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反城市”现象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指的是在经济不景气的影响下,很多曾经离开农村寻找更美好未来的年轻人不得不重返故土,还有些城市出生的人,由于被失业、高房价和高成本的城市生活所迫,向农村找寻发展机遇的现象。“反城市”现象会对当下的农村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入学等。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充当主导地位进行协调,以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这种现象在我国已开始出现。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对全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调查显示:被调查返乡的农民工为7000万人左右,约占外出农民工总量(14041万人)的50%。春节后,在返乡的7000万农民工中,大约80%以上已经进城务工,其中,有4500万已经找到工作,1100万人仍处于寻找工作状态;近20%就地就业或创业或寻找工作。
“反城市”现象的产生,给农村社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
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制度过于滞后。虽然目前国家很多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尽量打开方便之门,但在农村土地进行流转时,仍然受制于三大因素:其一,现有相关规定仍然影响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设置了较多政府干预程序; 其二,农村土地流转自由度有限,主要体现在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给予承包耕地有更多的市场自由流转度,耕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得以发挥;其三,农村土地经营自由度不够,所经营土地用途改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在认定上有冲突,使经营者无所适从,这不但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也给土地经营监管造成了争议的空间。
城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衔接。由于到农村寻找发展机会的个人情况不同,在社会保障体系过渡方面也需求迥异:一是城市市民到农村发展的,需要将其在城市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向农村过渡;二是返乡创业的大学生,如何处理其户籍问题及相关社会保障问题也需要国家做出相关规定,尤其是对那些毕业后在就业城市办理了一定社会保障的大学生;三是外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如果其在打工地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障,回村后有关社会保障的衔接和过渡问题也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系统规定。
管理亟需跟进。“反城市”现象在社会管理上会引发一系列新问题:一是反歧视问题。城乡一体化存在的身份“歧视”是相互的,不只在城市中存在,在农村同样也存在。由于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土地资源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反城市”现象发展过程中,非本村村民在土地承包、当地住房购买上也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无不影响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二是土地流转形式的规范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比较多,对耕地而言,多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对建设用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规范有序的、城乡统一的、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建立;三是用地监督问题。“不改变流转土地的用途”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原则,尤以耕地为甚。用地监督主要体现自我监督和政府监督,自我监督要化为义务自觉,政府监督职能要进一步强化。
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反城市”现象引发的公共产品提供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其一,政策支持或资金资助问题。对没有就业的返乡农民、回乡创业的城市市民或大学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能够为其提供个人发展的政策支持或资金资助,以便其在农村创业;其二,技术培训服务问题。由于在农村发展的城市居民和回乡大学生在农村创业往往缺失农业技术知识,其在发展时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为其提供农业发展的技术培训服务;最后,创业信息及市场服务问题。为方便回乡创业的人员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或提供相关农业发展信息,并为其生产产品顺利走向市场提供相应服务。
而同时,中国的城镇化趋势已走到拐点处,传统城市管理体制对城镇化进程的“桎梏”效应将通过各种问题突显出来,包括身份问题、不公平的社会保障问题、僵化集体土地制度的拖累以及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解决城镇化进程与“反城市”现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打破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传统制度“桎梏”。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传统制度主要是户籍制度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相关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要想打破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传统制度“桎梏”,必须从打破原有户籍制度及其依附的相关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入手,使农民与市民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所享有的公共产品提供、社会制度保障、经济发展民主等方面实现实质性平等。
给予城乡公民平等的利益诉求表达、实现机会。为此,一是要保障政治权利平等,确保城乡居民利益诉求能够在决策中得到同等体现;二是保障民主权利平等,确保其利益诉求能够反应到决策层;三是保证城乡公民利益分配正义,避免在制度上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四是要发挥现代媒体强大的诉求反应、表达功能,为流动人口反应利益诉求提供更为便捷的途径。
建立行政对市场调节适度的干预机制。市场经济最可贵的地方就是人可以凭藉其天赋与努力自由创造,在经济发展领域给予人人都可以争取的平等发展机会。在发展机会面前,政府必须保护这一机制并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政府应尊重市场对人员流动的自动调配机制,在没有出现足以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人员流动情况时,完全可以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由市场决定人员流动方向;其次,政府必须做好人员流动监测预警工作,引导有关人员向真正需要其发挥作用的地方和行业流动,避免盲目;最后,政府必须做好农民市民化过程中或市民农民化过程中流动人员的维权工作,通过建立多渠道的维权机制,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发挥民间力量的作用。在城镇化进程和“反城市”现象过程中,由于民间力量没有受到重视,致使大量的社会管理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为此,政府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要鼓励并引导区域流动人口自发组成老乡团一类的维权组织,通过理性、法治的手段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引导行业流动人口通过参加行业协会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引导社会中其他慈善组织及相关企业或个人,为处于困境中的流动人口积极提供帮助;四是要发挥民间的宣传力量,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增强流动人口的主人翁责任感及其与所在地居民在文化上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