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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保障房,关键在于公平
2011-12-29 08:51:13 本文共阅读:[]


【中国农地法律网编者按】陈东海认为针对部分地方政法批准2012年可以再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试点,而由此引发出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集体土地建房的“小产权”转正问题再次成为焦点问题;二是部分地区购买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的做法是公平的,因为商品房的质量必然高于保障房的质量,也避免了政法的寻租、腐败问题,因此集体土地上建房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平。以下是作者关于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评论:

有报道,鉴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压力,有关部门已批准部分地方政府2012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的试点。

而这个事情就会由此延伸出来几个问题,那就是集体土地建房的“小产权”转正问题,以及由于一些大城市土地不足而不得不购买商品房来充当保障房的问题。

对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一直以来都有一些政策上的障碍。20115月,国土部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和杜绝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公租房,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所以有人认为,如果部分地区获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保障房,那么就有全面铺开的压力,等于是变相为小产权房子开了口子,最终小产权房子会全面转正。

其实“小产权”转正或不转正都各有理由。在保障房建设压力很大、城市用地非常紧缺、拆迁矛盾和成本非常突出的情况下,“小产权”房子转正有正当理由。问题是,一旦“小产权”房子转正,那么势必在全国全面的被效仿。由此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公平问题,是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的拆迁和补偿问题。

一直以来,拆迁是一些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聚敛钱财的非常重要的手段。由于保障房的数量和竣工率被当作大事来做,在开了“小产权”转正的口子后,地方政府必然会把主要的保障房建设用地集中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普遍性的“强拆”问题可能会很突出。所以,对于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即使是建设保障房,也必须得到农民的自愿,而且补偿必须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按照足额且有相当溢价的原则来进行。“小产权”转正开了口子后,一些有权力的部门可能也会通过各种渠道征收集体土地,以建保障房的名义来为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来谋福利,因此如果对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房的问题不给予明确的补偿规定的话,“强拆”问题也许会不可收拾。    第二个问题,就是通过购买商品房来作为保障房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公平的问题。不可否认,由于商品房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的,而保障房是有配给的机制存在的,所以商品房的整体建造质量水准必然在保障房之上。至于商品房在地段、配套、入住人员的经济和科教素质上,都比保障房对应的因素要高出不少,因此价格上比保障房高出很多,所以那些被购买作为保障房配售的商品房,必然会成为有权力的部门和人员眼中的“香饽饽”,未来的“寻租”等各种腐败问题多发是可以想象的。所以,如何保证这种转性的保障房能够公平的落到真实的需要保障的居民手里,而不是落到权力部门和权力人员手里,或者是优先落到与权力部门和权力人有各种关系的人甚至也是需要保障的人的手里,就是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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