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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村庄内置金融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与法律规则
2011-10-29 00:00:00 本文共阅读:[]


(发言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博士后   摄影李立  图片编辑:韩晓琪

中国农地法律网讯20111029日,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泓楼,参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及财产权制度研讨会”。上图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陆剑博士后发言。

 

陆剑博士后:

    各位老师,下午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汇报我们今年7月在河南省信阳市的调研情况。当地由李昌平同志发起的合作社的情况,给了我一些思考。

    PPT图表)当时调研的情况,李昌平老师不只在信阳做了这样的试验,在他的家乡监利也做了。信阳市09年获批了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试验区。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农村金融改革。“夕阳红”合作社资金的运作和成立得到了信阳市政府的支持。今年上半年为止信阳市已经成立了资金互助合作社419家,平桥区已经成立了43家。平桥区已经有一千多万的注册资金总额,发放的资金600多万,惠及农户400多户。“夕阳红”是成立比较早的、运营情况比较好的。

    理念基础是李昌平老师在考察中国农村社区提出的三结合的产物“土地、金融、养老”。昌平老师有一个非常详细的观点:通过内置金融制度切实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主要是有两个观点的取向问题:

    第一、外置金融,主要是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包括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但是由于外置金融的特性,比如说进入乡村以后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和农业生产本身的风险,最终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城市偏向”。结果是农村金融主体没有真正的农民化,相反的是去农民化了,使得金融资金和收益从农村当中流出,导致了城乡差异进一步的拉大。

    第二、内置金融,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和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它是农民主导的,所有资金的来源和收入都是归农了。而资金的运作主要是用于村庄的建设。这样既满足了村庄内闲置资金的充分利用,又满足了村庄利用的需要。外置金融就是吸引村庄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的建设。

    PPT图表)这是税务登记证,它注册登记成了一种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组织机构代码证。股金、资金及其经营是有一些具体的规则和章程,包括理事会、监事会、出纳、会计这些制度都是健全的。结合他们的运作我谈一下“李昌平试验”当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

    第一、一号文件从04年开始一直鼓励发展村社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面并没有赋予农民组建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权利。现有两套体系:一是地方体系,根据江苏、山东、安徽等地关于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合作社是可以做资金互助的工作,也可以在当地把资金互助合作社进行注册。二是银监会体系,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把这一主体纳入了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你只要成立就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就要取得证书,你登记的时候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第二、资金来源与收益难题。“李昌平试验”信阳市的资金来源是以政府的资金和外部援助为主。注册资本160多万,其中100多万来源于企业家,由政府来进行补贴。“夕阳红”资金互助合作社所面临的问题和其他的资金合作社不太一样。他们的融资是非常难的,而在“夕阳红”是相对来讲比较简单的。夕阳红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当地农民的生意,包括养殖,也包括农民基本的需求,比如说结婚、盖房的需求,一般时间不超过一年。“夕阳红”更多的依靠附近的珍珠岩原料(亚洲最大的非金属矿)。较其他缺乏资金和工商业的农业地区,他们的年利率大概在12%左右。而在传统的农业地区一年能不能产生这么大的收益?如果没有这么大的收益是不是会面临着还款的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第三、担保创新与风险难题。所谓的抵押是当地政府进行五个权利的确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以后你在合作社只需要把原件放在那里就可以了,不需要办法律上的登记,这就算抵押。你贷款五千块钱需要有一个合作社的老社员来担保,贷款一万就需要两个,依此类推。如果你不还,由老人去催款。到现在为止贷款不还的是很少的,这有助于提高老人的地位。老人在村庄中处于弱势地位。湖北省银监局出了一个文说你是合理不合法,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和严重的特殊情况没有办法还款,老人就面临着承担担保责任的压力,这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的事件。

    三、法律规制。

    第一、合法性与组织形态的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应当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农民享有金融合作的权利。

    其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划清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成员的发展范围,并明确监督管理主体。村镇一级还款的风险是相对比较大的,我认为应该是村一级的仍然由农机部门来监督,乡镇一级的纳入国家系统。

    最后,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

    第二、资金来源与运作的法律治理。

    第三、内部运行与担保的法律规范。

    第四、村庄内置金融制度发展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启示。第一,村庄内置金融重在维护和发展村庄共同体。第二是发展村庄内置金融,为村庄治理提供了抓手。他们确实没有能力来进行村庄的管理和建设,但是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以村委会为主的运作方式,他们获取的利息用于了村庄的建设和农民的收益,加强和巩固了村庄的治权,真正实现了产权、财权、治权的统一,真正夯实了村庄共同体的根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三是村庄内置金融制度的具体运作是以民为主,为村庄的民主治理提供了“练兵场”,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在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中主要是以老百姓和农民为主体,这为集体经济将来可能的运作建立了基本的程序要求和监督框架。昌平老师特别提到了章程的制定是老百姓自己讨价还价来做成的,很多制度的框架还是做得非常细致的。

    全国大部分农村在村庄共同体之下很多地方是缺位的,通过发展这一制度有利于来发展合作社和公司的实体。我们调研的村就开始利用这一资金来发展旅游公司和实体产业。实体的产业是集体经济一个重要的实现形式。

    因为资金互助合作社在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是作为一种正式金融机构在监管、操作、运作,对草根性关注不足。我觉得这方面和外置金融还是有些区别,从法律规制来讲还是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我的报告到这里,谢谢大家!

   

    (文字校对:申冬亮    未经发言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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