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陆剑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2年4月8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河北省委党校、北京化工大学、内蒙古大学、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数十位专家学者,包括著名三农问题专家陈小君教授、韩松教授等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围绕着“中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与配套制度研讨会”这一主题进行为期一天的讨论。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后陆剑进行题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现状与法律规制”的报告。
陆剑: 大家好,我今天跟大家报告的题目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作现状与法律规制”。我有三个想法,一是我做的论文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一些问题,二是我在回家探亲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在谈合作社,跟我们讲的专业合作社,包括传统意义上讲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差别很大,我想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或者一个新生事物是怎么回事,以江苏为例,就这些问题跟大家进行汇报。
我讲三个问题。
第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缘起与类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迅速发展起来的,主要国家的考虑和立法的考量主要是为了应对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农民收益比较低,必须通过一体化的方式实现更高的收益,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合作社的数量增长很快,大概有35万家,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10%,这个发展的规模,因为在产业一体化和立法的推动下发展非常快,反观土地合作社,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展,在山东、浙江等沿海地方有一定规模,包括昆山等有一些模式,到今天为止,跟农业专业合作社最初实现农业产业纵向一体化不一样,我们国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最早产生是为了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扭转的目标,实现土地规模化的经营,特别是在发达地区,需要一部分专门从事原有土地种植,所以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需求比较大。这是两者的区别。
第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江苏的情况。2011年底,江苏有比较规范的土地股份合作社670家,原来土地股份合作制在江苏有有,因为《合作社法》出台以后,各地依托这个平台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用这个方式实现原来不太规范、不太合理的一些操作,但是它的做法很奇怪,比如某某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很绕口,后来我查了一下,运作中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内股外租,农民在村庄内部有一些股份的形式,之后统一发包,由其他的一些企业进行经营,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另一种是自主经营,在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基础上,进行一些专业合作方面的经营,现在比较鼓励,因为它符合农业的发展方向,也对农民的增收比较有利。第三种是前两种的结合,既有内股外租,也有一部分土地进行自主经营。在股权设置方面也是一样,一是单纯的土地入股,入股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整合之后对外发包,所得收入根据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应对没有人种田的现实。第二种是比较深度的合作,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包含了资金参股的农地合作社,入股的土地要折股,按照收益进行分配,两者的区别是收益分配方式不一样,一种是单纯的拿股金,另外是不但有基本的股金,还有利益分享的机制,如果盈利以后有第二次盈余分配的机制。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三个:
一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因为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合作社,只有少数农民才能从事农业生产,拿到土地以后,要么进行规模的种植,要么就是进行其他产业的开发,包括旅游等等,这在东部的发展比较便利和有前景,因为它已经实现了二三产业发展以后,农业转移有一个前景。在其他地方有比较收益,所以有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推广需要有一个过程,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村庄,也伴随着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产业规模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是类型和规制的问题,第一种类型是内股外租型,是承包经营权扭转的形式,不涉及到其他的问题,也没有触及到当前土地承包的一些政策,这个规制相对简单,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扭转得比较多,就是三个“不得”。自主经营型实质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而成立的一种合作社,因为我们专业合作社法本身是一个很窄的法律,它的适用范围非常窄,对其他的合作社没有规制,如何把这种自主经营型的土地经营合作社纳入合作社法非难。2010年1月1日《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十七条规定农地股份合作社按照专业合作社的模型操作,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因为大法是这样规定的,导致江苏省没有办法,强制把农地股份合作社纳入进来,产生了一个问题,一个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入股合作社合法化了,虽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在后续的土地合作社的扭转和退出,很多都是按照章程的约定,如果社员要退社要经过同意和审批,如果是土地入股的,退社的时候数量不变,怎么样退和退哪一块地由村委会安排,包括一单土地股份合作社亏损或者吊销,会产生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的问题。这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江苏现在说在承包年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偿还债务。
我的结论是现实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出现了变形,这个内股外租型相对比较简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扭转方式,坚持三个“不得”就可以了。自主经营型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出资,在现有的条件内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如何把它纳入专业合作社的制作框架,我觉得是比较难的,需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股份合作社,包括入股和退社等问题进行集中的规定,江苏省的实践成了一个变形、一个变种,既按照专业合作社的套路运作,又没有办法解决入股、退出等一些问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示范章程,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从长远来看,肯定还是要通过条例或者通过立法层面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
我最后的想法,对待这种制度创新,我们应当秉承法制的眼光和宽容的精神,要有一个顶层设计对它进行基本的规范,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刘志强 未经发言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