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毁坏林地的本质在于破坏林地土壤原有种植条件或生态功能。行为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进行翻耕、开垦、种植,导致林地原生植被被严重破坏,植被多样性显著降低,土壤微生物群落遭受破坏,土地结构及持水功能明显下降,应当认定为毁坏林地。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342条规定的,应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8日,马某峰与某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东门外松树地、水曲柳地100亩,南大界往东至后二大界500亩林地,承包期50年,只能用于造林。该地块中的位于赵家沟东后二村大界西四十亩林地、种子田南三十亩林地于2016年经审批采伐,位于屯东下坡路南三十亩松树地于2017年经审批采伐。
2018年5月1日,马某峰将上述三块林地转包给吴某,并签订了林地买卖合同,承包期限5年。合同约定吴某在经营土地期间按林某甲局的标准保证树木成活率。同年5月16日,吴某将该地块转包给张某全,二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到2022年。合同约定:吴某将所有截伐林地能种人参的地提供给张某全种植,种植人参后张某全负责栽植树苗。
随后张某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林地平整打成高台参床,并陆续联系种参户郭某光、韩某玲、赵某锐等人到其承包的地块考查,告诉郭某光、韩某玲、赵某锐等人其承包的是林地。因为种参必须是无农药的林地才能种植,郭某光、韩某玲等人遂同意种植,并于2019年6月分别与张某全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甲方为张某全,乙方为郭某光、韩某玲等人,协议书载明:甲方出示林业部门的相关手续及证明、此参地若进行林参兼种,由甲方提供树种、树苗,乙方负责栽树人工费用;乙方不履行协议,甲方有权收回林地。其中,郭某光买了29亩林地,韩某玲买了10余亩林地,剩余的50余亩林地由赵某锐等人购买。郭某光、韩某玲于签订协议后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雇佣后三村村民擅自在林地种植人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经技术鉴定,开垦土地种植人参,致使地上植被单一性,破坏了地上植被植物的多样性,而农药的施用,也致使微生物群落减少。此等行为导致林地土壤破坏严重。同时,翻耕筑参床,破坏了林地原生植被,改变了土壤结构,使林地的持水能力下降,地表径流变大,易发生水土流失。故被告人的行为导致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林地被破坏。张某全、郭某光及韩某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是林地,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种植人参,造成林地被毁坏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编审:吴昊 王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