面积4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林种为用材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60年3月29日。林木补偿费按照云南松林的标准进行补偿,每亩1600元,共计6400元,已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支付给了某某居委会。现被告一直扣留该款项,并声称该款项属于村集体所有,应由全体村民共同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居委会辩称,法院以前就判决过三家的了,按以前的判决分配林木补偿费肯定是合理的,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被告某某村村民小组辩称,山林没有真实分过,修高速公路没有征收这么多面积,这样分到后面也不够分,如果全部补给他们以后林木是否都是村集体的,已经分配的几家就没有林木了?林木补偿费只有那么一点,现在这么多家来分根本不够分。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依法持有林权证,修建武倘寻高速公路征收占用了原告的4亩林地。

经质证,被告某某居委会、某某村村民小组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虽然有证,但实际上并未分过山。

庭审中,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法院出示了办案人员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一、办案人员对某某村老村长、新村长、部分村民和某某林业站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10份及《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商品林均山到户申请表》(复印件)1份,该组证据能够证实2009年某某村实行均山到户时,最先分的是“小山脑”林地,但才分了10多家就因有村民嫌自己所分到的林地不好与村干部发生争执,导致整个分山工作没有落实下去,“小箐”和案涉的“杨家松棵”村干部和村民根本就没有去过,林权证是村干部按每个人口8分的标准填报给林业站后办下来的,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与林地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办案人员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调取的《林地权属勘查登记卡》25份,证明某某村共有25家农户持有案涉林地“杨家松棵”的林权证,总面积为84.40亩;

三、办案人员向武倘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调取的(k101+060上跨主线改路)永久用地征地补偿费花名册1份及某某县人民政府寻政发〔2016〕21号文件(即《征地拆迁补偿方案》)1份,证明此次修路共征收占用了某某村村民小组15.1363亩林地,共支付土地补偿费184042.27元、林木补偿费24218.08元,案涉林地的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

四、办案人员向武倘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调取的因此次修路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杨家松棵”林地卫星云图1份及办案人员到案涉现场进行踏勘拍摄的“小山脑”“小箐”和“杨家松棵”三处集体林地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因此次修路被依法征收占用的15.1363亩林地全部位于“杨家松棵”地界内。

五、法院致某某县林业和草原局的《关于林地林木权属的询问函》和某某县林业和草原局致法院的《复函》,证明经法院向某某县林业和草原局函询,某某县林业和草原局案涉林地所有权为某某村委会某某村集体所有,林地经营权为林权证持有人享有,但无法确定各农户持有的林权证上的林地具体位置及四至界限,报件材料中也没有明确征地补偿涉及到的农户。

经质证,原被告对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和法院依法调取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均予以确认,但法院认为,仅凭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提出的此次修建武倘寻高速公路征收占用了其4亩林地的主张。

经审理,法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9年,某某村村民小组实行均山到户,将村集体所有的“小山脑”“小箐”和“杨家松棵”三处集体林地发包给全村共60家农户承包经营,首先发包丈量的是“小山脑”林地,但才丈量了几家的就因有村民嫌自己所分到的林地不好与分山人员发生争执,导致整个分山工作没有进行下去,村民小组就没有把上述林地实际分到各家各户。后因乡林业站催交申办林权证的相关材料,村长、副村长就按各家的人口数折算林地面积(每个人口8分)报到了林业站,经县林业局审核登记后,某某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向某某村村民小组的农户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其中,有25家村民取得了“杨家松棵”的林权证,登记的林地总面积为84.40亩。原告周某某持有的为寻林证字(xxx)第xxx号林权证,该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林地使用权人为周某州(实际应为周某某,名字系误登),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周某州,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周某州,林地坐落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现行政区划名称已改为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居委会某某村),小地名为“杨家松棵”,四至界限为:东至大路为界;南至周国良的交界;西至箐边边;北至汪正武的交界,面积4亩,主要树种为云南松,林种为用材林,林地使用期为50年,终止日期为2060年3月29日。2016年10月下旬,因修建武倘寻高速公路永久征用了某某村村民小组“杨家松棵”的15.1363亩林地,土地补偿费184042.27及林木补偿费24218.08元已由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打入了某某居委会、某某村村民小组开设在金所财管中心账户,但因某某居委会、某某村村民小组及村民对如何分配上述款项争议较大,致使上述款项迟迟没有进行分配。原告等农户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自己林权证上的面积及每亩的补偿标准分配林木补偿费。另,截止目前武倘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寻甸境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尚未完全结束。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0129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村村民小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某林木补偿费1147.78元。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3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案涉林地“杨家松棵”依法为某某村村民小组所有,某某村村民小组有权在上述林地上依法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但因2009年均山到户时村集体并未把案涉林地实际分配到各农户,林权证上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及面积等内容信息与实地情况严重不符,无法指认出各农户林地的具体位置,故2009年的“均山”实际上只是把案涉林地“杨家松棵”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份(各家的林地面积是明确的)确认给了25家农户共同行使,但没有具体确认到户,属于均权而未均山的情形。此次共有的林地因修路被永久性征收占用,持有“杨家松棵”林权证的25家农户依法有权获得补偿,各农户可按照各自所持林权证上登记的林地面积占“杨家松棵”林地总面积的比例参与林木补偿费的分配,原告所应获得的林木补偿费为1147.78元(4亩÷84.40亩×24218.08元)。

编审:吴昊 贾怀愉 王李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