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某省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征收土地面积在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笔者认为,该《办法》中“失地农民”的表述值得斟酌。
一方面,从“失地”一词的词义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对“失地”一词有两种解释:动词解释意为“丧失国土”,名词解释意为“丧失的国土”。无论是动词解释还是名词解释,“失地”一词都是与“国家领土完整”相对应的,把原本是“被征地农民”引申为“失地农民”不贴切,因为被征地农民因征地失去的是土地,而不是“国家领土”。
另一方面,关于“失地农民”的表述,法律、规章、中央、部委文件用词都很严谨,很少用“失地农民”,都是用“被征地农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所用表述也是“被征地农民”。
从现实来看,“失地农民”一词大多出现在网络、新闻媒体以及一些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里。造成滥用“失地农民”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方面对法律和政策理解不透彻所致。此外,还有主观上想当然地认为“失地农民”就是“被征地农民”的简化词。把“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地而失去土地”简化为“失地”,虽然在表述上流畅了,但是简化前后词义相差万里,变成了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把“被征地农民” 表述为“失地农民”是不贴切的。因此,无论是网络、新闻媒体,还是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表述“被征地农民”时,都应与法律和中央政策保持一致,切忌想当然地把“被征地农民”简化为“失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