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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年会暨“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农业农村法治新发展”会议综述
2021-01-15 09:54:29 本文共阅读:[]


由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承办,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农业农村法治新发展”为主题的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年会,于2020年12月5日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顺利举办。

本届年会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宋建朝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同志,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司长王乐君同志,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智饶同志,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朱守银同志出席开幕式并做了讲话。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石佑启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在一天的时间里,来自中央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下对会议讨论交流情况做简要总结。

一、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农业农村法治发展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在“三农”工作更加突出位置。”乡村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和总结各地区乡村治理的经验与困境,探寻推动农业农村法治发展的有效路径,为提高乡村治理体系、促进农业农村法治发展提供学理支撑。

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任大鹏教授聚焦于农业转型背景下的农村立法。总结出农业转型有四大特征:农地制度改革趋产权化、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要素集聚化、农业功能多元化。农业的功能从过去独具生产功能向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等综合性功能转变。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农村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权典教授认为乡村治理应从三个维度加以考察:一是要处理好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之间的关系,二是要精准定位乡村善治,三是要将刚性规范向自治性规范转化,扬抑并举地推动乡村治理,发挥各种农村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李忠诚副会长提出乡村治理和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具备目标导向,必须要以增加老百姓权利、保护老百姓利益为核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三农”立法问题面临诸多困境,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丁关良教授强调很多法律无法适应农村的具体情形,立法理念需要转变,地方立法在不违背良法原则下可提升超前立法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协调改革与法治两者间的关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李玉梅教授同样也指明了乡村治理中依旧存在症结,农业法碎片化的倾向特别明显,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协调和认同程度存在差异,导致部门之间制度抵触。综上所述,虽然我国在乡村治理体系、完善农业农村法治方面有明显进展,但是依旧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延续农村经济建设良好态势,放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经济职能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任务,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目标。首先,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重大意义;其二,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厘清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其三,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项成果法律化。我们应充分把握好农村经济建设良好态势,科学安排进度,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工作。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申建平教授长期关注黑龙江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这个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标准的答案,因此,黑龙江省在进行条例制定时也遇到了若干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玉梅指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时应紧盯时代需求,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社区性的经济组织,依旧还有许多有待探讨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是需要有一定的财产作为依托才有可能发展壮大,集体所有的总财产可由空间、成员上的边界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属性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政治、政策之中,其成员界定因各村习惯或者村民的理解不一而有差异。沈阳师范大学阎其华教授结合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提出三种可行路径:一是先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性,然后进行经验总结;二是立法应考虑原则性规定、运行规则和原则问题等具体内容;三是制定倡议性、鼓励性条款。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农业农村部原法规司宗锦耀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起草是一个很复杂的难题,具体表现在集体的定义,其中涉及主体问题。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副巡视员严德荣副会长从三个方面探讨了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问题:一是要处理好与村委会的职责划定关系,二是要处理好农民合作社等新型主体之间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工商资本进入农村、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关系。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虽有良好的时代背景,但对存在的问题不应熟视无睹,以上领导、学者们相继提出了各自见解,其努力方向值得借鉴。

三、理解民法典之时代意蕴,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提出民法典对于农地制度改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精神价值理念,这对我国农用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性、导向性有非凡影响;第二是制度规则层面,民法典包含有一千二百六十则条文,建立了庞大的制度规则体系,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有全方位的影响。耿卓教授指出,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之间的转化是呈双向互动模态,集体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互动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是以建设作为具体用途的土地,同时也是我们探索联动改革的实践需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吕翾教授提出土地经营权证券化流转是必要,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经营权的证券化能弥补农地流转封闭化的缺陷;二是保护农民增量性土地收益或者时财产性收益;三是能够促进农业农村法治和农村的金融市场。民法典时代是私权向社会权和公权渗透的时代,嘉兴学院向勇教授认为需要集体统一利用和盘活限制宅基地,因为增量机会很少,但可以集体统一利用宅基地,确保农民资格权,然后余下的宅基地可以面向市场,实现用途多元化。绍兴文理学院讲师董新辉介绍了绍兴宅基地管理经验,通过“一码管地”实现了二维码技术与宅基地管理的有机结合,值得效仿和借鉴。

四、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健全农业安全法律制度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农业农村局丁荣法就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修订,提出产业安全与公共安全共保、机制创设和制度完善共施、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共谋的修法基本思路,并在增设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原则性规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法规规章、健全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规范三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东霞认为国际上已形成的“关键基础设施”制度值得关注,欧美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体系,其中美国把农业和食品领域列入了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较完备的运作机制,我国应立足国情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杨东霞副会长认为除网络与信息安全外,我国应将农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引入“关键基础设施”的范畴,建设更加完备的关键基础设施体系,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重点要从生物监测网络、行业脆弱性评估、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合作共享机制等方面入手。河北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房建恩教授指出,面对疫情常态化发展,法律应对应生成两套体系,一方面用于常态化应对,另一方面用于非常态化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粮食安全、质量安全等问题都需要我们考虑到道德农业安全问题,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应采取进一步的探索与尝试。

会议最后举行了闭幕式,闭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东霞主持。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农业农村部原法规司司长宗锦耀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宗锦耀副会长指出,通过这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总结了2020年法治研究会取得的成就,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今后一段时期,研究会要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研究会工作的新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重点围绕六个着力,六个加强做好各项工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支撑服务。

编辑审定:许泽恒、翁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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