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案例分析

热点时评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田野实证 >> 判解研究 >> 案例分析 >> 正文

【判解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认定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025-11-13 11:19:46 本文共阅读:[]


裁判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中的“户”系承包法律关系中的承包户概念,并非户籍管理中的“户”。确认承包户及其成员身份的基准证据为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的记载;当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时,应以承包合同及相关权属凭证为准。本案中,承包合同明确载明承包户主及家庭人口构成,足以证明当事人与其祖父母属于同一承包户,不得仅据户籍簿记载否定其承包户身份。



【基本案情】

张某飞父亲张某喜与张某重系亲兄弟,张某飞与爷爷张某明、奶奶程某丽原系同一户籍,同属安阳县某村村民,张某飞爷爷张某明于1994年亡故,张某飞奶奶程某丽于2000年亡故。

1998年9月10日,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重签订《安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土地经营期限自1998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10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户主张某重,人口7人,耕地5块计7.65亩,安阳县某村村调整土地时,按照人均1.1亩(实际为1.25亩)承包土地。

2017年4月25日,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重重新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期限30年,自1998年6月10日至2028年6月9日,承包方户主张某重,家庭成员为张某重、李荷连、张静三人6块计9.4亩。

张某飞于2014年自安阳县某村村迁出户籍至安丰乡××××村,但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

张某飞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张某重于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安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涉及原告家庭承包地(合同中实际登记为3.3亩、实际发包为3.75亩)无效。2、确认被告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张某重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涉及原告家庭承包地(合同中实际登记为3.75亩、实际发包为3.75亩)无效。3、判令被告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张某重限期内返还合同中涉及原告家庭实际承包的3.75亩土地。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豫052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一、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张某重于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安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有效;二、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和张某重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涉及原告张某飞承包土地无效;三、张某重于2020年小麦收取之后返还张某飞农村承包的西沟土地1.25亩(从北至道路往南丈量耕地1.25亩);四、驳回张某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某飞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豫05民终25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张某飞原系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与爷爷张某明、奶奶程某丽在1993年安阳县某村村调整土地时为同一户籍成员。1998年,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某重签订《安阳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承包户主张某重,人口7人、耕地5块计7.65亩,其中包含有张某飞及其爷爷、奶奶3人的承包土地,该土地承包合同中显示,张某飞与张某重属同一承包户,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中的“户”不必然等同于土地承包中的“户”,土地承包中的“户”,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记载为准,故张某飞主张其与爷爷奶奶属独立的承包户,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张某飞在迁出户籍地到新居住地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故张某飞应保留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份额,2017年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显示张某飞的份额,侵害了张某飞承包土地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故张某飞诉请确认安阳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张某重之间签订的1997年承包合同涉及张某飞承包地部分无效。安阳县某村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人均1.1亩(实际为1.25亩),当事人均未持异议,故张某重实际耕种张某飞的1.25亩应当予以返还张某飞耕种。张某飞诉讼中明确表示要求返还土地是西沟地和船地,考虑土地面积,让张某重返还张某飞西沟土地1.25亩。

编审:吴昊 王李

关闭

CopyRight©2016 illss.gdufs.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土地法制研究网
"本网站为纯公益性学术网站,无任何商业目的。因部分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邮或来电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