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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 促进集体土地征收改革
2011-12-31 13:00:07 本文共阅读:[]


【农地法律网编者按】温家宝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只有重视了农民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促成社会公平,对农村集体的发展壮大、农民生产力的再生产起到很好地促进作用。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增值归农”论,认为土地增值应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二是“增值归公”论,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所高涨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三是“公私兼顾”论,即“充分补偿,剩余归公,支持全国”。农地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归谁所有?在我看来,这应该基于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分析。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政府、公众和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而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而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些,即地价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映,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除了有利己的偏好外,还有“公平互惠”的动机,而这种动机是维持社会生态平衡的基本单元。  

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说,“土地增值不能完全归农民,但是也不能完全归城里人,得找一个合适的比例分享、共赢。”不恰当的制度会导致无效率的产权,进一步阻碍经济发展,而制度合理性则有赖于社会广泛的“公平理性”。只有当利益主体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时,产权规则的行使才能更有效。显然,这一分享体制的核心正是公平、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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